检察机关制度改革之建议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wh83100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其中包括对简易程序的修改。然而,与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并没有出台。设置怎样的制度与新简易程序相适应,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本文首先就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解读,然后就检察机关构建何种与简易程序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实现简易程序设立之目的。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办案组 运行程序
  作者简介:逄颖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59-02
  一、简易程序新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制度提出改革要求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其中便包括对现行简易程序的修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较之现行简易程序有了很大的扩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就很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扩大,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也基于公正的原则对简易程序做了修改,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开庭;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辩论等。这些修改虽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法庭上诉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但是,客观上增加了庭审的程序及内容,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对于刑事案件数量庞大的地区,这种工作量的增加更加明显。面对新的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只有建立相应有效的司法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才能使适用新简易程序的规定,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二、检察机关成立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组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简易程序全部出庭,势必会加大检察机关的出庭工作量。针对这一形势,司法界与理论界提出两种制度设计:一种是采用审查起诉人员与出庭人员分离的方式,案件提起公诉前没有特别的制度安排,仅在出庭阶段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庭支持公诉;一种是成立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组,由办案组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提讯、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
  在第一种制度下,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讯、审查、提起公诉阶段,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简易程序对接,直到开庭支持公诉阶段才由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种制度对现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制度变更不大,制度变革所需的成本不高。但是,这种制度导致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与出庭公诉阶段在衔接上的断裂,参加庭审的检察人员对于办案没有亲历性,其需要花更多的时间阅读审查报告,熟悉案件,而不同的承办人书写审查报告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他人阅读审查报告后参加庭审,效果往往不及原办案人直接参加庭审。因此,从提高检察机关诉讼效率的角度看,第一种制度的性价比较低。
  第二种制度下,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管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较大的修改,变革成本相对较高,但是由于案件的审查、起诉直至提起公诉一直由固定的承办人办理,办案的效率相对于第一种制度要高。
  三、检察机关建立与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组相适应的运行程序
  组织建立起来,相应的运行程序便要确定。简易程序案件办案组制度实施前提是:办案人员能够确信其所办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中,对于案件管辖、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有异议、被告人主体情况的判断难度不高,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所有起诉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独特判断标准,唯一较难判断的标准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被告人认罪。对于被告人认罪包括哪些类型,何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被告人认罪,一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将被告人认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完全的认罪,即对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全部罪名和全部犯罪情节均加以承认;第二种是排除部分罪名的承认,即对检察院指控的多个罪名中的部分罪名加以承认,而对其他罪名的指控予以否认;第三种是排除部分情节的承认,即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加以承认,而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情节中的一部分予以否认;第四种是混合的承认,即既有上述第二种情况,也有上述第三种情况的承认 。也有学者认为,认罪可分为两种,即完全认罪和不完全认罪;完全的认罪是指对检察院指控的一罪名或数罪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均加以承认;不完全认罪是指对检察院指控的一罪名或数罪名下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承认,或者只对指控的一部分罪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的承认,前者可称为对指控事实的完全认罪,后者可称为对指控罪名的不完全认罪;总之,被告人认罪应当是对其指控的主要(基本)犯罪事实进行承认,对次要犯罪事实或其它情节的承认不构成认罪;被告人不承认被指控的罪名或仅对有关数额、手段、动机等个别情节予以否认,但承认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属于认罪;有认罪的意思表示,但不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认罪 。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被告人认罪应当包括完全的认罪与不完全的认罪,完全的认罪包括被告人承认检察院指控的所有的犯罪事实,而不完全的认罪情况比较复杂,其认定的标准应为被告人是否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的犯罪事实或者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于罪名的异议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构成认罪的认定。然而,何为基本犯罪事实或者主要犯罪事实?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及犯罪构成要件的现行通说,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便是该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犯罪事实或者主要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刑法规定的符合该罪基本的犯罪构成的事实,即定罪事实,被告人对于量刑事实的异议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认罪的判定。对于被告人被指控多项犯罪事实的,被告人认罪应当是对于所被指控的每一项犯罪事实的全部事实或者基本事实予以承认。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一项或几项犯罪事实,而对于其余一项或几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视为认罪。
  办案组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前应对案件是否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甄别。因此,公诉部门收案后应当首先由办案组对所有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交普通案件办案组处理;然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确认以下问题:其是否为盲、聋、哑人,是否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承认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列明的犯罪事实,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以此来确定案件是否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初步判定可以适用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办案组继续办理;对于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填写呈批表,说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交由领导审批。案件经审批通过后,即被转入普通办案组办理,呈批表也应当随卷移交新承办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审查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仍应由简易程序案件办案组原承办人办理。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到庭审阶段不认罪的情况极少出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简易程序便须变更为普通程序。有谁负责出庭公诉工作呢?根据前述亲历性原则,笔者认为,为保障诉讼效率,负责出庭公诉的仍应当为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
  注释:
  姚莉.认罪后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的协调与适用.法学.2002(12).第39-40页.
  张建国.论对被告人认罪之确认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第33页.
其他文献
摘 要 本文在概括公共图书馆非均衡发展依托的理论基础为引,综述了国内有关公共图书馆非均衡发展问题的文献,从而展示了我国图书馆非均衡发展的特征,为后续研究图书馆事业非均衡发展的指标构建作了理论准备。  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 非均衡发展 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0年广东金融学院科研课题“我国图书馆事业非均衡发展的时空特征分析”(课题编号10XJ03-11)的研究成果之一,获项目基金资助。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原有内容作了重要的修改,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有了很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原则进入法条,辩护人身份的确认,辩护权得以全面保障,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效确立,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更为完善等。本文从上述几个角度分析上述改变对于人权保障的意义。  关键词 刑诉法 人权 辩护权 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简介:吴丽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摘 要 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柱,但也是腐败的高发区。在“三项重点工作”的推动下,L基层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延伸服务,关注民生,在总投资4.5亿元20个重大工程和项目 中展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L地区经济和谐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拟就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易发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三项重点工作 重大工程和项目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摘要在办理诈骗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对其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成为案件办理的一大难点。而“主观见之于客观”,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合理推断其主观故意就成为解决难题的关键所在。本文选取一实际案例,试就该问题作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诈骗 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 合理推断  作者简介:郑景青,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
摘要《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出台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程序的规范大有进步。但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证据的层递性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因证据的层递性,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证据 层递性 证据交换  作者简介:唐云仁,湖南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摘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最大化的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时期为维护被害人的利益,特别是经济补偿方面与刑事诉讼的效率要求达到了一定的优化配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侵财性犯罪不断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案件数量不断膨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仍是首选的目标。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从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是不符合社会现实要求的。同一侵
摘要 狱内侦查是预防狱内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快速侦破狱内案件,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快狱内侦查立法,建立和完善狱内侦查机构、编制、目标、模式等内容,规范狱内侦查权限和流程,提高狱内侦查超前预防,快速反应,及时破案,维护秩序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监狱 狱内侦查 立法建设  作者简介:陶新胜,法律硕士,江南大学兼职教授,江苏省无锡监狱狱内侦查支队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
摘要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如今在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想法设法规避执行,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本文以一起新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为视角,并展开讨论分析,提出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支柱。著名商标不仅有效促进我国实现地方品牌战略,而且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但是现有法律规范在对著名商标涵义、与驰名商标的区分及保护方面均不足,这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不利。  关键词 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 保护  作者简介:任乐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著名商标经常与驰名商标
摘 要 城中村、城乡结合区域与中心城区紧密相连,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结合区域地处城市的边缘,是农村和城市的接壤地带,也是城市扩延的必经之地,还是城市人、财、物大量进出、流散的区域。因此,城市的边缘常常是社会控制的死角或盲区,是违法犯罪特别是欺行霸市犯罪高发的区域。番禺区是广州市南拓的重点区域,有很多地方出在城乡结合区域。辖区内有广州火车南站、大学城、亚运城和大量批发市场。流动人口超过一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