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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为什么这么严重?为什么会泛滥成灾?为什么反腐败呈现“长期、艰巨和复杂”的态势?为什么我们的几任国家领导人都发出了不反腐败要亡党亡国的警告?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要探索中国在社会转型期腐败发展、泛滥的根源。
一、社会剧变期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频发是发展中国家的“共性”。
社会剧变期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频发是发展中国家的“共性”,是发展中国家发展遇到的一个“共同难题”,“文化大革命”后处于剧烈变化的中国社会就遇到了这样一个“世界性的共同难题”。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数据所作的统计分析,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265美元至1075美元的阶段,是社会变革最激烈的阶段,亦是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频发的阶段。
二、在这个剧烈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资源大规模变动,利益产生巨大的诱惑力,社会在发展的同时亦给腐败的滋生、蔓延、泛滥提供了土壤和空间。
应该说这场改革是史无前例的,改革引发的社会变化是剧烈的、空前的,改革对社会各方面(意识形态、思想、行为方式、人们的观念)的冲击是巨大的、全方位的,尤其是改革过程中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博弈之激烈是出乎人们想象程度的。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就出现了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所说的那种情景:“在这个旋涡中哪里还可能有基于道德准则的交换呢?在这种涨落不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必然力图抓紧良机进行买卖,每个人都必然成为投机家,就是说,都企图不劳而获,损人利己,乘人之危,趁机发财。”尽管这是恩格斯用来描述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人们心态的,却同样适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剧烈变化中的中国国民的心态变化。
三、剧变的社会使原有的政治秩序失灵,而新的社会秩序却尚未及时建立健全起来,于是腐败便乘虚而入。
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改革开放的社会出现了以下三个极其尖锐的问题:一是“怎样获得巨大的利益”?二是“谁能抢占致富的最高点”?三是“按照什么游戏规则抢占致富的最高点”?而当时的社会存在着权力控制疲软、权力监督乏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游戏规则”缺乏两大弊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弊端很难在极短的时期内一下子消除干净。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本位”像幽灵一样出现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之中,“权力优先”成为利益集团进行利益博弈时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原本那种在浓浓的阶级斗争气氛下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诱惑的抑制机能,在尚未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大大地削弱;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的绝对化现象和特殊历史条件下“家长制”的复活现象,又大大地抑制了社会对权力者的监督功能,这就给权力腐败创造了“绝佳的机会”。剧变的社会使原有的政治秩序失灵,而新的社会秩序却尚未及时建立健全起来,于是腐败便乘虚而入。
四、抢占了获得利益的“制高点”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的“利益联盟”,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腐
败泛滥的主体,是社会剧变时期的腐败源。
在初级社会主义阶段和极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可抗拒的高利益诱惑面前,社会中的“特殊人群”和少数权力者以腐败来“回答”、“解决”上述这三个问题。
首先,富有资本积累经验的国外、境外的大商人、大跨国公司为了迅速地获得利益,迅速地占领中国市场,其中有一小部分商人与“有权人”进行了权钱交易,建立了利益上的共同体。数据表明,近10年时间里,跨国企业在华商业贿赂事件的数量一直在不停地上升,中国在近10年内就调查出了50多万件有关跨国腐败的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其次,社会上一小部分“先知先觉的商人”为了抢占利益的最高点,一方面采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的原始积累方式进行“血腥式的积累”,另一方面还模仿国外、境外资本家,与“有权人”进行权钱交易。所以,只要认真观察,每一个被查处的腐败官员身后都有一批不法奸商的影子,商业贿赂风靡不完善的初级市场,腐败官员和不法奸商成为社会腐败这根藤上的两颗毒果。
其三,国内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的“有权者”利用手中的公权,为自己及其家族与身边的小集团谋取私利,在“有权人”与“有权人”、“有权人”与“有钱人”之间结成了“利益的共同体”——“腐败利益联盟”、“既得利益联盟”、“权力资本联盟”,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甚至会形成腐败的权势阶层,如广东湛江腐败案、福建厦门远华案和沈阳慕马腐败案。在一些地区,腐败分子甚至用国家资本去打造“超级亿万富翁”,上海社保基金腐败案就是最为典型的案例。
抢占了获得利益的“制高点”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的“利益联盟”,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腐败泛滥的主体,是社会剧变时期的腐败源,人数虽少,能量极大,然而就是这部分人彻底地扰乱了社会改革的进程,搅乱了社会利益的调整、分配的格局,使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使中国的腐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腐败高峰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五、腐败高峰期的重要特点之一:位高权重的“一把手”成了腐败的重要成员,这不仅催化了腐败的发展、泛滥,而且大大地加重了反腐败的难度和艰巨度。
全国性的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在全国查处的地厅级干部中,‘第一把手’占总数的42.1%。”(李雪勤:《党员特刊》,2000年第11期)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走上了历史的高速通道,国家的、省市一级的,甚至包括过去远离中心城市的、发展相对落后的县(区)委一级的,都成为经济发展竞相开发的处女地,诸如“农村的圈地运动”、“城市的拆迁运动”、“中小国企的改制运动”和“大中型工程项目开发”都如火如荼地“燃烧”、“蔓延”起来,而能批这些项目上马的又是谁呢?一般权力小的官员不行,掌握生杀大权的一般大多是包括县处级(“地方性高级干部”)的“第一把手”和中央部委、省市一级的“第一把手”,这就是说,经济大规模的发展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机遇,同时亦给“第一把手”腐败的发展、泛滥创造了“机遇”,不少领导干部往往很难抵制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带来的高额利润的巨大诱惑。
“第一把手”腐败发展、蔓延的直接恶果就是将剧变社会的腐败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由于“第一把手”腐败者是官场中人,经验老到,“人脉”广泛,又是以“腐败团伙”出现,熟悉官场行为的所有特点,具有反“反腐败”的高超能力,因而大大地加重了反腐败的成本,加大了反腐败难度、复杂度和艰巨度。
六、与腐败现象挂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与大量“窝案”、“串案”的出现,加剧了当今反腐败的难度,使反腐败的形势变得困难和严峻。
腐败分子“扎堆”,相互“抱团”,构成了一种“势力”,形成了一种“气候”,若是这些“扎堆”的、“抱团”的人都是一个单位“举足轻重”的人物,或是“扎堆”、“抱团”的总头头是“第一把手”,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之严重。当今社会的反腐败,并不像开国初期那样,仅仅是和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而是在与“体制内的权力腐败团伙”斗,在与一个个“靠腐败获得利益的既得利益者的小集团”斗,反腐败的艰巨性、困难性也就在这里。
七、腐败成本太低、反腐败成本太高、对腐败打击不力、法律惩罚失当是腐败泛滥的重要原因。
惩罚是对付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腐败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它“扼杀”于起始阶段。“明相”魏征所说的“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以及古人柳宗元所说的“赏务速而有劝,罚务速而有惩”,也就是这个道理。然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腐败打击不力仍是主要倾向。
为什么腐败会如此发展、泛滥?为什么一些官员会冒着坐牢、杀头的危险去腐败?为什么在一些地区、单位的领导会发生“前腐后继”现象?为什么……原因自然有很多,而腐败成本低、风险小、回报率高是最重要原因之一。易家言先生于2000年4月24日在《检察日报》上指出:“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的腐败分子都保住了工作,保住了饭碗。”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胡鞍钢先生于2001年3月22日在《南方周末》指出:“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中,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6人”,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活跃、猖獗,因而腐败“出生率”大于“死亡率”。邓小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年来在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一、社会剧变期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频发是发展中国家的“共性”。
社会剧变期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频发是发展中国家的“共性”,是发展中国家发展遇到的一个“共同难题”,“文化大革命”后处于剧烈变化的中国社会就遇到了这样一个“世界性的共同难题”。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数据所作的统计分析,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265美元至1075美元的阶段,是社会变革最激烈的阶段,亦是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频发的阶段。
二、在这个剧烈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资源大规模变动,利益产生巨大的诱惑力,社会在发展的同时亦给腐败的滋生、蔓延、泛滥提供了土壤和空间。
应该说这场改革是史无前例的,改革引发的社会变化是剧烈的、空前的,改革对社会各方面(意识形态、思想、行为方式、人们的观念)的冲击是巨大的、全方位的,尤其是改革过程中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博弈之激烈是出乎人们想象程度的。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就出现了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所说的那种情景:“在这个旋涡中哪里还可能有基于道德准则的交换呢?在这种涨落不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必然力图抓紧良机进行买卖,每个人都必然成为投机家,就是说,都企图不劳而获,损人利己,乘人之危,趁机发财。”尽管这是恩格斯用来描述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人们心态的,却同样适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剧烈变化中的中国国民的心态变化。
三、剧变的社会使原有的政治秩序失灵,而新的社会秩序却尚未及时建立健全起来,于是腐败便乘虚而入。
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改革开放的社会出现了以下三个极其尖锐的问题:一是“怎样获得巨大的利益”?二是“谁能抢占致富的最高点”?三是“按照什么游戏规则抢占致富的最高点”?而当时的社会存在着权力控制疲软、权力监督乏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游戏规则”缺乏两大弊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弊端很难在极短的时期内一下子消除干净。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本位”像幽灵一样出现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之中,“权力优先”成为利益集团进行利益博弈时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原本那种在浓浓的阶级斗争气氛下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诱惑的抑制机能,在尚未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大大地削弱;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的绝对化现象和特殊历史条件下“家长制”的复活现象,又大大地抑制了社会对权力者的监督功能,这就给权力腐败创造了“绝佳的机会”。剧变的社会使原有的政治秩序失灵,而新的社会秩序却尚未及时建立健全起来,于是腐败便乘虚而入。
四、抢占了获得利益的“制高点”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的“利益联盟”,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腐
败泛滥的主体,是社会剧变时期的腐败源。
在初级社会主义阶段和极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可抗拒的高利益诱惑面前,社会中的“特殊人群”和少数权力者以腐败来“回答”、“解决”上述这三个问题。
首先,富有资本积累经验的国外、境外的大商人、大跨国公司为了迅速地获得利益,迅速地占领中国市场,其中有一小部分商人与“有权人”进行了权钱交易,建立了利益上的共同体。数据表明,近10年时间里,跨国企业在华商业贿赂事件的数量一直在不停地上升,中国在近10年内就调查出了50多万件有关跨国腐败的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其次,社会上一小部分“先知先觉的商人”为了抢占利益的最高点,一方面采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的原始积累方式进行“血腥式的积累”,另一方面还模仿国外、境外资本家,与“有权人”进行权钱交易。所以,只要认真观察,每一个被查处的腐败官员身后都有一批不法奸商的影子,商业贿赂风靡不完善的初级市场,腐败官员和不法奸商成为社会腐败这根藤上的两颗毒果。
其三,国内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的“有权者”利用手中的公权,为自己及其家族与身边的小集团谋取私利,在“有权人”与“有权人”、“有权人”与“有钱人”之间结成了“利益的共同体”——“腐败利益联盟”、“既得利益联盟”、“权力资本联盟”,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甚至会形成腐败的权势阶层,如广东湛江腐败案、福建厦门远华案和沈阳慕马腐败案。在一些地区,腐败分子甚至用国家资本去打造“超级亿万富翁”,上海社保基金腐败案就是最为典型的案例。
抢占了获得利益的“制高点”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的“利益联盟”,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腐败泛滥的主体,是社会剧变时期的腐败源,人数虽少,能量极大,然而就是这部分人彻底地扰乱了社会改革的进程,搅乱了社会利益的调整、分配的格局,使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使中国的腐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腐败高峰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五、腐败高峰期的重要特点之一:位高权重的“一把手”成了腐败的重要成员,这不仅催化了腐败的发展、泛滥,而且大大地加重了反腐败的难度和艰巨度。
全国性的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在全国查处的地厅级干部中,‘第一把手’占总数的42.1%。”(李雪勤:《党员特刊》,2000年第11期)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走上了历史的高速通道,国家的、省市一级的,甚至包括过去远离中心城市的、发展相对落后的县(区)委一级的,都成为经济发展竞相开发的处女地,诸如“农村的圈地运动”、“城市的拆迁运动”、“中小国企的改制运动”和“大中型工程项目开发”都如火如荼地“燃烧”、“蔓延”起来,而能批这些项目上马的又是谁呢?一般权力小的官员不行,掌握生杀大权的一般大多是包括县处级(“地方性高级干部”)的“第一把手”和中央部委、省市一级的“第一把手”,这就是说,经济大规模的发展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机遇,同时亦给“第一把手”腐败的发展、泛滥创造了“机遇”,不少领导干部往往很难抵制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带来的高额利润的巨大诱惑。
“第一把手”腐败发展、蔓延的直接恶果就是将剧变社会的腐败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由于“第一把手”腐败者是官场中人,经验老到,“人脉”广泛,又是以“腐败团伙”出现,熟悉官场行为的所有特点,具有反“反腐败”的高超能力,因而大大地加重了反腐败的成本,加大了反腐败难度、复杂度和艰巨度。
六、与腐败现象挂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与大量“窝案”、“串案”的出现,加剧了当今反腐败的难度,使反腐败的形势变得困难和严峻。
腐败分子“扎堆”,相互“抱团”,构成了一种“势力”,形成了一种“气候”,若是这些“扎堆”的、“抱团”的人都是一个单位“举足轻重”的人物,或是“扎堆”、“抱团”的总头头是“第一把手”,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之严重。当今社会的反腐败,并不像开国初期那样,仅仅是和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而是在与“体制内的权力腐败团伙”斗,在与一个个“靠腐败获得利益的既得利益者的小集团”斗,反腐败的艰巨性、困难性也就在这里。
七、腐败成本太低、反腐败成本太高、对腐败打击不力、法律惩罚失当是腐败泛滥的重要原因。
惩罚是对付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腐败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它“扼杀”于起始阶段。“明相”魏征所说的“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以及古人柳宗元所说的“赏务速而有劝,罚务速而有惩”,也就是这个道理。然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腐败打击不力仍是主要倾向。
为什么腐败会如此发展、泛滥?为什么一些官员会冒着坐牢、杀头的危险去腐败?为什么在一些地区、单位的领导会发生“前腐后继”现象?为什么……原因自然有很多,而腐败成本低、风险小、回报率高是最重要原因之一。易家言先生于2000年4月24日在《检察日报》上指出:“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的腐败分子都保住了工作,保住了饭碗。”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胡鞍钢先生于2001年3月22日在《南方周末》指出:“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中,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6人”,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活跃、猖獗,因而腐败“出生率”大于“死亡率”。邓小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年来在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