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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