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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用法在近代法国一直很混乱。《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制定之前盛行“公民”,既用以批判专制王权,又糅合平等享有自然权利的人,旨在满足第三等级对公民平等与等级秩序的双重需求。《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制定者轻视“公民”混乱用法的严重性,把“公民”与“人”相嫁接,使之沦为表达和实现人之自然权利的工具,以至于把这种混乱转移到人与公民之间。随后,法令尤其是1791年宪法突出“积极公民”的社会政治地位,但进一步激化的社会矛盾和派系斗争使之流于形式。革命精英们一方面漠视“公民”的混乱用法,反而以此作为推翻旧体制和建立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