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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其在犯罪作案地点的选择上,曾具有很大随机性。但近年来的调查报告显示这一点已有场所化的倾向。这是犯罪思想与意识成熟的表现,契合社会发展。不良娱乐场所是典型的犯罪场所;校园内外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环境犯罪学中的“犯罪机会与认知空间交叠”理论可以诠释这种选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随机性;场所化;不良娱乐场所;校园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的涌现,未成年人犯罪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为学界所关注。本文试以犯罪地点选择为切入点,通过实证研究,探析其中的理论与规律。
一、作案地点:从随机性到场所化
“犯罪场所”与“犯罪地点”是两个类似概念,但内涵有别。犯罪场所以环境论为视角,阐明犯罪行为的发生环境。具体场所是功能化的空间,反映了与犯罪行为的某种内在联系,也是一个微观的概念。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场所中发生的。分析犯罪场所,旨在分析其对犯罪的诱因和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具有主观犯罪意识的行为人,只有在某种客观诱惑的情境下,才会将犯罪意念转化为犯罪行为。而犯罪场所性质、场所人员、现场光线和物品等,在具体案件中都能起到客观环境诱因的作用。再者,犯罪场所能为行为人提供可操作条件。譬如深夜的偏僻车站,因为往来人员稀少,不易被发觉也容易逃脱,所以往往成为抢劫等财产犯罪的高发场所。对于抢劫犯罪人而言,该场所提供了良好的犯罪机会。可以认为,犯罪场所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具有某种程度因果关系的。对犯罪场所的管理与整治也可以成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犯罪地点,则强调的是具体的方位、位置,更接近一种客观事实的描述。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盲目、随机的特点。未成年人尚处在人生成长时期,心理与情绪都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不高,较易受环境影响与刺激。加之我国民间文化中崇尚义气,两肋插刀,未成年人血气方刚且好胜心强,所以很容易产生一些激情性犯罪,对行为后果完全不予考虑。有论者调研了湖北省2001至2003年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因“一时冲动”犯罪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占34%。而就实施行为的地点而言,42.3%选择随意地点。结论是“大部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犯罪地点的选择上具有随机性。”
我们课题组的调研内容也有问及“作案前有无准备”时,回答有详细计划者仅占10.5%,而28.2%的人属于有大概想法,59.8%的人表示作案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任何准备。这一比例相当之高。甚至在“实施犯罪前的认知”上,不少人也非常盲目。27.2%的人称知道是犯罪,但没有多想会有何后果,6.5%的人知道是犯罪,但觉得有没有什么后果无所谓,6.5%的人知道是犯罪,但年龄小抓到了也不会怎么样,21.2%的人想到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甚至有15.9%的人当时认为这不是什么坏事,不会有什么不利的结果。至于对“为何想到去实施犯罪”这一问题的回答,更凸显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性。22.6%的人称大家都去,自己不去不好,11.3%的人称朋友或大哥叫去所以只能干了,而因为“事发突然,一时冲动就干了”的选项则高达46.5%。
现实生活中大量案例均证实,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特征,其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往往并不明确,而是更具盲目性,也有明显的情绪化倾向,追求一时之快。在这一分析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点选择,则具有了随机性。即“未成年人犯罪一般缺乏事前的充分考虑、酝酿、计划过程,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此类案件,犯罪并非已有预谋,没有作案前的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也并非事先已对犯罪地点进行了踩点、选址。对犯罪地点的研究并无较高的犯罪预防意义。
但近年来,某些实证调查报告揭示了另一种现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作案得手之后,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得到强化,并对作案成功原因进行分析和自我评价,因此往往选择他们自认为比较“保险”的地带频繁作案,呈现了局部区域重点化倾向。盗窃则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夜晚无人看守的街头商业网点、防范不力的施工现场等重点部位作案;抢劫、抢夺往往在学校门口、网吧等娱乐场所或人员稀少的公共场所。即作案地点呈局部区域重点化倾向。而湖南省公安厅对省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统计结论是:城市公共场所、学校周边、城郊结合部,铁路、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等地,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区域。即区域性违法犯罪突出。再者,类似的统计,云南省公安厅结论是:一般未成年人活动区域多集中在学校周围、青少年经常出入的活动场所等地,侵害对象也多局限于在校学生等与其年龄相似的人群,犯罪方式多为威吓、轻微伤害。近年来,侵害对象逐渐由在校学生向成年人转变,并占有较大比重;作案地点也由学校附近向网吧、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转变。
从犯罪地点的随机选择,到倾向于固定为某个易于得手场所,期间是未成年人犯罪思想与意识成熟的表现,这一点也与社会发展相契合。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知识水平有所提高,对事物学会多方面观察与分析,全盘考量,犯罪“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提高。某种场所之所以案件频发,被选择为犯罪地点,有其自身因素。例如“城市死角”和高层建筑结构的某些安全隐患处所。地铁站、立交桥桥洞、道路转角等,因自身特殊的地理因素成为触发、隐匿犯罪的案件多发地带,社会控制难以企及。此外,某些高层建筑的内部结构设计也不甚合理,比如弯道过多,视野不够开阔;通道过长而不利于监控。再者,休闲娱乐类场所也是典型。其本身经营就远离法制轨道——高额收费牟取暴利,装饰环境有悖规范,设置封闭性很强的房间,都易诱发犯罪;而行政管理部门也大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也并无经常性执法。在这样的情境中,加之色情信息、毒品的引诱、地痞流氓的滋扰,青春期狂躁在过量酒精的刺激下很容易致人失去理智。而校园内及其周边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场所,是因为作为在校学生或曾经的学生,这一场所及场所人员为其熟知,有利于得手与逃脱。而作为未成年人,自身能力与智力的有限性,也使得其倾向于选择相对低龄的被害人。
二、典型犯罪场所分析:不良娱乐场所
我国于2006年1月颁行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其中对娱乐场所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在社会生活中,娱乐场所起到了推动地方经济、丰富群众生活的作用。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这类场所也变得良莠不齐,滋生出涉黑、涉黄、涉赌、涉毒等严重治安问题,是产生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重要诱因之地。
大量的实证调研报告均证实:未成年人光顾娱乐场所非常普遍。天津学者通过对二千余名未成年犯和一千余名普通未成年人调查资料的分析比较后发现,城市闲散未成年犯进入居住地社区中的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等“儿童不宜”的文化娱乐场所分别为72.2%、74.1%和 83%,明显高于城市普通未成年人26.3%、22.9%、50.3%的比例,并认为这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外部因素。居住地“儿童不宜”文化娱乐场所过多且管理不善的直接后果,是进入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明显高于居住区没有这些场所的人。统计结果十分清楚地表明,居住地有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而经常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别为88.9%、88.4%和93%;而居住地没有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经常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别仅为11.1%、11.6%和7‰也就是说,社区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的存在,是直接引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客观条件。
上海市公安局于2004年对辖区的黄浦区等9个看守所213名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这213名未成年在押人员中,经常出入网吧、游戏机房的占53.1%;看过淫秽表演或录像的占35.2%;吸食过毒品的占13.1%,经常赌博的占7.5%。江苏省公安厅的同类统计数据显示,当前80%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都直接或间接地涉足网吧。而辽宁省公安厅的抽样调查为:在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经常出入游戏厅的占61.5%;经常进入网吧的占33.4%;经常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占45.3%。
浙江省团校曾经对“社区闲散青少年”这一群体进行过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分别在某些社区街道、未管所、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部门取样,问卷也分为两个群体——普通社区闲散青少年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闲散青少年,共计两千余份。在回答“你经常去哪些场所?”这一问题时,普通闲散青少年的答案排在前三位分别是:网吧(44.6%)、图书馆(31.1%)和游戏厅(26.2%)。同样地,在押青少年的答案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歌舞厅(50.4%);网吧(48.8%)和游戏厅(33.1%)。“由此可见,对于网吧和游戏厅青少年乐此不疲,这对他们的身心发展影响很大。”
本文的课题调查也关注过类似问题。对于交友途径,少年犯中有31.4%是在娱乐场所玩而认识的,中学生的该项比例仅11.5%。而与朋友的交往内容中,“到发廊、足浴、桑拿浴等休闲场所消费”者占19.7%;“卡拉oK唱歌,舞厅、迪厅跳舞,泡酒吧,看演出”者占46.3%;“上网、打电子(网络)游戏、QQ”者占68.8%;“看电影、电视、碟片、录像、听音乐”者占28.7%。作为对照样本的中学生群体,各项交往内容的数据分别是1.3%、5.0%、42.1%、39.7%。
未成年人尚处在人生成长阶段,外部环境对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是有重要影响的。“人是环境的产物,环境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的来源。”(P107,115,87)人具有社会属性,必然生活在一定社区背景中。未成年人选择能力相对较弱,活动领域相对较小,其对特定区域中的文明程度、文化设施、治安环境均有最直观的感知性,较易参与其中。就娱乐场所而言,我国目前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甚至某些少年宫这样原本良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也因经济利益考虑而被挪作他用,最终造成适合青少年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不断减少。但另一方面,成人性的公共娱乐场所又在迅速发展,酒吧、网吧、歌舞厅、台球厅、卡拉OK厅、美容美发厅、电子游戏厅等处处可见。这些场所因其背景、人员与环境,均是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多发地点,诱发赌博、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案例不胜枚举。两相比较,未成年人在校外的闲暇时间里,大多数会选择上网、打游戏机等业余活动。大量的时间身处此类场所之中。作为未成年人集中玩乐的场所,对一些自制力差的未成年人而言,一言不合就有可能导致一次打架斗殴。
不良娱乐场所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是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传播的温床。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因为利益驱动,大多不会真正落实;甚至不惜以色情、暴力信息来招揽顾客(某些娱乐场所本身即是色情服务场所),纵容或组织赌博等违法活动。未成年人阅历浅、好奇心强,而自制力相对较弱,在这种不良文化的长期浸染下,容易产生犯罪意识,并付诸行动。再者,娱乐场所中的不良交往尤为值得重视。交往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一种表现,社会交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基本方式和途径。而不良交往完全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直接动因。不良娱乐场所中鱼龙混杂,充斥着不良的品行与不轨的行为,犯罪思想得以传播,犯罪手法得以传授。有前科与劣迹者拉拢、诱惑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与辨别力的未成年人,极易形成动机催化剂。相似经历与共同语言产生了交叉感染,并有增加安全感,消除恐惧心理,增强犯罪信心的作用。
我国目前已取消了娱乐场所设立前的行政审批。这种新型的行政管理,适应了世贸组织规则,符合政府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的需要。由此,公安机关的管理也变成了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的管理模式。经营活动本身是一种动态性互动,事实上开业前对场所设置的规定,未必能反映场所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治安利弊。而动态管理模式(如检查登记,对安保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乃至专项的查禁工作),连同信息化管理、联合执法管理等机制,将对公共娱乐场所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校园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
(一)在校学生与闲散未成年人的校园犯罪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知识积累、人格形成、品德培养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确定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良好的学校教育甚至可以弥补和修正家庭教育中的某些不足,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承认,学校功能的全面发挥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力保障。早年,校园一直被视为“一方净土”,求学的文明殿堂。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校园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打架、斗殴、敲诈事件频发,在校学生犯罪率呈大幅上升趋势,闲散未成年人也选择在校园周边作案,社会影响恶劣。
例一:本文课题组的调研内容其中一项为:“校内有无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强行索要同学财物的现象?”少年犯的答卷内容为:29.7%有很多、55.1%有一些、14.1%没有(或没有听见过、没有见到过),(缺失数据为0.8%)。作为调研对照样本的一般中学生答卷为:6.7%有很多、54%有一些、39%没有(或没有听见过、没有见到过),(缺失数据为0.4%)。
此外,帮派问题也值得重视。问及“在学校有无由学生组成的帮派?”少年犯的答卷内容为:55.5%认为有,24.9%听说有(或感觉有),18%没有(或没听过过、没见到过),(缺失数据为1.6%)。作为调研对照样本的一般中学生答卷为:17.5%认为有,38.3%听说有(或感觉有),43.1%没有(或没听过过、没见到过),(缺失数据为1.1%)。 问及“是否参加过学校里的帮派?”少年犯的答卷内容为:36.9%参加过,12.2%没有参加过但希望参加或有兴趣参加,29.1%没有参加也不想参加。(缺失数据3.8%,系统缺失数据18%。)作为调研对照样本的一般中学生答卷为:3.3%参加过,3.1%没有参加过但希望参加或有兴趣参加,46.7%没有参加也不想参加。(缺失数据2.4%,系统缺失数据44.6‰)
问及“在校外是否参加过类似帮派?”少年犯的答卷内容为:38.8%参加过,16.3%没有参加但希望参加或有兴趣参加,43.4%没有参加也不想参加(缺失数据为1.6%)。作为调研对照样本的一般中学生答卷为:4.2%参加过,2.5%没有参加但希望参加或有兴趣参加,90.9%没有参加也不想参加(缺失数据为2.4%)。
例二: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03至2007年5年间公诉受理统计证实,自2004年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及涉案人数稳中有降,但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却居高不下。2004、2005、2006、2007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校生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3,1%、33.7%、20.4%、38.7%。(未成年人占受案总人数的比率从2004年的12.5%下降到2007年的7.5%。相比之下,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却上升了6.5个百分比。)反映出在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
例三:2004年陕西省公安厅的调研报告证实:“在中、小学校及周边区域,以在校学生为侵害主体的有组织的实施搜身、敲诈、抢劫、伤害等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其辖区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某派出所不断接到辖区中小学生家长及校方报案,称有一群青少年结伙经常在辖区数所中学附近抢劫学生钱、物并殴打伤害在校学生,许多学生不敢独自回家,甚至有些学生因此被迫退学或转学。该所迅速部署警力,一举打掉一个抢劫伤害在校中小学生百余起的犯罪团伙。
例四:2008年12月初,天津公安塘沽分局110指挥中心陆续接到学生、家长、学校老师报警,称学校周边有三五成群的男青年专门抢劫中小学生,抢走现金和手机。侦查员对案件进行梳理和侦查,发现该抢劫团伙作案时常采取交叉结伙或单独作案的方式;作案地点分布在9所学校附近;作案时携带匕首、甩棍等凶器,团伙成员10名左右,较年轻。2009年初,警方终于打掉这一在校园周边拦路抢劫的犯罪团伙。将其中1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均为“90后”)。这些人交叉结伙,任意选择学校,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专门抢劫各中小学放学的学生,疯狂作案百余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塘沽区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范围达到了半个塘沽区。团伙成员都是网友,因没钱上网,便突生歹念“去找学生抢些钱花吧”,犯罪成员们一拍即合,抢劫团伙迅速组成。他们感觉缺钱了就由三五个人去找个学校作案,得手后几个人就去挥霍。他们法律知识极其欠缺,甚至不知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以为只会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
(二)场所选择与犯罪特性
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场所,有其自身原因。当然,这里的“校园”概念必须作扩张解释。从当前学校管理体制和学校功能分析,除了学校的教学、生活区域,校园周边附近一定范围内,也应归于“校园”概念的外延。
在犯罪学研究中,环境犯罪学关注与特定地点相关的犯罪行为、被害现象,是其中一门重要分支。犯罪空间特征分析离不开环境犯罪学的考察。国外学者提出过犯罪行为的两个基本空间特征,一是犯罪的“就地性”,即犯罪人一般倾向于在其住处周围地区作案;二是“空间距离衰减性”,即犯罪人活动应集中分布在距离其住处较近的地区,离居住地越远则犯罪的主观愿望越弱(排除流窜作案者)。“犯罪机会与认知空间交叠理论”可以解释这种犯罪特性。认知空间是个人常去的地点和惯常经过的路径及其周围地区。(个人认知空间会随着观察者个人特性、交通方式、实际环境特征而有所不同。)行为人选择犯罪目标并非漫无目的,而是更多地局限在自身对所在环境的认知空间。选择犯罪目标的过程就是犯罪人对环境认知和评估的一系列空间决策。环境会发出关于环境特征的信号或线索,其中某些线索会指向合适的犯罪目标,现行犯罪人与潜在犯罪人通过个人观察和社会互动而知晓。环境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往往发生于那些在许多潜在犯罪人的认知空间之内、又存在有吸引力的低风险的犯罪目标的城市区域。”
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校园是一个具有强烈“犯罪目标性”的场所。这种目标性可以定义为易受犯罪侵扰的“脆弱地带”——因自身的某些特性而成为吸引犯罪人的目标。比如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就很容易发生在校园附近,而犯罪人很大部分是就读的在校学生。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校园是其除了家庭之外,最为熟悉的社会环境——即使是社会闲散未成年人,一般也经历过学校生活。根据“犯罪机会与认知空间交叠”的理论,校园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场所,自有其必然性。作为曾经或者现时的校园成员,其他社会活动相对较少,而对校园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活动却较为熟知。现实中,盗窃案件也多发于学生宿舍。行为人主要针对同宿舍同学、临近宿舍同学、熟识同学作案。盗窃物品多为手机、银行卡等小件物品。这也反映了学校宿舍管理中存在制度漏洞和被害学生群体自我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总体而言,中小学校园内外既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区域,也是中小学生被害的高发区域。以校内中小学生为作案目标,更容易犯罪成功,因这类人相对较为弱小,反抗能力不强,无犯罪干扰因素。再者,如果周边治安状况不佳,校园周边的网吧、台球厅也会成为易发案件场所。
校园内的犯罪易引发更深层次社会问题,即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同是未成年人,被害人面对校园犯罪,或许会选择容忍与沉默,或者会积极抗争。有的案例中,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心有不甘,产生报复心理,采取报复行动,乃至产生被害与加害角色转换。在犯罪学研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同为行为参与主体,二者具有互动性。通过学习、体验、模仿,加害行为被复制,时机成熟时进行报复性攻击或其他暴力性犯罪,从而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现实的校园暴力犯罪中,报复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角色转化的最普遍动机。这种动机也使转化者忽视了道德的制约性和刑罚的威慑力量,而视报复加害行为为唯一的正义实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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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罪学论丛(第四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随机性;场所化;不良娱乐场所;校园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的涌现,未成年人犯罪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为学界所关注。本文试以犯罪地点选择为切入点,通过实证研究,探析其中的理论与规律。
一、作案地点:从随机性到场所化
“犯罪场所”与“犯罪地点”是两个类似概念,但内涵有别。犯罪场所以环境论为视角,阐明犯罪行为的发生环境。具体场所是功能化的空间,反映了与犯罪行为的某种内在联系,也是一个微观的概念。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场所中发生的。分析犯罪场所,旨在分析其对犯罪的诱因和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具有主观犯罪意识的行为人,只有在某种客观诱惑的情境下,才会将犯罪意念转化为犯罪行为。而犯罪场所性质、场所人员、现场光线和物品等,在具体案件中都能起到客观环境诱因的作用。再者,犯罪场所能为行为人提供可操作条件。譬如深夜的偏僻车站,因为往来人员稀少,不易被发觉也容易逃脱,所以往往成为抢劫等财产犯罪的高发场所。对于抢劫犯罪人而言,该场所提供了良好的犯罪机会。可以认为,犯罪场所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具有某种程度因果关系的。对犯罪场所的管理与整治也可以成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犯罪地点,则强调的是具体的方位、位置,更接近一种客观事实的描述。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盲目、随机的特点。未成年人尚处在人生成长时期,心理与情绪都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不高,较易受环境影响与刺激。加之我国民间文化中崇尚义气,两肋插刀,未成年人血气方刚且好胜心强,所以很容易产生一些激情性犯罪,对行为后果完全不予考虑。有论者调研了湖北省2001至2003年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因“一时冲动”犯罪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占34%。而就实施行为的地点而言,42.3%选择随意地点。结论是“大部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犯罪地点的选择上具有随机性。”
我们课题组的调研内容也有问及“作案前有无准备”时,回答有详细计划者仅占10.5%,而28.2%的人属于有大概想法,59.8%的人表示作案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任何准备。这一比例相当之高。甚至在“实施犯罪前的认知”上,不少人也非常盲目。27.2%的人称知道是犯罪,但没有多想会有何后果,6.5%的人知道是犯罪,但觉得有没有什么后果无所谓,6.5%的人知道是犯罪,但年龄小抓到了也不会怎么样,21.2%的人想到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甚至有15.9%的人当时认为这不是什么坏事,不会有什么不利的结果。至于对“为何想到去实施犯罪”这一问题的回答,更凸显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性。22.6%的人称大家都去,自己不去不好,11.3%的人称朋友或大哥叫去所以只能干了,而因为“事发突然,一时冲动就干了”的选项则高达46.5%。
现实生活中大量案例均证实,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特征,其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往往并不明确,而是更具盲目性,也有明显的情绪化倾向,追求一时之快。在这一分析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点选择,则具有了随机性。即“未成年人犯罪一般缺乏事前的充分考虑、酝酿、计划过程,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此类案件,犯罪并非已有预谋,没有作案前的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也并非事先已对犯罪地点进行了踩点、选址。对犯罪地点的研究并无较高的犯罪预防意义。
但近年来,某些实证调查报告揭示了另一种现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作案得手之后,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得到强化,并对作案成功原因进行分析和自我评价,因此往往选择他们自认为比较“保险”的地带频繁作案,呈现了局部区域重点化倾向。盗窃则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夜晚无人看守的街头商业网点、防范不力的施工现场等重点部位作案;抢劫、抢夺往往在学校门口、网吧等娱乐场所或人员稀少的公共场所。即作案地点呈局部区域重点化倾向。而湖南省公安厅对省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统计结论是:城市公共场所、学校周边、城郊结合部,铁路、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等地,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区域。即区域性违法犯罪突出。再者,类似的统计,云南省公安厅结论是:一般未成年人活动区域多集中在学校周围、青少年经常出入的活动场所等地,侵害对象也多局限于在校学生等与其年龄相似的人群,犯罪方式多为威吓、轻微伤害。近年来,侵害对象逐渐由在校学生向成年人转变,并占有较大比重;作案地点也由学校附近向网吧、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转变。
从犯罪地点的随机选择,到倾向于固定为某个易于得手场所,期间是未成年人犯罪思想与意识成熟的表现,这一点也与社会发展相契合。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知识水平有所提高,对事物学会多方面观察与分析,全盘考量,犯罪“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提高。某种场所之所以案件频发,被选择为犯罪地点,有其自身因素。例如“城市死角”和高层建筑结构的某些安全隐患处所。地铁站、立交桥桥洞、道路转角等,因自身特殊的地理因素成为触发、隐匿犯罪的案件多发地带,社会控制难以企及。此外,某些高层建筑的内部结构设计也不甚合理,比如弯道过多,视野不够开阔;通道过长而不利于监控。再者,休闲娱乐类场所也是典型。其本身经营就远离法制轨道——高额收费牟取暴利,装饰环境有悖规范,设置封闭性很强的房间,都易诱发犯罪;而行政管理部门也大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也并无经常性执法。在这样的情境中,加之色情信息、毒品的引诱、地痞流氓的滋扰,青春期狂躁在过量酒精的刺激下很容易致人失去理智。而校园内及其周边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场所,是因为作为在校学生或曾经的学生,这一场所及场所人员为其熟知,有利于得手与逃脱。而作为未成年人,自身能力与智力的有限性,也使得其倾向于选择相对低龄的被害人。
二、典型犯罪场所分析:不良娱乐场所
我国于2006年1月颁行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其中对娱乐场所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在社会生活中,娱乐场所起到了推动地方经济、丰富群众生活的作用。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这类场所也变得良莠不齐,滋生出涉黑、涉黄、涉赌、涉毒等严重治安问题,是产生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重要诱因之地。
大量的实证调研报告均证实:未成年人光顾娱乐场所非常普遍。天津学者通过对二千余名未成年犯和一千余名普通未成年人调查资料的分析比较后发现,城市闲散未成年犯进入居住地社区中的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等“儿童不宜”的文化娱乐场所分别为72.2%、74.1%和 83%,明显高于城市普通未成年人26.3%、22.9%、50.3%的比例,并认为这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外部因素。居住地“儿童不宜”文化娱乐场所过多且管理不善的直接后果,是进入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明显高于居住区没有这些场所的人。统计结果十分清楚地表明,居住地有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而经常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别为88.9%、88.4%和93%;而居住地没有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经常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别仅为11.1%、11.6%和7‰也就是说,社区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的存在,是直接引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客观条件。
上海市公安局于2004年对辖区的黄浦区等9个看守所213名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这213名未成年在押人员中,经常出入网吧、游戏机房的占53.1%;看过淫秽表演或录像的占35.2%;吸食过毒品的占13.1%,经常赌博的占7.5%。江苏省公安厅的同类统计数据显示,当前80%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都直接或间接地涉足网吧。而辽宁省公安厅的抽样调查为:在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经常出入游戏厅的占61.5%;经常进入网吧的占33.4%;经常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占45.3%。
浙江省团校曾经对“社区闲散青少年”这一群体进行过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分别在某些社区街道、未管所、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部门取样,问卷也分为两个群体——普通社区闲散青少年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闲散青少年,共计两千余份。在回答“你经常去哪些场所?”这一问题时,普通闲散青少年的答案排在前三位分别是:网吧(44.6%)、图书馆(31.1%)和游戏厅(26.2%)。同样地,在押青少年的答案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歌舞厅(50.4%);网吧(48.8%)和游戏厅(33.1%)。“由此可见,对于网吧和游戏厅青少年乐此不疲,这对他们的身心发展影响很大。”
本文的课题调查也关注过类似问题。对于交友途径,少年犯中有31.4%是在娱乐场所玩而认识的,中学生的该项比例仅11.5%。而与朋友的交往内容中,“到发廊、足浴、桑拿浴等休闲场所消费”者占19.7%;“卡拉oK唱歌,舞厅、迪厅跳舞,泡酒吧,看演出”者占46.3%;“上网、打电子(网络)游戏、QQ”者占68.8%;“看电影、电视、碟片、录像、听音乐”者占28.7%。作为对照样本的中学生群体,各项交往内容的数据分别是1.3%、5.0%、42.1%、39.7%。
未成年人尚处在人生成长阶段,外部环境对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是有重要影响的。“人是环境的产物,环境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的来源。”(P107,115,87)人具有社会属性,必然生活在一定社区背景中。未成年人选择能力相对较弱,活动领域相对较小,其对特定区域中的文明程度、文化设施、治安环境均有最直观的感知性,较易参与其中。就娱乐场所而言,我国目前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甚至某些少年宫这样原本良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也因经济利益考虑而被挪作他用,最终造成适合青少年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不断减少。但另一方面,成人性的公共娱乐场所又在迅速发展,酒吧、网吧、歌舞厅、台球厅、卡拉OK厅、美容美发厅、电子游戏厅等处处可见。这些场所因其背景、人员与环境,均是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多发地点,诱发赌博、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案例不胜枚举。两相比较,未成年人在校外的闲暇时间里,大多数会选择上网、打游戏机等业余活动。大量的时间身处此类场所之中。作为未成年人集中玩乐的场所,对一些自制力差的未成年人而言,一言不合就有可能导致一次打架斗殴。
不良娱乐场所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是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传播的温床。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因为利益驱动,大多不会真正落实;甚至不惜以色情、暴力信息来招揽顾客(某些娱乐场所本身即是色情服务场所),纵容或组织赌博等违法活动。未成年人阅历浅、好奇心强,而自制力相对较弱,在这种不良文化的长期浸染下,容易产生犯罪意识,并付诸行动。再者,娱乐场所中的不良交往尤为值得重视。交往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一种表现,社会交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基本方式和途径。而不良交往完全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直接动因。不良娱乐场所中鱼龙混杂,充斥着不良的品行与不轨的行为,犯罪思想得以传播,犯罪手法得以传授。有前科与劣迹者拉拢、诱惑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与辨别力的未成年人,极易形成动机催化剂。相似经历与共同语言产生了交叉感染,并有增加安全感,消除恐惧心理,增强犯罪信心的作用。
我国目前已取消了娱乐场所设立前的行政审批。这种新型的行政管理,适应了世贸组织规则,符合政府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的需要。由此,公安机关的管理也变成了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的管理模式。经营活动本身是一种动态性互动,事实上开业前对场所设置的规定,未必能反映场所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治安利弊。而动态管理模式(如检查登记,对安保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乃至专项的查禁工作),连同信息化管理、联合执法管理等机制,将对公共娱乐场所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校园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
(一)在校学生与闲散未成年人的校园犯罪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知识积累、人格形成、品德培养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确定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良好的学校教育甚至可以弥补和修正家庭教育中的某些不足,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承认,学校功能的全面发挥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力保障。早年,校园一直被视为“一方净土”,求学的文明殿堂。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校园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打架、斗殴、敲诈事件频发,在校学生犯罪率呈大幅上升趋势,闲散未成年人也选择在校园周边作案,社会影响恶劣。
例一:本文课题组的调研内容其中一项为:“校内有无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强行索要同学财物的现象?”少年犯的答卷内容为:29.7%有很多、55.1%有一些、14.1%没有(或没有听见过、没有见到过),(缺失数据为0.8%)。作为调研对照样本的一般中学生答卷为:6.7%有很多、54%有一些、39%没有(或没有听见过、没有见到过),(缺失数据为0.4%)。
此外,帮派问题也值得重视。问及“在学校有无由学生组成的帮派?”少年犯的答卷内容为:55.5%认为有,24.9%听说有(或感觉有),18%没有(或没听过过、没见到过),(缺失数据为1.6%)。作为调研对照样本的一般中学生答卷为:17.5%认为有,38.3%听说有(或感觉有),43.1%没有(或没听过过、没见到过),(缺失数据为1.1%)。 问及“是否参加过学校里的帮派?”少年犯的答卷内容为:36.9%参加过,12.2%没有参加过但希望参加或有兴趣参加,29.1%没有参加也不想参加。(缺失数据3.8%,系统缺失数据18%。)作为调研对照样本的一般中学生答卷为:3.3%参加过,3.1%没有参加过但希望参加或有兴趣参加,46.7%没有参加也不想参加。(缺失数据2.4%,系统缺失数据44.6‰)
问及“在校外是否参加过类似帮派?”少年犯的答卷内容为:38.8%参加过,16.3%没有参加但希望参加或有兴趣参加,43.4%没有参加也不想参加(缺失数据为1.6%)。作为调研对照样本的一般中学生答卷为:4.2%参加过,2.5%没有参加但希望参加或有兴趣参加,90.9%没有参加也不想参加(缺失数据为2.4%)。
例二: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03至2007年5年间公诉受理统计证实,自2004年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及涉案人数稳中有降,但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却居高不下。2004、2005、2006、2007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校生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3,1%、33.7%、20.4%、38.7%。(未成年人占受案总人数的比率从2004年的12.5%下降到2007年的7.5%。相比之下,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却上升了6.5个百分比。)反映出在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
例三:2004年陕西省公安厅的调研报告证实:“在中、小学校及周边区域,以在校学生为侵害主体的有组织的实施搜身、敲诈、抢劫、伤害等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其辖区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某派出所不断接到辖区中小学生家长及校方报案,称有一群青少年结伙经常在辖区数所中学附近抢劫学生钱、物并殴打伤害在校学生,许多学生不敢独自回家,甚至有些学生因此被迫退学或转学。该所迅速部署警力,一举打掉一个抢劫伤害在校中小学生百余起的犯罪团伙。
例四:2008年12月初,天津公安塘沽分局110指挥中心陆续接到学生、家长、学校老师报警,称学校周边有三五成群的男青年专门抢劫中小学生,抢走现金和手机。侦查员对案件进行梳理和侦查,发现该抢劫团伙作案时常采取交叉结伙或单独作案的方式;作案地点分布在9所学校附近;作案时携带匕首、甩棍等凶器,团伙成员10名左右,较年轻。2009年初,警方终于打掉这一在校园周边拦路抢劫的犯罪团伙。将其中1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均为“90后”)。这些人交叉结伙,任意选择学校,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专门抢劫各中小学放学的学生,疯狂作案百余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塘沽区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范围达到了半个塘沽区。团伙成员都是网友,因没钱上网,便突生歹念“去找学生抢些钱花吧”,犯罪成员们一拍即合,抢劫团伙迅速组成。他们感觉缺钱了就由三五个人去找个学校作案,得手后几个人就去挥霍。他们法律知识极其欠缺,甚至不知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以为只会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
(二)场所选择与犯罪特性
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场所,有其自身原因。当然,这里的“校园”概念必须作扩张解释。从当前学校管理体制和学校功能分析,除了学校的教学、生活区域,校园周边附近一定范围内,也应归于“校园”概念的外延。
在犯罪学研究中,环境犯罪学关注与特定地点相关的犯罪行为、被害现象,是其中一门重要分支。犯罪空间特征分析离不开环境犯罪学的考察。国外学者提出过犯罪行为的两个基本空间特征,一是犯罪的“就地性”,即犯罪人一般倾向于在其住处周围地区作案;二是“空间距离衰减性”,即犯罪人活动应集中分布在距离其住处较近的地区,离居住地越远则犯罪的主观愿望越弱(排除流窜作案者)。“犯罪机会与认知空间交叠理论”可以解释这种犯罪特性。认知空间是个人常去的地点和惯常经过的路径及其周围地区。(个人认知空间会随着观察者个人特性、交通方式、实际环境特征而有所不同。)行为人选择犯罪目标并非漫无目的,而是更多地局限在自身对所在环境的认知空间。选择犯罪目标的过程就是犯罪人对环境认知和评估的一系列空间决策。环境会发出关于环境特征的信号或线索,其中某些线索会指向合适的犯罪目标,现行犯罪人与潜在犯罪人通过个人观察和社会互动而知晓。环境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往往发生于那些在许多潜在犯罪人的认知空间之内、又存在有吸引力的低风险的犯罪目标的城市区域。”
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校园是一个具有强烈“犯罪目标性”的场所。这种目标性可以定义为易受犯罪侵扰的“脆弱地带”——因自身的某些特性而成为吸引犯罪人的目标。比如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就很容易发生在校园附近,而犯罪人很大部分是就读的在校学生。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校园是其除了家庭之外,最为熟悉的社会环境——即使是社会闲散未成年人,一般也经历过学校生活。根据“犯罪机会与认知空间交叠”的理论,校园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场所,自有其必然性。作为曾经或者现时的校园成员,其他社会活动相对较少,而对校园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活动却较为熟知。现实中,盗窃案件也多发于学生宿舍。行为人主要针对同宿舍同学、临近宿舍同学、熟识同学作案。盗窃物品多为手机、银行卡等小件物品。这也反映了学校宿舍管理中存在制度漏洞和被害学生群体自我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总体而言,中小学校园内外既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区域,也是中小学生被害的高发区域。以校内中小学生为作案目标,更容易犯罪成功,因这类人相对较为弱小,反抗能力不强,无犯罪干扰因素。再者,如果周边治安状况不佳,校园周边的网吧、台球厅也会成为易发案件场所。
校园内的犯罪易引发更深层次社会问题,即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同是未成年人,被害人面对校园犯罪,或许会选择容忍与沉默,或者会积极抗争。有的案例中,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心有不甘,产生报复心理,采取报复行动,乃至产生被害与加害角色转换。在犯罪学研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同为行为参与主体,二者具有互动性。通过学习、体验、模仿,加害行为被复制,时机成熟时进行报复性攻击或其他暴力性犯罪,从而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现实的校园暴力犯罪中,报复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角色转化的最普遍动机。这种动机也使转化者忽视了道德的制约性和刑罚的威慑力量,而视报复加害行为为唯一的正义实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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