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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被告人史某,女,四十岁,某国营服装百货商店服装组负责人。一九八三年四月,某服装厂业务员陈某与史某商量,要求为该厂代销服装,史提出:先进货后付款。陈同意。史乃瞒着商店领导和其他人,按每件加价二元在本组台上出售。在十个月时间里共售出代销服装二千一百五十件,除付还服装厂批发价款外,得利四千三百元。史占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