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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戒作为教书管理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缺少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和界限。导致教师在行使惩戒时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是教师过度体罚,使惩戒变质;二是教师不敢惩戒学生,放任学生不管。面对这些问题,首先,教师要树立法律意识,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教育权利。其次,国家应该参考国外关于教育惩戒的经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惩戒权作出规范,保障教师权益。
关键词:教师惩戒;法律法规;道德
引言
惩戒在新华字典中的意思为:惩罚以示警戒。教师惩戒是以教育为目的,采用合理手段,对学生不规范行为进行适当惩处,以免其再次犯同样的错误。惩戒权是教师管理学生享有的管理学生权,但我们应当明确:惩戒不等于体罚,更不等于殴打。
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惩戒法律制度,因此,怎样的惩戒才算适度?惩戒超过怎样的限度会被视为体罚?这是当前大多数中小学老师面临的困惑。
可以看到,随着我国基础教育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人们强调教师及家长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但与此同时,教育与惩戒的关系界线却不甚明了,就现在学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教师惩戒出现了以下两个极端。
一、教师过度体罚,“惩戒”变质
某些教师滥用惩戒权,为强化教师威严或者仅仅是为了发泄心中的郁闷情绪,对学生出现的一些轻微违规行为过分苛责,轻则言语侮辱,重则拳打脚踢实施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创伤甚至发生伤亡事件,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如下面所述的案例:
西安雁塔区鱼化乡老烟庄小学二年级12名小学生因未完成作业,年轻的班主任勒令他们脱裤子在教室里转一圈,以示惩罚。被命令脱光裤子的12名学生年龄多在八九岁左右,都是二年级学生。
在查找案例的过程中,我在百度百科上输入“教师体罚学生”,可以搜出几十上百条相关信息,有些视频和图画是很惊心的,这些伤害我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惩戒”的范围,构成了体罚,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触犯了我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不仅达不到教育学生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还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违背了惩戒的初心,使惩戒变质。
二、不敢惩戒,视而不见
随着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也在加强,挑衅教师事件频发,“你敢打我我就告你”“你侮辱我人格我就告你”等等诸如此类的话经常出于学生之口。不仅如此,某些高年级学生對老师的管教置之不理,甚至怒而殴打老师,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危害到老师的生命安全。那么,随之出现的就是教育惩戒的另一个极端,一些老师害怕“惹祸上身”,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顾自己上课,对于学生的违纪事件从不管理约束,不敢批评,导致心智并不成熟的学生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例如“杨不管”事件。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惩戒权饱受争议,法律也没有明确教师惩戒的权利,但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的,许多老师不敢惩戒的原因是误将“惩戒”与“体罚”画上等号,害怕学生或家长举报而丢掉饭碗,老师不敢冒着各种风险去随意实施。
那么,如何防止“惩戒”走向两个极端,而让惩戒真正成为教师教育学生行之有效的手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教师方面:
首先,教师要强化法律观念,强化教育权利意识,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应充分认识到,教育教学是教师的基本权利,也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既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也有管理学生的职责,教师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善用惩戒权,对学生“小惩大诫”,起到教育作用。除此之外,教师应当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在教学过程中做到既不侵害学生的权益,又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教师资格认证考试也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的考核,以我本人的经验来看,教师资格证考试对于法律这一板块强调得不够,导致教师持证上岗时,法律知识依然很淡薄。对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应加强对教师的有关法规知识培训,使教师能够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内涵、性质,以及教师惩戒权的实质,进一步厘清认识,树立正确的教育法律观。
最后。教师也应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心中建起一面“道德”的屏障,时刻反思自身行为,克制自身情绪,防止冲动型惩罚出现。以“教书育人”为基本原则,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首先采取口头规劝的方式,以尽量温和的方式感化教育学生,将惩戒作为教育的最后一把“戒尺”。
(二)法律方面:
1、国家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惩戒的界线作出规范。规定惩戒权的方式方法及标准,让老师在不受家长或舆论的压力下使用惩戒权,给予教师足够的安全感,这是对学生的一种负责,也是对教师的保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很多国家诸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在教育惩戒方面都有很多可以借鉴之处。
例如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校方及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对男生打小腿10下等。在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3】这些法律就明确并且详尽的规定了教师可以使用哪些方法或工具惩戒学生。
2、联系国内。就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虽然还未正式出台有关惩戒权的政策,
但是在2019年11月22日,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同时,还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提出,说明国家已经发现了我国法律在“教育惩戒”方面的空白,有望在以后的教育教学中为教师惩戒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使教育惩戒具有可操作性。
而在学校规制中,学校也要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防止教师对学生的过度体罚。但同时学校也要作为教师的保护伞,对教育惩戒问题,则应做出更为细化详尽的规定,从而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提供保障,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惩戒权”的相关法律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完善和确立,使老师管理学生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使惩戒成为严明纪律、规范学生不良行为的宝器。
参考文献:
[1]《关于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资料》
[2]《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调查与思考》[J]. 刘冬梅.教师教育研究.2016(02)
[3]徐玉斌。教育惩戒在国外[J]河南教育:基教版.2009(3):17
关键词:教师惩戒;法律法规;道德
引言
惩戒在新华字典中的意思为:惩罚以示警戒。教师惩戒是以教育为目的,采用合理手段,对学生不规范行为进行适当惩处,以免其再次犯同样的错误。惩戒权是教师管理学生享有的管理学生权,但我们应当明确:惩戒不等于体罚,更不等于殴打。
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惩戒法律制度,因此,怎样的惩戒才算适度?惩戒超过怎样的限度会被视为体罚?这是当前大多数中小学老师面临的困惑。
可以看到,随着我国基础教育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人们强调教师及家长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但与此同时,教育与惩戒的关系界线却不甚明了,就现在学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教师惩戒出现了以下两个极端。
一、教师过度体罚,“惩戒”变质
某些教师滥用惩戒权,为强化教师威严或者仅仅是为了发泄心中的郁闷情绪,对学生出现的一些轻微违规行为过分苛责,轻则言语侮辱,重则拳打脚踢实施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创伤甚至发生伤亡事件,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如下面所述的案例:
西安雁塔区鱼化乡老烟庄小学二年级12名小学生因未完成作业,年轻的班主任勒令他们脱裤子在教室里转一圈,以示惩罚。被命令脱光裤子的12名学生年龄多在八九岁左右,都是二年级学生。
在查找案例的过程中,我在百度百科上输入“教师体罚学生”,可以搜出几十上百条相关信息,有些视频和图画是很惊心的,这些伤害我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惩戒”的范围,构成了体罚,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触犯了我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不仅达不到教育学生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还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违背了惩戒的初心,使惩戒变质。
二、不敢惩戒,视而不见
随着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也在加强,挑衅教师事件频发,“你敢打我我就告你”“你侮辱我人格我就告你”等等诸如此类的话经常出于学生之口。不仅如此,某些高年级学生對老师的管教置之不理,甚至怒而殴打老师,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危害到老师的生命安全。那么,随之出现的就是教育惩戒的另一个极端,一些老师害怕“惹祸上身”,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顾自己上课,对于学生的违纪事件从不管理约束,不敢批评,导致心智并不成熟的学生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例如“杨不管”事件。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惩戒权饱受争议,法律也没有明确教师惩戒的权利,但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的,许多老师不敢惩戒的原因是误将“惩戒”与“体罚”画上等号,害怕学生或家长举报而丢掉饭碗,老师不敢冒着各种风险去随意实施。
那么,如何防止“惩戒”走向两个极端,而让惩戒真正成为教师教育学生行之有效的手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教师方面:
首先,教师要强化法律观念,强化教育权利意识,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应充分认识到,教育教学是教师的基本权利,也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既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也有管理学生的职责,教师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善用惩戒权,对学生“小惩大诫”,起到教育作用。除此之外,教师应当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在教学过程中做到既不侵害学生的权益,又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教师资格认证考试也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的考核,以我本人的经验来看,教师资格证考试对于法律这一板块强调得不够,导致教师持证上岗时,法律知识依然很淡薄。对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应加强对教师的有关法规知识培训,使教师能够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内涵、性质,以及教师惩戒权的实质,进一步厘清认识,树立正确的教育法律观。
最后。教师也应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心中建起一面“道德”的屏障,时刻反思自身行为,克制自身情绪,防止冲动型惩罚出现。以“教书育人”为基本原则,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首先采取口头规劝的方式,以尽量温和的方式感化教育学生,将惩戒作为教育的最后一把“戒尺”。
(二)法律方面:
1、国家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惩戒的界线作出规范。规定惩戒权的方式方法及标准,让老师在不受家长或舆论的压力下使用惩戒权,给予教师足够的安全感,这是对学生的一种负责,也是对教师的保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很多国家诸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在教育惩戒方面都有很多可以借鉴之处。
例如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校方及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对男生打小腿10下等。在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3】这些法律就明确并且详尽的规定了教师可以使用哪些方法或工具惩戒学生。
2、联系国内。就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虽然还未正式出台有关惩戒权的政策,
但是在2019年11月22日,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同时,还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提出,说明国家已经发现了我国法律在“教育惩戒”方面的空白,有望在以后的教育教学中为教师惩戒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使教育惩戒具有可操作性。
而在学校规制中,学校也要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防止教师对学生的过度体罚。但同时学校也要作为教师的保护伞,对教育惩戒问题,则应做出更为细化详尽的规定,从而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提供保障,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惩戒权”的相关法律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完善和确立,使老师管理学生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使惩戒成为严明纪律、规范学生不良行为的宝器。
参考文献:
[1]《关于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资料》
[2]《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调查与思考》[J]. 刘冬梅.教师教育研究.2016(02)
[3]徐玉斌。教育惩戒在国外[J]河南教育:基教版.20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