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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通过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是对我国治国理念和模式第二次飞跃的深入阐述和发展……
四中全会在生态环保法治建设方面的相关阐述,也有颇多亮点。
在生态环保法治方面的亮点
首先,树立了总目标,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为了减少生态文明改革带来的风险,促进稳定,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按照规则办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之中,下一步,除了完善立法体系,还应当加强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监督、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法治环节的工作,涵盖大气、水、土壤、生态红线、生态安全等领域,实现生态环境法治的体系化。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手段。目前,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环境保护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改革会触及利益,肯定又有人反对。不要因为有人反对就不要改革。而为了减少生态文明改革带来的风险,促进稳定,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按照规则办事。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监督。
其次,明确了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在法治中国的框架内,有三套规则体系,一类是党内法规和规范体系,一类是国家的立法和规范体系,一类是社会自治规则体系。其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则和国家的法治规则的对接,即互助和联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特色。两套规则体系只有完成对接,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本根不摇则枝叶茂盛。反过来,也只有用法治,才能夯实执政 根基。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法治理论、法治道路和法治制度方面的自信。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法学界往往强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作用而忽视相关党内法规的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开展国家治理,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建设,重视执政党的政治、方向和组织领导作用,逐步明确党领导国家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式、程序、内容以及责任。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并且通过了党内法规制定的五年规划。通过立法规划可以看出,无论是党内行为的规范,还是党对国家的领导规范,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都做出了详细的规范。因此,应当按照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划,逐步完善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制度,使环境保护的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互连、互助甚至联合,实现党领导环境保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下一步,各级党委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与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相衔接的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制和责任制度。
第三,改革了生态环境立法的模式。在国家立法方面,2010年,中国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截至目前,我国制定了近20部环境和资源法律;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司法解释多件;缔结或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20多项环境保护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这些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内部协调统一,基本做到了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了五位一体的法制化。
但这些立法,大都带有部门立法的色彩。如仔细对比分析不同法律的条文,可以发现,无论是监管体制还是监管职责,都存在很多相互冲突和覆盖遗漏的问题。每个部门都有自己负责实施的基础性和专门性法律,各成体系,而这些法律的草案大都是这些部门自己负责起草,多多少少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以各部门为主要实施主体的法律,大都只对本部门的职责规定得相对具体,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时,大都只做原则性规定。这不利于生态环境法治的统筹和整体推进。
法律对于监管体制的设置,也应定纷止争。现行的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度需要改变。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对立法模式予以改革,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改变部门立法的现象。
生态环境立法模式的改革,具体的改革措施可以为:
一、对于生态环境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的启动,可以由全国人大根据执法检查或者调研来决定,也可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来决定。国务院在做出提请的决定前,可以由各部委局提出意见。
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草拟条文,不得委托国务院法制办甚至各部委局起草草案。这样可以保证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和超越性。
三、全国人大常务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拿出生态环境草案后,可以召集国务院法制办和各部委局听取意见,但这些意见只能供全国人大参考。超脱的立法体制有助于解决部门立法、监管盲点和相互推责等问题。同样,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制定或者修改生态环境行政法规时,也应亲自调研,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起草条文,并再次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部门意见只能作为参考,立法不能被部门牵着鼻子走。 第四,明确人民的生态环境法治主体地位,把环境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守法由被动的守法演变为主动护法,突出人们的主体地位。强调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弘扬。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践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可以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把环境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生态环境法治思维的一大突破。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和文化,实际上是抢占世界法治价值体系的制高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自信性。下一步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建设,弥补环境监管部门的力量不足,有效制约环境行政违法现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生态环境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无论是在党委(组)还是在行政机关,都应当建立重大生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生态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通过此措施,可以把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遏制权力腐败的蔓延。
目前,在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还不是个例。因此,必须对相关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包括生态环境法治内容在内的法治考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考核制度比较成熟,但在考核地方党委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还需加强。
第五,强调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司法权的改革大有作为。首先,可以探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探讨其介入环境保护工作的条件、时间、方法和程序。
其次,对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角色进行区分和衔接,并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监督市场主体守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第三,对现有的审判机构的管辖区域性进行改革,组建跨区域的环境法院和法庭,使环境法庭的作用具有实效性和便民性。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牵涉面广,涉及社会的稳定和部分企业、个人的利益,因此,干预起诉和审判的事情难以避免,今后一段时间,应当加强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防止个别党员违规干预司法。
综上所述,可以说,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和改革,思路是清晰的。
生态环境法治的建设任务
为使法治的创新和突破落到实处,实现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必须需要针对现实存在的法治问题,进行法治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法治的改革工作也是如此。为了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工作,下一步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理念方面,要坚持法治发展、科学发展和文明发展三结合的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培育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特别是培育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保护环境、捍卫生态环境法治的权利意识。
二是在思路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法治事业的发展,通过司法审判监督行政权力,防止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阻止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 开展。
三是在模式方面,要坚持同步、并重和综合发展,坚持区域发展一体化,通过区域发展的整合,解决区域和流域性环境问题,促进环境公平,提高环境效率。
四是在环节方面,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要统筹兼顾,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要特别解决环境执法不力、环境监督不严、环境守法不到位等 问题。
五是在措施方面,建立和健全体制、制度、机制,加强全局性、稳定性、实效性、长效性、综合性、衔接性和借鉴性工作。
六是在体制方面,目前的环境监管尽管已由原来的由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监管体制转变为宏观调控、商务、税务、海关、国土、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监管体制,但是各部门和各地方各自为政的现象还很突出,需加强党内规范和国家立法的有机衔接,创造性地开展党政同责的环境保护责任体制构建。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消除部门立法的部门权力割据主义,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协调权威性和有效性。
七是在实效方面,解决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和权力监督。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四中全会在生态环保法治建设方面的相关阐述,也有颇多亮点。
在生态环保法治方面的亮点
首先,树立了总目标,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为了减少生态文明改革带来的风险,促进稳定,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按照规则办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之中,下一步,除了完善立法体系,还应当加强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监督、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法治环节的工作,涵盖大气、水、土壤、生态红线、生态安全等领域,实现生态环境法治的体系化。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手段。目前,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环境保护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改革会触及利益,肯定又有人反对。不要因为有人反对就不要改革。而为了减少生态文明改革带来的风险,促进稳定,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按照规则办事。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监督。
其次,明确了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在法治中国的框架内,有三套规则体系,一类是党内法规和规范体系,一类是国家的立法和规范体系,一类是社会自治规则体系。其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则和国家的法治规则的对接,即互助和联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特色。两套规则体系只有完成对接,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本根不摇则枝叶茂盛。反过来,也只有用法治,才能夯实执政 根基。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法治理论、法治道路和法治制度方面的自信。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法学界往往强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作用而忽视相关党内法规的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开展国家治理,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建设,重视执政党的政治、方向和组织领导作用,逐步明确党领导国家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式、程序、内容以及责任。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并且通过了党内法规制定的五年规划。通过立法规划可以看出,无论是党内行为的规范,还是党对国家的领导规范,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都做出了详细的规范。因此,应当按照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划,逐步完善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制度,使环境保护的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互连、互助甚至联合,实现党领导环境保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下一步,各级党委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与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相衔接的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制和责任制度。
第三,改革了生态环境立法的模式。在国家立法方面,2010年,中国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截至目前,我国制定了近20部环境和资源法律;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司法解释多件;缔结或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20多项环境保护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这些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内部协调统一,基本做到了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了五位一体的法制化。
但这些立法,大都带有部门立法的色彩。如仔细对比分析不同法律的条文,可以发现,无论是监管体制还是监管职责,都存在很多相互冲突和覆盖遗漏的问题。每个部门都有自己负责实施的基础性和专门性法律,各成体系,而这些法律的草案大都是这些部门自己负责起草,多多少少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以各部门为主要实施主体的法律,大都只对本部门的职责规定得相对具体,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时,大都只做原则性规定。这不利于生态环境法治的统筹和整体推进。
法律对于监管体制的设置,也应定纷止争。现行的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度需要改变。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对立法模式予以改革,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改变部门立法的现象。
生态环境立法模式的改革,具体的改革措施可以为:
一、对于生态环境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的启动,可以由全国人大根据执法检查或者调研来决定,也可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来决定。国务院在做出提请的决定前,可以由各部委局提出意见。
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草拟条文,不得委托国务院法制办甚至各部委局起草草案。这样可以保证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和超越性。
三、全国人大常务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拿出生态环境草案后,可以召集国务院法制办和各部委局听取意见,但这些意见只能供全国人大参考。超脱的立法体制有助于解决部门立法、监管盲点和相互推责等问题。同样,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制定或者修改生态环境行政法规时,也应亲自调研,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起草条文,并再次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部门意见只能作为参考,立法不能被部门牵着鼻子走。 第四,明确人民的生态环境法治主体地位,把环境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守法由被动的守法演变为主动护法,突出人们的主体地位。强调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弘扬。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践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可以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把环境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生态环境法治思维的一大突破。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和文化,实际上是抢占世界法治价值体系的制高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自信性。下一步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建设,弥补环境监管部门的力量不足,有效制约环境行政违法现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生态环境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无论是在党委(组)还是在行政机关,都应当建立重大生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生态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通过此措施,可以把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遏制权力腐败的蔓延。
目前,在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还不是个例。因此,必须对相关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包括生态环境法治内容在内的法治考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考核制度比较成熟,但在考核地方党委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还需加强。
第五,强调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司法权的改革大有作为。首先,可以探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探讨其介入环境保护工作的条件、时间、方法和程序。
其次,对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角色进行区分和衔接,并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监督市场主体守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第三,对现有的审判机构的管辖区域性进行改革,组建跨区域的环境法院和法庭,使环境法庭的作用具有实效性和便民性。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牵涉面广,涉及社会的稳定和部分企业、个人的利益,因此,干预起诉和审判的事情难以避免,今后一段时间,应当加强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防止个别党员违规干预司法。
综上所述,可以说,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和改革,思路是清晰的。
生态环境法治的建设任务
为使法治的创新和突破落到实处,实现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必须需要针对现实存在的法治问题,进行法治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法治的改革工作也是如此。为了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工作,下一步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理念方面,要坚持法治发展、科学发展和文明发展三结合的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培育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特别是培育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保护环境、捍卫生态环境法治的权利意识。
二是在思路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法治事业的发展,通过司法审判监督行政权力,防止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阻止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 开展。
三是在模式方面,要坚持同步、并重和综合发展,坚持区域发展一体化,通过区域发展的整合,解决区域和流域性环境问题,促进环境公平,提高环境效率。
四是在环节方面,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要统筹兼顾,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要特别解决环境执法不力、环境监督不严、环境守法不到位等 问题。
五是在措施方面,建立和健全体制、制度、机制,加强全局性、稳定性、实效性、长效性、综合性、衔接性和借鉴性工作。
六是在体制方面,目前的环境监管尽管已由原来的由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监管体制转变为宏观调控、商务、税务、海关、国土、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监管体制,但是各部门和各地方各自为政的现象还很突出,需加强党内规范和国家立法的有机衔接,创造性地开展党政同责的环境保护责任体制构建。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消除部门立法的部门权力割据主义,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协调权威性和有效性。
七是在实效方面,解决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和权力监督。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