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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公开商品房成本的话题又一次在社会上掀起波澜。此事的起因,源自广东省建设厅对8名省人大代表一份建议的“否决”。在今年2月底举行的广东省人代会上,朱列玉等代表提交了《关于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的建议》。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广东省建设厅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公开房屋成本价这一建议到底可不可行,广东省建设厅自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此事件也从另一个角度启示我们,人大代表急民所难,顺应民意,献策建言,不再是过去那种“吃吃馒头、举举拳头”的“花瓶”形象;人大的监督也不再是 “庙堂”之高的空谈,人大正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切中百姓脉搏,加大监督力度。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的房价飞涨,已经成为许多居民生活中无法承受之重,由此引来的不满和抱怨声不绝于耳。再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关系着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理应积极介入,在制度框架内,代表人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工作,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然而,无庸讳言,在以往的人大监督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老百姓呼声很高的问题,无法得到人大的积极回应。人代会上,争项目、要经费的建议比比皆是,然而关系老百姓“切肤之痛”的问题却难以得到充分反映;某些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往往是听听汇报,走马观花,看看几家“样板”单位就完事,导致人大监督成了老百姓口中的“大牌子、空架子”。
面对群众的殷切的期望,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亟待增强。
不久前通过的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为加强人大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并采取一系列经过实践检验的卓有成效的监督方式,保障监督的实效性,这是监督法的鲜明特色。
根据监督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为了体现监督实效,监督法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同一专项工作反复多次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也可以对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反复多次地组织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此外,监督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易于收到实效。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监督法“监督为民”的立法理念和“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为人大的监督更加贴近百姓、取得实效指明了方向。可以想象,今后比如房价、医疗、教育等问题,都有可能纳入人大专项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的范畴,经过反复监督,将取得更为实在的监督效果。
即将实施的监督法是一部促进人大监督从“软化”走向“刚性”助推器,是一把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标尺,更是一注发挥人大制度优势的强身剂。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牢牢把握“监督为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人大监督会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公开房屋成本价这一建议到底可不可行,广东省建设厅自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此事件也从另一个角度启示我们,人大代表急民所难,顺应民意,献策建言,不再是过去那种“吃吃馒头、举举拳头”的“花瓶”形象;人大的监督也不再是 “庙堂”之高的空谈,人大正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切中百姓脉搏,加大监督力度。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的房价飞涨,已经成为许多居民生活中无法承受之重,由此引来的不满和抱怨声不绝于耳。再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关系着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理应积极介入,在制度框架内,代表人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工作,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然而,无庸讳言,在以往的人大监督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老百姓呼声很高的问题,无法得到人大的积极回应。人代会上,争项目、要经费的建议比比皆是,然而关系老百姓“切肤之痛”的问题却难以得到充分反映;某些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往往是听听汇报,走马观花,看看几家“样板”单位就完事,导致人大监督成了老百姓口中的“大牌子、空架子”。
面对群众的殷切的期望,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亟待增强。
不久前通过的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为加强人大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并采取一系列经过实践检验的卓有成效的监督方式,保障监督的实效性,这是监督法的鲜明特色。
根据监督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为了体现监督实效,监督法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同一专项工作反复多次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也可以对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反复多次地组织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此外,监督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易于收到实效。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监督法“监督为民”的立法理念和“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为人大的监督更加贴近百姓、取得实效指明了方向。可以想象,今后比如房价、医疗、教育等问题,都有可能纳入人大专项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的范畴,经过反复监督,将取得更为实在的监督效果。
即将实施的监督法是一部促进人大监督从“软化”走向“刚性”助推器,是一把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标尺,更是一注发挥人大制度优势的强身剂。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牢牢把握“监督为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人大监督会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