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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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为内生动力与天然偏向的预防性刑法,在刑事立法中的主要表现是犯罪化,并面临着象征性立法、过度刑法化等质疑和批判.预防性刑法在我国的发迹和发展带来了刑法构造与功能的嬗变,包括刑法的表现形式、刑法的价值支撑与策略等方面.预防性刑法与谦抑精神存在形式抵牾与实质吻合,不应将预防性刑法与谦抑精神进行虚无对立.预防性刑法在发展中应批判式地继承传统刑法所坚守的谦抑精神.预防性刑法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可盲目遏止.但是为了纠正预防性刑法的天然价值偏向,实现预防性刑法科学、稳定、健康发展,需要运用公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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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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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为内生动力与天然偏向的预防性刑法,在刑事立法中的主要表现是犯罪化,并面临着象征性立法、过度刑法化等质疑和批判.预防性刑法在我国的发迹和发展带来了刑法构造与功能的嬗变,包括刑法的表现形式、刑法的价值支撑与策略等方面.预防性刑法与谦抑精神存在形式抵牾与实质吻合,不应将预防性刑法与谦抑精神进行虚无对立.预防性刑法在发展中应批判式地继承传统刑法所坚守的谦抑精神.预防性刑法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可盲目遏止.但是为了纠正预防性刑法的天然价值偏向,实现预防性刑法科学、稳定、健康发展,需要运用公共法益还原考察、刑法谦抑性等原则和策略对其进行限缩,并谨防预防性刑法的非理性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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