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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运行特点,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