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学实地调查方法在民族法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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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国以法律手段对民族关系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调整的法学学科。在民族法学理论研究中,除应用规范分析法、演绎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外,还应借鉴民族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如实地调查方法深入民族社区,切实了解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从而科学地指导民族法律制度的实践。费孝通先生是实地调查方法研究的先行者,本文以《江村经济》为参照,深入分析费孝通先生实地调查“江村”的进路,进而谈谈实地调查方法在民族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关键词 实地调查 费孝通 《江村经济》 民族法学
  作者简介:地力娜尔·君马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27

一、民族学实地调查方法概述


  所谓的民族学实地调查方式指的是传统的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即那些经受过民族学系统学习的工作人员进入民族聚集区,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实地访问所得到的第一手資料的获取过程。它是民族学家获取研究资料的最基本途径,是民族学研究的基础,可以这样说,没有实地调查,也就没有民族学。
  一般而言,以往的实地调查法通常都运用在人类学的研究领域,实地调查法、民族志研究以及民族志一同组成了收集材料的几种方式,主要是对异民族特殊生活方式和文化的记录 ,如美国人类学之父鲍亚斯在加拿大北极地区对当地爱斯基摩人的长期调查、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对易洛魁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的结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调查等。20世纪上半叶,著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前人实地调查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他通过在美拉尼西亚的特罗布里亚岛等地长达4年之久的调查,提倡一个人类文化学家应该在所调查的民族聚集地进行长期的居住,同这些民族生活在一起,接受学习当地的风俗习惯,这样才能够进一步的学习当地民俗文化的“参与观察”式的田野工作,开创了的新局面。 中国民族学实地调查的开始是以受过西方教育的中国学者在20世纪20-30年代初进行调查为标志,如1930年凌纯声调查东北赫哲族、湘西苗族;1935年费先生与其前妻王同惠女士调查广西象县瑶族;林耀华对四川凉山彝族调查等等。
  民族学实地调查方法是民族学学科的传统方法,不仅是本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也对其他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社会学研究方法中,民族学研究方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地调查的里程碑——《江村经济》


  费孝通先生(以下简称为“费先生”)是在国内、国际社会科学界享有盛誉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他一生著述颇丰, 大部分的著作都是关于乡土中国的结构、制度、文化及相应的社会问题分析的研究。在费先生农村社区研究中,其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即实地调查。《花篮瑶社会组织》、《江村经济》、《云南三村》等都是费先生在实地调查基础上写就的。下面,笔者就以《江村经济》为参照,分析费先生实地调查“江村”的路径。
  (一)《江村经济》的主要内容和架构
  《江村经济》是一本讲述中国的农民的生产、消费、交易的书,这本书是基于对我国的中东部和太湖东南沿岸的农村进行实地的调查而创作的。 此书一共有十六个章节,大致可以将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前言,对这本书做了一个总的概括和解释。作者用一句话就挑明了本书的主旨大意,即“旨在说明这一经济体系与特定地理环境的关系,以及与这个社区的社会结构的关系” 。二是对被描述地区的调查情况说明,作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做了描述,例如地理环境、经济状况、村庄概括、人口普查四个方面对“江村”做了一个概括性地介绍,使读者很快便能熟悉村庄的基本情况。三是作者从不同家庭之间的关系、邻居之间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江村”的经济生活状况进行细致入微地观察和阐述,由此得出“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就是我国农民的基本收入较低,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我国农村的根本问题就是人民的饥饿问题” ,进而提出增加农民收入,恢复农村企业的主张。四是作者于1957年再次探访“江村”时所作的调查笔记。五是作者于1981年进行第三次回访时的心得体会。因此,本书是对“江村”这个村庄的动态调查,描述了“江村”正经历着一个巨大的变化过程,深刻剖析了这座村庄存在的问题。
  (二)《江村经济》实地调查方法评析
  费先生非常重视实地调查研究,他认为“这种小范围的深入实地的调查,对当前中国经济问题宏观的研究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那么,如何开展实地调查呢?通过阅读,笔者认为费先生的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 选点。实地调查首先涉及到调查“点”的选取问题。在《江村经济》中,费先生选择其家乡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为调查点。之所以选择开弦弓为调查点,除了费先生是当地人,有着语言、生活上的便利之外,还因为在这之中有着特别的研究之处:首先,开弦弓是我国重要的蚕丝业养殖中心之一。所以,在调查中可以把开弦弓当作研究我国的工业变迁的研究范例。其次,在开弦弓周围,蕴藏着大量的地产资源,当地的农业发展水平较高。这里的土地占有制度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村落的特殊点。最后,这个村落周围水域发达,村民大量的使用水上交通方式,水路密布纵横,城乡之间联系紧密,这与我国的华北地区的情况截然相反。因此,就可以通过研究这一范例来具体的研究水上的运输系统构造 。
  2. 收集材料。费先生主要是通过参与观察和深度访问的方式收集材料的。书中,在婚姻问题一节中,作者对村里儿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安排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地参与观察,归纳出村里儿女的婚姻大事要经过媒人说媒、算生辰八字、提亲、对婚事安排进行协商、举办婚礼等过程。如举办婚礼的程序,作者写到“传统的婚礼有着如下的程序,首先由新郎去进行迎亲,新郎会乘坐一条特别准备的“迎亲船”。新娘一家的亲戚在面对他迎亲时会表现得很不友好,而他却要做到不惹事不闹事。他的行为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而这有着专门管理礼仪的人来进行指导。当新郎的行为违背礼仪时,就会被叫停。这种仪式有时甚至要持续一整夜” 。此外,费先生还运用访谈方式来收集资料,与参与观察形成互补。他特别强调那种有深度的直接访问,如作者在对村里的孩子的受教育的情况进行调查时,作者会与学生以及村长进行交流以了解情况,随后将这些资料与廖泰初先生在山东所做的调查进行比较。这样就能够得出问题不仅仅停留在开弦弓村,这种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农村中的一种普遍的现象和问题 。   3. 记录和整理材料。通过观察和访问搜集来的材料,要随时记录以防遗漏。在整理材料时,除了用文字记录外,还可以用图表、谱系等形式对材料进行整理。尤其是对那些用文字记录效果不佳的事物,可以用绘图和列表的方式予以说明。费先生在《江村经济》中绘制了许多图表,如在地里状况一节中,绘制了两幅图来说明开弦弓村的地里位置;在村庄一节,绘制了村庄的坐落布局。此外,对人口普查、家的类型、服丧的义务、同姓氏家的分布、节气开始的时间、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蚕丝业变迁的过程等均使用图表的方式来阐释,使读者一目了然,可见作者在调查过程的认真与仔细。
  4. 理论分析。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对事物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而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 。费先生在《江村经济》中将农村社会现象置于社会结构之中,分析社会系统中各现象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他把江村的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对经济和社会的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探究工作。
  综上所述,费先生的实地调查方法就是从实践中得出結论,然后再对这些结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最后使得理论与方法能够在实践调查中达到统一。

三、民族学实地调查方法在民族法学中的应用


  民族法学实现了民族学和法学的有机结合,进而演变成一门新兴学科,具有学科上的跨越性、综合性和交叉性。从研究对象以及研究范围的角度来说,它不仅研究和调整了民族关系以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定法,还研究在这些制定法之外存在的许多民族法律现象,如各少数民族调整其婚姻关系、继承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生产交换关系等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处理因这些关系所引起的争端的非正式的法律制度的习惯法等;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适用和冲突的问题;以及民族政治关系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民族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法律问题、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适用等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是民族法学作为应用性学科的必须要求。而提出对策的前提,就必须要求各位民族法学研究者走出图书馆,进入民族地区,去发现真相。在具体应用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角色定位。其实,当一个法学家在从事实地调查时,首先就会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如会遇到严峻的自然环境和艰苦的生活条件、初到陌生环境时的思想苦闷、田野调查场域内的排外属性、局外人的无助感和语言上的障碍等等。上述困境势必会导致调查者很难用一种以自我为主的族群心态进行调查和研究 。因此在观察视角上,民族法学研究者要同民族学研究那样,不要以民族自我为中心来衡量和评价其他文化,要平等地看待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并且对于其他文化持有一种不嘲笑、不抛弃的心态。从根本上来说,如果持有这种心态和想法,很容易将自身的情感带入研究观察当中,因而会成为研究工作的一种阻碍,不能从根本上建立与被调查者的亲密关系,也就无法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要从被研究者的立场去理解他们的法及其特征,像费先生叙述溺女婴一事一样,只进行记录,不加评价或谴责,保持客观的态度即可,并找出存在的理由。但在采用参与观察进行研究时,要经历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在参与和观察之初,调查者要尽快进入角色,将自己作为被调查者中的一员。而当要对观察到的现象和行为进行判断、分析和解释时,调查者又要能跳出角色,客观、中立的审视被观察对象的行为表现,费先生称之为“先融进去”,“再跳出来”的过程。
  第二,关于参与方式。费先生认为调查者必须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同时在进行实地调查的过程中,要切实感受被调查者的生活情感和行为意义豝。在参与方式上,应注意参与观察和深度访问。民族法学研究者研究制定法之外所存在的民族法律现象时,应当主动进入该民族地区,亲身体验很长一段时间,从而进行研究和调查工作。一般是一年,同时要求调查者要学习该地区语言,将自身置身于当地的文化氛围中,切实地感受当地人民的生活,从而真正的体会当地的民族文化。而融入的前提是取得信任。这在短时间的实地调查中是很难做到的。在深入访谈中,应当明确了解访谈的内容和目标,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访谈中主动地掌握和引导好整个访谈的进程。其次,要专心听、认真记录、注意方式方法。
  第三,关于价值取向。从价值观的角度来说,民族学的研究就是以唯物辩证法为基础,对各民族的思想文化和物质结晶进行研究和总结,最后解释真理,以求实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和谐共存的人类美好理想,同时这也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民族法学的研究就是要将各民族间的“法”的真相做一个归纳整理,以此来确定这些“法”在民族文化历史的长河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而探究国家和民族地方如何获得统一融合,最终实现互利共赢豞。
  第四,关于调查点的选择。民族法的实地调查一般来说都是定向调查,即对某一问题的调查。例如羌族习惯法、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等等。这种定向调查必须是为了论证某一理论或者是为了解决某个实际问题,因此选择典型的调查点至关重要。其次必须考虑调查者是否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和能力。这是做好调查研究的重要物质基础。
  注释:
  宋蜀华.民族学理论与研究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4,17,38.
  王铭铭.人类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1.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14.20,236,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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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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