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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行业的硕士研究生吴广,为了炫耀自己的研发能力,在老东家的保密电脑硬盘上“做手脚”后,获取了老东家开发的一大批保密的新药化合物信息,并私自以自己创办的公司名义公布到了互联网上。最终,这个高级“搬仓鼠”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在生物医药行业颇有名气,承接了多家国际医药行业巨头的研发订单,其中就包括知名跨国医药公司辉瑞制药公司。2012年5月,辉瑞制药公司赫然发现,有人在两家国际知名化工网站“ACDFIND”和“SCIFINDER”上陆续发布了一批新药化合物结构式信息,总共89个。这些新药化合物均是该公司委托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斥巨资开发合成的主打产品,在医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是谁偷走了公司价值不菲的商业秘密?目标最终锁定在了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已辞职的研究员吴广身上。32岁的吴广毕业于某大学的生物医药专业,毕业后曾在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2010年年底,吴广工作合同期到后便辞职,并自立门户成立了一家名叫艾娜科的生物医药科技公司。然后,他将重新编辑后的化合物结构式上传到“ACDFIND”和“SCIFINDER”两个国际知名化工网站之上,并留下艾娜科公司的信息作为这些化合物的权利人。
面对外国客户和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的指控,吴广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吴广称,他之所以在网络上发布这些新药化合物结构式等信息,正是为了标榜自己的研发能力,一来给自家新成立的科技公司打广告,二来自己辞职后即使不开公司而另谋高就,也便于在应聘时增加筹码。对于外国客户和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来说,这些化合物结构式、合成信息被公之于众后,已然不能申请药品专利,前期所有的研发投入都“打了水漂”。
事实上,为了防止新药化合物结构式、合成信息这些商业秘密在研发阶段被窃取,研发受托方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可谓不严密,包括研发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研发人员电脑设置独立账户、密码,定期更换,电脑USB接口等予以封闭,禁止拷贝电脑资料等,然而百密仍有一疏。吴广在合同快到期的前夕,乘加班时间,他采用多次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到研发资料。
依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2012]鉴字第07号《技术鉴定报告书》,药明康德公司提供89个化合物因具有类药性的骨架而具有潜在的应用价值,通过进一步的生物活性筛选和机理研究,可从中发现实际具有或潜在具有药用或生物化学价值的活性化合物(即先导化合物),然后按照国际惯例经过一系列研究将其开发成新药或营养保健制品。因此,这89个化合物具有很高的药用或生物化学方面的潜在价值和应用前景,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吴广以盗窃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非法披露,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审理后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吴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建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成本低、危害重、收益高,这是此类犯罪的三大特点。
检察官指出,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凝结了研发人员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开发和保护投入了巨额成本。比如本案中,外国这家医药公司前期投入了数百万元的研发费用。众所周知,商业秘密一旦转化为有形资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巨额经济利益,在医药领域,这种优势尤为明显。面对可能得到的高额利益诱惑,吴广不惜铤而走险“搏一把”。遗憾的是,由于吴广的侵权行为,这家外国医药公司已然失去了申请相关药品化合物发明专利权的机会。
因此,检察官建议相关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实行“制度” “情感”两手抓,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预警制度和快速维权反应制度,确保商业秘密在被侵犯后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情感方面,应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忠诚度,防止出现员工盗窃、出卖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是上海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害单位为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辉瑞公司,涉案化合物主要用于药物研发。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其注册于外高桥自贸区,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地点为美国。被害单位之一辉瑞公司也对本案极度关注,本案的最终判决将影响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合作,甚至还会导致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崩溃。
此外,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控辩双方在化合物结构式的统一性认定、商业秘密的密点确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等专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为此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为办案重点,案件庭审为办案核心,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要求专家一同开展专业论坛,充分掌握设计定罪量刑的关键专业问题。在出庭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做好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工作,事先制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盘问方案,有力辩驳辩护方专家的错误观点,出庭取得预期效果,法庭全部采信了公诉方的观点。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之外,还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主动向药明康德等药品研发单位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自贸区企业的影响等问题,积极构建检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被害单位药明康德、辉瑞公司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辉瑞公司对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因此该案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了解,该案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奖”。
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在生物医药行业颇有名气,承接了多家国际医药行业巨头的研发订单,其中就包括知名跨国医药公司辉瑞制药公司。2012年5月,辉瑞制药公司赫然发现,有人在两家国际知名化工网站“ACDFIND”和“SCIFINDER”上陆续发布了一批新药化合物结构式信息,总共89个。这些新药化合物均是该公司委托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斥巨资开发合成的主打产品,在医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是谁偷走了公司价值不菲的商业秘密?目标最终锁定在了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已辞职的研究员吴广身上。32岁的吴广毕业于某大学的生物医药专业,毕业后曾在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2010年年底,吴广工作合同期到后便辞职,并自立门户成立了一家名叫艾娜科的生物医药科技公司。然后,他将重新编辑后的化合物结构式上传到“ACDFIND”和“SCIFINDER”两个国际知名化工网站之上,并留下艾娜科公司的信息作为这些化合物的权利人。
面对外国客户和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的指控,吴广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吴广称,他之所以在网络上发布这些新药化合物结构式等信息,正是为了标榜自己的研发能力,一来给自家新成立的科技公司打广告,二来自己辞职后即使不开公司而另谋高就,也便于在应聘时增加筹码。对于外国客户和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来说,这些化合物结构式、合成信息被公之于众后,已然不能申请药品专利,前期所有的研发投入都“打了水漂”。
事实上,为了防止新药化合物结构式、合成信息这些商业秘密在研发阶段被窃取,研发受托方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可谓不严密,包括研发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研发人员电脑设置独立账户、密码,定期更换,电脑USB接口等予以封闭,禁止拷贝电脑资料等,然而百密仍有一疏。吴广在合同快到期的前夕,乘加班时间,他采用多次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到研发资料。
依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2012]鉴字第07号《技术鉴定报告书》,药明康德公司提供89个化合物因具有类药性的骨架而具有潜在的应用价值,通过进一步的生物活性筛选和机理研究,可从中发现实际具有或潜在具有药用或生物化学价值的活性化合物(即先导化合物),然后按照国际惯例经过一系列研究将其开发成新药或营养保健制品。因此,这89个化合物具有很高的药用或生物化学方面的潜在价值和应用前景,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吴广以盗窃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非法披露,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审理后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吴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建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成本低、危害重、收益高,这是此类犯罪的三大特点。
检察官指出,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凝结了研发人员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开发和保护投入了巨额成本。比如本案中,外国这家医药公司前期投入了数百万元的研发费用。众所周知,商业秘密一旦转化为有形资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巨额经济利益,在医药领域,这种优势尤为明显。面对可能得到的高额利益诱惑,吴广不惜铤而走险“搏一把”。遗憾的是,由于吴广的侵权行为,这家外国医药公司已然失去了申请相关药品化合物发明专利权的机会。
因此,检察官建议相关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实行“制度” “情感”两手抓,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预警制度和快速维权反应制度,确保商业秘密在被侵犯后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情感方面,应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忠诚度,防止出现员工盗窃、出卖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是上海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害单位为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辉瑞公司,涉案化合物主要用于药物研发。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其注册于外高桥自贸区,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地点为美国。被害单位之一辉瑞公司也对本案极度关注,本案的最终判决将影响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合作,甚至还会导致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崩溃。
此外,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控辩双方在化合物结构式的统一性认定、商业秘密的密点确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等专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为此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为办案重点,案件庭审为办案核心,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要求专家一同开展专业论坛,充分掌握设计定罪量刑的关键专业问题。在出庭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做好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工作,事先制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盘问方案,有力辩驳辩护方专家的错误观点,出庭取得预期效果,法庭全部采信了公诉方的观点。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之外,还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主动向药明康德等药品研发单位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自贸区企业的影响等问题,积极构建检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被害单位药明康德、辉瑞公司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辉瑞公司对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因此该案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了解,该案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