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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多数法院则是依据一人公司是否能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来判定是否形成混同,而审计报告的证明作用十分有限,本文旨在通过该类案件在实务中的遭遇的举证难题,进而探讨建立一种更加理性的认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