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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人的城镇化本质是农民生活方式转变。这一转变伴随着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对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江苏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明显滞后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人才需要。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努力建立一支符合新型城镇化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目前,影响江苏职业农民培育的障碍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培训主体层面。农民的综合素质较低,包括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管理水平等都比较低;农村人才资源短缺,尤其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复合型农村实用人才较少;农民缺乏主动学习和创业意愿,因为留守农村的劳动力大多是妇女、老人和儿童。二是培训机构层面。农民培训师资队伍薄弱,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农民教育培训投入不足,经费利用率低;农民培训内容背离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需求。三是培训环境层面。缺乏农民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准入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与协调机制。
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江苏必须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思路和实施路径。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推进以赋予农民平等权益为主的统筹城乡的综合配套改革,联动推进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产权制度、住房制度、社保制度、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让农民突破身份束缚,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从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大立法保障进程。加快立法工作,明确新型职业农民的地位、权利,保障农民的权益。明确新型职业农民选拔、认定、注册登记等程序,从根本上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一是建立政府、集体、农民共同出资的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加快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一体化。
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引导农民将农村闲置、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流转等方式促使土地向职业农民流转。
构建灵活多样的培训体系
在培训主体上,构建以职业农民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农业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各种形式为补充的培训模式,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农民科技培训中心,重点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切实抓好队伍建设,聘请农技推广体系的专家以及当地的“田秀才”“土专家”。
在培养对象上,重点培育四类群体:一是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经济实力较强的返乡农民工,对其给予技术培训、政策引导和创业扶持。二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三是稳定从事农业作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四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中的优秀人员。
在培训方式上,积极探索校企联合、中介组织、现场推广、现代远程教育等培训方式,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田间咨询等多种方式,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协作,充分利用社会和企业的培训资源,大力提升农民教育培训能力。
在培训内容上,按照职业农民培育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全面提高农民专业技能。围绕各地现代农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及市场信息等展开教育培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合理设置课程。将培训内容与地方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在培训制度上,建立以区镇为中心、以村为基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建立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培训机构对参与培训并考察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拥有从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促进培训机制创新
在培训机制方面,第一是政府引导机制创新。
财政支持机制。各级政府应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中,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对于符合相应从业资格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且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农业政策性保险。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对其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技能鉴定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农民资格制度,规范职业农民的培训、考核、发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建立起严格的农业准入制度。出台有关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管理细则,在农民上岗前、上岗后以及换岗前后,都要形成一个技能鉴定机制。另外,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这类人才具体分布情况,对其流动状态进行监测。
绩效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应定期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客观的农民教育培训效果考评体系,并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基层政府主管部门政绩考核范畴,建立以服务农业产业需求为导向的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激励机制。对于承包土地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一定的承包补贴,农技服务部门应当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对于农村中取得较好经营效益的村民、村民经济组织给予鼓励;对于接受相关培训教育、具备相应能力的农民给予政策上的照顾;对于为农民提供培训服务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学校给予优惠补助,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第二是社会参与机制创新。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一是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平台建设,让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植入更加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提高他们对科技创新与经营管理知识的吸纳能力。通过提供大数据云计算服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管理各阶段的农业信息化服务,增强他们对市场信息的吸纳能力。二是大力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立一批良种示范、农机作业、用水、植保及产品营销等专业服务合作社或农业服务公司,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不断创新现代农业服务方式和手段。
社会投入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资金为辅助的机制,鼓励企业家、社会人士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中来,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投资长效机制。
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监督评价机制,监督评价机制包括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反馈等基本内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媒体、网络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监督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委党校工商管理教研部教授,本文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间成果)
责任编辑:张 宁
目前,影响江苏职业农民培育的障碍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培训主体层面。农民的综合素质较低,包括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管理水平等都比较低;农村人才资源短缺,尤其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复合型农村实用人才较少;农民缺乏主动学习和创业意愿,因为留守农村的劳动力大多是妇女、老人和儿童。二是培训机构层面。农民培训师资队伍薄弱,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农民教育培训投入不足,经费利用率低;农民培训内容背离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需求。三是培训环境层面。缺乏农民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准入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与协调机制。
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江苏必须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思路和实施路径。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推进以赋予农民平等权益为主的统筹城乡的综合配套改革,联动推进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产权制度、住房制度、社保制度、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让农民突破身份束缚,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从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大立法保障进程。加快立法工作,明确新型职业农民的地位、权利,保障农民的权益。明确新型职业农民选拔、认定、注册登记等程序,从根本上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一是建立政府、集体、农民共同出资的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加快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一体化。
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引导农民将农村闲置、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流转等方式促使土地向职业农民流转。
构建灵活多样的培训体系
在培训主体上,构建以职业农民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农业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各种形式为补充的培训模式,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农民科技培训中心,重点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切实抓好队伍建设,聘请农技推广体系的专家以及当地的“田秀才”“土专家”。
在培养对象上,重点培育四类群体:一是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经济实力较强的返乡农民工,对其给予技术培训、政策引导和创业扶持。二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三是稳定从事农业作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四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中的优秀人员。
在培训方式上,积极探索校企联合、中介组织、现场推广、现代远程教育等培训方式,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田间咨询等多种方式,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协作,充分利用社会和企业的培训资源,大力提升农民教育培训能力。
在培训内容上,按照职业农民培育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全面提高农民专业技能。围绕各地现代农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及市场信息等展开教育培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合理设置课程。将培训内容与地方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在培训制度上,建立以区镇为中心、以村为基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建立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培训机构对参与培训并考察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拥有从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促进培训机制创新
在培训机制方面,第一是政府引导机制创新。
财政支持机制。各级政府应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中,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对于符合相应从业资格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且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农业政策性保险。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对其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技能鉴定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农民资格制度,规范职业农民的培训、考核、发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建立起严格的农业准入制度。出台有关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管理细则,在农民上岗前、上岗后以及换岗前后,都要形成一个技能鉴定机制。另外,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这类人才具体分布情况,对其流动状态进行监测。
绩效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应定期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客观的农民教育培训效果考评体系,并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基层政府主管部门政绩考核范畴,建立以服务农业产业需求为导向的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激励机制。对于承包土地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一定的承包补贴,农技服务部门应当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对于农村中取得较好经营效益的村民、村民经济组织给予鼓励;对于接受相关培训教育、具备相应能力的农民给予政策上的照顾;对于为农民提供培训服务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学校给予优惠补助,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第二是社会参与机制创新。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一是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平台建设,让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植入更加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提高他们对科技创新与经营管理知识的吸纳能力。通过提供大数据云计算服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管理各阶段的农业信息化服务,增强他们对市场信息的吸纳能力。二是大力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立一批良种示范、农机作业、用水、植保及产品营销等专业服务合作社或农业服务公司,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不断创新现代农业服务方式和手段。
社会投入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资金为辅助的机制,鼓励企业家、社会人士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中来,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投资长效机制。
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监督评价机制,监督评价机制包括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反馈等基本内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媒体、网络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监督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委党校工商管理教研部教授,本文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间成果)
责任编辑: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