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生炒更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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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基本案情] 杨某是A市人民医院内科门诊主治医师。1999年6月16日下午3时,杨某接同乡孟某电话,称其4岁儿子生病约杨来家中诊治。杨某为谋私利,未经请示即自带药物及诊疗器械来孟某家中为病儿诊治(以下按俗称“炒更”)。经查病儿有咳嗽症状,杨某即开先锋4号片剂适量给病儿服食,收取诊治费后杨某返回单位继续上班。病儿服食后因药物过敏面色发青,杨某得知后即赶到孟某家中,在未经检查的情况下,说病儿是困了,想睡觉,继续观察,后病儿出现休克,口吐白沫,杨某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终因无效,病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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