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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国华(1974-),女,河北高阳人,硕士,保定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薛玉琪(1973-),男,河北保定人,硕士,保定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证据制度是其中的基本制度,而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且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刑事诉讼案件的定案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为此,我国从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需求出发,对旧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完善与修改,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新《刑事诉讼法》,从而令证据制度更加细化、科学,可操作性增强。在此,本文将以新《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探讨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完善与修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修改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行新《刑事诉讼法》,这一法律条文是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的修改与完善,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2012年3月14日)上通过。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与保留,而此次修改决定主要针对其中的证据制度作进一步添加与完善,从而令证据制度更加细化、科学,可操作性增强。如此,新添加的条文规定为刑事诉讼提供了便利,加强了行政机关所收集证据材料的使用性。与此同时,为了合理性使用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行政执法所收集证据资料的使用,一部分行政执法案件(如税务、烟草、工商等)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只要通过了审查,达到了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这些证据材料就不需要再转换为司法证据,可以直接用于定案,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一、制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在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制定了一套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对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材料的规定作了具体化的完善。就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的标准,仅用“确实、充分”的词语进行含糊概括,因而极易导致办案人员对该条文的理解,从而做出不同的判断,并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办案人员的裁量权,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判决。于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第53条的证据标准,要证实被告人有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对被告人的罪名确定需要提供充分的量刑控罪证据(如既遂、未遂、中止、自首、立功等),以真实的证据材料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二是对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通过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查证,只有符合证据标准才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三是办案人员需要对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整理与核查,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结论没有任何疑点,不会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公平与公正。从长远来看,制定全面、完善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不仅能够让办案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能,而且还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案件的公正化及规范化。
二、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修改,添加了第五十一条内容,即要确保获取证据材料的方法与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那些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言、供述、陈诉属于非法行为,这种证据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在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时,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侦查与审查,同样属于非法证据,需要及时补充相应的证明,否则也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而对于这些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影响起诉意见、决定及审判结果,保证司法公正。为此,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补充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对于采用非法方式(暴力、威胁等)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被排除,以避免造成冤假判决;对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获得的材料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也应被排除,当然如果是因为情况紧急而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证据,则需要及时补充合法程序的相关手续与解释,这类材料证据可以被保留。当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发挥作用,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都可以对非法证据进行法律手段的排除,以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三、制定了完善的证人制度
据调查发现,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许多证人都抱怨出庭作证难度非常大。由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人的言词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材料证据不可替代的意义,但在旧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定相关条件,缺乏完善的证人制度,因而在证人出庭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对此,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补充了相关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作了具体的条件限制:当证人的证言遭到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疑时;当证人证言在定罪量刑的案件中占有重要作用,会影响审判决定时;当人民法院经过商讨确定需要证人出庭时。刑事诉讼案件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若没有满足条件则不需要走此程序,这样的新规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与司法成本。在一般的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人仅负责整理鉴定意见,而不需要出庭作证,但当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讼诉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时,人民法院有权力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让控辩双方与鉴定人一同质证。因为鉴定意见影响着刑事诉讼案件的定案结果,如果鉴定结论被证明不属实时,那么被告人的刑罚判决可能会因此而更改。
四、总结
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且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机关等提供的证据材料会影响着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审判、定案,影响着检、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与认定,同时也会影响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客观性与全面性。因此,我国从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与修改了新《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内容,对证据方面的法律条文作了细化性添加与修改。如制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制订了完善的证人制度,从而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3):34-42,191.
[2]宋春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设想[J].法律适用,2011(7).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证据制度是其中的基本制度,而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且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刑事诉讼案件的定案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为此,我国从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需求出发,对旧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完善与修改,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新《刑事诉讼法》,从而令证据制度更加细化、科学,可操作性增强。在此,本文将以新《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探讨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完善与修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修改
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行新《刑事诉讼法》,这一法律条文是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的修改与完善,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2012年3月14日)上通过。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与保留,而此次修改决定主要针对其中的证据制度作进一步添加与完善,从而令证据制度更加细化、科学,可操作性增强。如此,新添加的条文规定为刑事诉讼提供了便利,加强了行政机关所收集证据材料的使用性。与此同时,为了合理性使用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行政执法所收集证据资料的使用,一部分行政执法案件(如税务、烟草、工商等)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只要通过了审查,达到了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这些证据材料就不需要再转换为司法证据,可以直接用于定案,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一、制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在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制定了一套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对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材料的规定作了具体化的完善。就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的标准,仅用“确实、充分”的词语进行含糊概括,因而极易导致办案人员对该条文的理解,从而做出不同的判断,并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办案人员的裁量权,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判决。于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第53条的证据标准,要证实被告人有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对被告人的罪名确定需要提供充分的量刑控罪证据(如既遂、未遂、中止、自首、立功等),以真实的证据材料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二是对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通过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查证,只有符合证据标准才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三是办案人员需要对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整理与核查,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结论没有任何疑点,不会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公平与公正。从长远来看,制定全面、完善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不仅能够让办案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能,而且还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案件的公正化及规范化。
二、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修改,添加了第五十一条内容,即要确保获取证据材料的方法与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那些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言、供述、陈诉属于非法行为,这种证据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在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时,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侦查与审查,同样属于非法证据,需要及时补充相应的证明,否则也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而对于这些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影响起诉意见、决定及审判结果,保证司法公正。为此,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补充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对于采用非法方式(暴力、威胁等)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被排除,以避免造成冤假判决;对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获得的材料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也应被排除,当然如果是因为情况紧急而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证据,则需要及时补充合法程序的相关手续与解释,这类材料证据可以被保留。当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发挥作用,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都可以对非法证据进行法律手段的排除,以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三、制定了完善的证人制度
据调查发现,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许多证人都抱怨出庭作证难度非常大。由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人的言词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材料证据不可替代的意义,但在旧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定相关条件,缺乏完善的证人制度,因而在证人出庭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对此,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补充了相关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作了具体的条件限制:当证人的证言遭到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疑时;当证人证言在定罪量刑的案件中占有重要作用,会影响审判决定时;当人民法院经过商讨确定需要证人出庭时。刑事诉讼案件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若没有满足条件则不需要走此程序,这样的新规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与司法成本。在一般的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人仅负责整理鉴定意见,而不需要出庭作证,但当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讼诉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时,人民法院有权力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让控辩双方与鉴定人一同质证。因为鉴定意见影响着刑事诉讼案件的定案结果,如果鉴定结论被证明不属实时,那么被告人的刑罚判决可能会因此而更改。
四、总结
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且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机关等提供的证据材料会影响着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审判、定案,影响着检、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与认定,同时也会影响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客观性与全面性。因此,我国从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与修改了新《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内容,对证据方面的法律条文作了细化性添加与修改。如制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制订了完善的证人制度,从而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3):34-42,191.
[2]宋春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设想[J].法律适用,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