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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公共性能不断体现,服务性政府的逐步发展,一些新型的行政行为逐渐出现.行政约谈行为,作为这种新型柔性执法方式的典型代表,实践中早已运用广泛.但是对于行政约谈行为的法律性质,尚未进行明确的界定.试图从几个案例引出行政约谈行为性质问题,并讨论相关争议,最终将行政约谈行为的性质界定为类似于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基于此提出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