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的打黑该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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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反黑专项斗争,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打击黑社会势力的主要方式之一
  
  从重庆打黑到郴州打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条款起,关于“黑社会”的种种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中国到底有没有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法律上应该怎样界定?而社会大众又应该以怎样的心态来冷静而理智地对待一波又一波的打黑风暴?
  为此,《方圆》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田宏杰,她从法律、历史以及社会多角度解答了有关打黑的许多问题。
  
  打黑进入“秋收”阶段
  《方圆》:两年前重庆的打黑除恶被媒体评价为“引领中国的反黑工作进入‘战国时代’”,你怎样评价这个比喻?近几年来各地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都进行得十分高调,又应该怎么看待中国当下的打黑形势呢?
  田宏杰:时势造政策。打黑进入“战国时代”是一个表象,不断掀起的打黑也是一种体现,这两者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时代背景:那就是中国目前的黑恶势力猖獗,打黑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需要严打、大打的地步。
  各地的“高调”打黑,既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实所需,还充分表明我国坚决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坚定决心。“高调”可以说本身就是该项犯罪治理的有机组成。
  值得一提的是“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00年就开始了,为什么现在突然高调起来?我认为可以用“春种秋收”来解释。
  《方圆》:那么这种“需要严打大打”的局势是如何产生的?
  田宏杰:理解当下的高调打黑,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之道”上说起,它们能够滋生发展,有几点因素:
  首先,在经济上。我国社会存在着巨大的非法需求,比如非法性关系、毒品等,以及合法渠道不能满足的合法需求,比如合法债务的追偿。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供应,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利用这些需求,形成了自己的犯罪领域,而且收获颇丰。
  其次,在社会文化和组织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成员保障,较大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组织成员都带有一定的群体性。现阶段我国刑事犯罪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成员保障。一是“两劳”人员,这类犯罪成员普遍带有仇视报复社会的心理,残忍而有经验;二是农村闲置人口、城乡之间的流动人口,这些人口在犯罪学上被称为“问题人口”,他们以同乡关系为纽带,具有相似的生存条件和心理特点,易于沟通和配合;三是误入歧途的青少年,以郴州为例,我注意到被告的低龄化趋势明显,据统计,中国目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占全部犯罪的50%,可以说是犯罪的主力军,青少年易于拉帮结伙,误入歧途,同学关系、邻里关系是他们结合的基础。
   再次,在政治上。腐败已成为我国当下政治、经济生活中影响广、危害大、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腐败会破坏公共道德、公平正义感以及法律尊严,进而破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可以说,近年来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是刑事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种腐败中,又数司法机关的腐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影响最为直接。腐败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严重挫伤了人民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斗争的信心。许多实践都证明,腐败既深刻地诱发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又严重削弱了打击力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温床。
  
  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方圆》:我们注意到,郴州黑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该团伙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争辩几乎从未间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田宏杰: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反映了我国目前此类犯罪的特点:一、组织严密,成员固定,有明显的层级与纪律;二、有组织的通过不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自给自足;三、经常从事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到地区的群众安全;四、通过不法活动或者保护伞的支持,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
  这一规定科学全面,也有可操作性。比如郴州打黑,我看了庭审的报道,焦点虽然围绕在陈晓青团伙是否承认涉黑这个问题上,但是检方并不感到困难,因为拿着标准和现实一相对应,孰是孰非就很明白了。
  《方圆》:国家有一系列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你认为通过刑法,通过打黑除恶这样的斗争,能解决多大程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田宏杰:开展反黑专项斗争,一直都是国际社会打击黑社会势力的主要方式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意大利分别开展了打击“暴力团”和“黑手党”的斗争,台湾地区也于1996年开展了最大规模的清扫帮派活动。
  我国从2000年12月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至今,一共部署开展了两次专项活动。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既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更是严峻的社会问题,因而防治黑社会性质犯罪,既要强调打击,更要重视预防。预防方面,关键在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治标、预防治本。
  
  “限制黑社会是全社会的责任”
  《方圆》:除了法律,还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去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田宏杰:在我看來,对犯罪行为的限制,是全社会的责任。
  从内部环境上来说,经济是最重要的,中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都经济目的明显、政治目的不突出。他们生存靠经济,目的也是经济。因此,构建良好基层经济秩序,特别是一些暴利行业比如资源行业、金融行业,加强基层经济的管理力度,让黑社会性质组织没钱可赚。没有经济做基础,黑恶势力最后就会走向末路。
  然后是制度的问题,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绝大多数都是中国式的农村黑恶势力,譬如郴州黑帮很多人都在村委会里担任一定职务 ,因此从农村的制度入手比较好。其一,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视、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来减轻农民负担;其二,完善户籍制度的改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外来人口”审查控制制度,实现人口的有序流动;其三,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减少社会摩擦。
  再次就是文化的问题,重庆有重庆的袍哥文化,郴州有郴州的南岭文化,人文的东西是最内在的,不良的文化风气也是所有犯罪的源头。所以说,基层文化教育不能缺失,不能轻易使应接受教育的青少年辍学,他们辍学后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感染而走错路。形成勤劳、朴素的民风很重要。
  我有一个概念,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质关键在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的工作。
  其中“打击”是指汲取部分地区反黑成功经验,以恰当的方式有准备、有计划地抓好集中统一行动,打击黑社会势力的嚣张气焰。“防范”指加强各地、各单位的防范措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通过说服、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防治落后群体反战成为黑社会势力。“教育”指进行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防止亚文化的形成和扩散。“管理”即在对社会群体中治安问题与违法现象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的同时,能动推进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与创新。“建设”即加强廉政建设与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有关综合治理的法制制度建设。“改造”指科学改造违法犯罪分子,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方圆》:国家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方面有何新的动向?
  田宏杰:目前对于黑社会“性质”这一概念的讨论很多,现在许多刑法学会也在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问题。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仅调整提高了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而且还降低了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常涉犯罪的入罪门槛。至于其他的立法与政策,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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