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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事故适用于2002.9.1日起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条例》提出新的要求如:举证责任倒置、病历要公开、告知风险的义务及医疗事故鉴定变化、医疗事故范围扩大。预防接种事故的特殊性,目前没有一部可以直接适用的专门的部门规章。接种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要鉴别那些不屑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应重新制订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的专门法规。根据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要做好一系列工作,应当设置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基层接种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质控机构,强化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加强法制教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