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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曾经是上海申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海国际赛车场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以致一些舆论将其称之为“上海滩足球大佬”、“中国F1教父”,自2006年下半年郁知非接受有关方面调查时起,该案就始终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同时又由于传闻郁知非涉嫌与陈良宇案及上海社保基金有一定的关系,使得该案无形中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各种说法纷至沓来。
从被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到起诉、审判,经过了整整一年的时间,郁知非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在2008年1月3日终于尘埃初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郁知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赃款105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郁知非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郁知非其人其事
今年55岁的郁知非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1969年年仅17岁的郁知非从上海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干就是9年。1978年回到上海后,他一边读书一边工作。1983年,郁知非参与创办了区属集体企业三灵电机厂,这即是后来的申花集团和申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1993年6月,申花集团成立。同年12月,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正式成立,隶属于申花集团。这是中国职业足球的第一个俱乐部,郁知非任董事长。1999年底,申花集团重组,两年后郁知非离开申花,并于2002年5月出任上海国际赛车场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任总经理。
郁知非的案发的确与陈良宇有关,但与上海社保基金案却没有直接的关系。2006年9月,随着中央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郁知非开始进入调查人员的视野。据了解,目前所知的郁知非与陈良宇案的关系主要在于,陈良宇要求郁知非安排其子陈维力在该俱乐部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的薪酬,并为陈维力办理信用卡供个人消费。郁知非为此支出了公款30多万元。
后因发现郁知非的其他问题并已涉嫌犯罪,有关方面将此案移交安徽省公安厅立案侦查。2007年1月2日,郁知非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安徽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安徽省公安厅将此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2007年4月6日,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芜湖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同年7月16日。芜湖市检察院就此案正式提起公诉。
每次提审他都会痛哭流涕
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该案的承办人告诉笔者,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审,感觉郁知非属于那种想干事又很在乎自己名声的人。虽然是个商人,但容易给人留下很忠厚的印象,少有江湖习气,气质也比较儒雅。每次提审时,他都会痛哭流涕,非常后悔。
承办人说,郁知非的作案手段最大的特点是直截了当,显得相当低级和拙劣,这也反映出其根本不懂法,不知道用本单位资金支付原本要自己支付的购房款是在犯罪。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郁知非的认罪态度也一直很好。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认为,郁知非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1997年6月,郁知非在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期间,委托上海仲鑫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仲鑫公司)的毕某为其联系购买上海市顺昌路10号1704室商品房一套,毕某经与售房单位上海文汇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文汇房地产公司)联系,双方谈妥该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4000余元,总价值为243万余元。郁知非因担心房价太高对自己影响不好,便与对方协商,在购房合同中只标明房款为118万余元。1997年6月18日,此笔118万余元的购房款由上海申花集团公司按照郁知非享受福利分房的标准予以支付。余下的购房款经文汇房地产公司多次催要,郁知非于同年8月13日至14日期间,以虚构的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广告中介费(咨询费)的名义,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转款80万元人民币至仲鑫公司,再由仲鑫公司转付给文汇房地产公司,用于交纳其个人所欠的购房款。
1999年11月17日,郁知非又利用其担任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虚构的99上海菊花展社会公益性活动广告费名义,从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人民币至文汇房地产公司,用于交纳其个人购房款。检察机关认为,郁知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10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职务侵占还是有错无罪?
郁知非以欺骗的手段,先后动用公款105万元用于支付余下的房款,是单位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这105万元是该单位支付还是其个人支付?该房的产权是属于申花集团还是郁知非个人?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事关郁知非职务侵占能否构成的问题。控辩双方就此各举证据,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郁知非承认用单位公款支付了105万元房款属实,但辩解说不知道福利分房有限额标准,事先也并不知道房价。郁知非的辩护人为其作的是无罪辩护,称其“有错无罪”。他们认为,郁知非买房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花集团购买后再由郁知非租赁居住,并非其自始购买,即使后来该房过户到郁知非名下亦不能否定这一事实。由于企业分房的福利标准并无明确法律和政策规定,并且申花集团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企管局对企业干部分房的面积或者金额有无限定并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这105万元不应由郁知非个人支付。
为了说明郁知非支付余下的105万元有被欺诈的嫌疑,辩方向法庭提交了上海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该报告认为,郁知非所住的顺昌路10号1704室商品房(面积172.15平方米)在1997年6月30日的地产价格为130万元,而实际价格却达到243万多元明显不正常。所以无论从实情还是从标准来看,此余款都不应由郁知非支付。辩护人综合上述几点得出结论认为,郁知非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
辩护人最后还在辩护意见中认为,如果郁知非有罪能够成立,那么其也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公诉人当庭举出郁知非的在卷供述及14名证人的证言和多份书证,来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且指出,虽然当时买房的主体是单位,但是这套住房是定向为郁知非购买,仍然属于个人买房,单位给予补贴;关于单位的分房标准,多个证人的证言可以反映福利分房标准有不能超过80万元的金额限制;最关键的是,最终郁知非确实取得了这处房产的产权。
一审法院对5项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郁知非可以享受福利 购房,但购房款不能超过80万元。在公司支付了118万余元后,郁知非交还一套面积较小的住房,是为了补足80万元至118万余元之间的差价。上海市顺昌路10号1704室商品房房价为243万多元,这一点可以由不同权利主体同期同类的房产价格加以佐证,所以辩护人提供的关于该房产估价为130万元的证据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具证明效力。
郁知非所住的该套商品房一开始确系申花集团购买,但其产权仅限于118万余元的份额部分。1998年7月,郁知非购买了该房产后,其所有权关系就发生了变更,郁知非为其权利主体。该案多份证人证言和郁知非的事实行为都可以证明,郁知非对实际房价超出118万元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清楚地知道余款105万元应由其个人支付,于是其就虚构中介费和广告费,先后将105万元支付给了文汇房地产公司。
法院还分析说,1998年7月,郁知非取得所有权前以欺骗的方法用公款支付了80万元,那么该房产就已经隐含了80万元的内在价值。在公司按照政策进行福利分房后,郁知非购房时是无权占有这一隐含价值的,至此侵占成立。1999年11月,郁知非在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后,仍然以欺骗的方法用公款支付余款25万元,其侵占意图是非常明显的。
法院据此认为,郁知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本单位资金1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郁知非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退出全部侵占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笔者专门咨询了相关业内人士。他们认为,按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5000至2万元;而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从本案看,所认定的郁知非侵占的数额显然属于“数额巨大”。现在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可能主要是考虑了其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明修栈道 暗度陈仓
随着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布,我们现在可以清晰地知道郁知非侵占105万元公款的大致过程:
1997年初,正值上海市实行房改期间,为解决郁知非的住房问题,申花集团公司决定对其采取“两个一点”的办法,即企业出一点,超出部分个人自行负担一点。
郁知非相中了位于上海市顺昌路10号“经纬公寓”1704室。该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4万余元,总价值为243万余元。
6月18日,文汇房地产公司与上海申花集团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协议,约定上海申花集团公司购买1704室商品房一套,每平方米为6900元,合同总价格为118万余元。这是申花集团公司所能允许的最高价格。事实上,该房产实际总价格仍然是243万多元,差价款由其朋友毕某和文汇房地产公司解决。
同一天,上海申花集团公司即将118万余元购房款打入文汇房地产公司帐上。因担心房价太高对自己影响不好,同时118万余元也确实超过了公司福利分房标准,郁知非于是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交给公司,算是弥补超标部分。
毕某由于经营不畅等原因,对当初承诺的解决差价款一直不予理会。在文汇房地产公司多次向郁知非催要余款的情况下,恰好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的赞助费打到了申花足球俱乐部的帐上,郁知非于是瞒着公司其他领导,让毕某以虚构的夏普公司广告中介费(咨询费)的名义,领取80万元替其付房款。1998年4月,郁知非个人又支付给文汇房地产公司房款20万元。
1999年下半年,上海举办菊花展,承办方上海市文汇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与郁知非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合作协议。1999年11月17日,出自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25万元,名义上是支付并不存在的菊花展社会公益性活动广告费,实际上却转至文汇房地产公司的帐上,用于交纳郁知非个人购房余款。
至此,郁知非所欠房款全部结清,其对105万元公款的侵占过程算是落下了帷幕。同时,郁知非也取得了上海市顺昌路10号1704室的完全产权。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策略被郁知非运用起来可谓出神入化,殊不知由于其他牵连而东窗事发,这是郁知非万万没想到的。
(本栏目策划、编辑:范继荣)
从被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到起诉、审判,经过了整整一年的时间,郁知非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在2008年1月3日终于尘埃初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郁知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赃款105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郁知非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郁知非其人其事
今年55岁的郁知非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1969年年仅17岁的郁知非从上海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干就是9年。1978年回到上海后,他一边读书一边工作。1983年,郁知非参与创办了区属集体企业三灵电机厂,这即是后来的申花集团和申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1993年6月,申花集团成立。同年12月,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正式成立,隶属于申花集团。这是中国职业足球的第一个俱乐部,郁知非任董事长。1999年底,申花集团重组,两年后郁知非离开申花,并于2002年5月出任上海国际赛车场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任总经理。
郁知非的案发的确与陈良宇有关,但与上海社保基金案却没有直接的关系。2006年9月,随着中央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郁知非开始进入调查人员的视野。据了解,目前所知的郁知非与陈良宇案的关系主要在于,陈良宇要求郁知非安排其子陈维力在该俱乐部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的薪酬,并为陈维力办理信用卡供个人消费。郁知非为此支出了公款30多万元。
后因发现郁知非的其他问题并已涉嫌犯罪,有关方面将此案移交安徽省公安厅立案侦查。2007年1月2日,郁知非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安徽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安徽省公安厅将此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2007年4月6日,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芜湖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同年7月16日。芜湖市检察院就此案正式提起公诉。
每次提审他都会痛哭流涕
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该案的承办人告诉笔者,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审,感觉郁知非属于那种想干事又很在乎自己名声的人。虽然是个商人,但容易给人留下很忠厚的印象,少有江湖习气,气质也比较儒雅。每次提审时,他都会痛哭流涕,非常后悔。
承办人说,郁知非的作案手段最大的特点是直截了当,显得相当低级和拙劣,这也反映出其根本不懂法,不知道用本单位资金支付原本要自己支付的购房款是在犯罪。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郁知非的认罪态度也一直很好。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认为,郁知非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1997年6月,郁知非在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期间,委托上海仲鑫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仲鑫公司)的毕某为其联系购买上海市顺昌路10号1704室商品房一套,毕某经与售房单位上海文汇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文汇房地产公司)联系,双方谈妥该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4000余元,总价值为243万余元。郁知非因担心房价太高对自己影响不好,便与对方协商,在购房合同中只标明房款为118万余元。1997年6月18日,此笔118万余元的购房款由上海申花集团公司按照郁知非享受福利分房的标准予以支付。余下的购房款经文汇房地产公司多次催要,郁知非于同年8月13日至14日期间,以虚构的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广告中介费(咨询费)的名义,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转款80万元人民币至仲鑫公司,再由仲鑫公司转付给文汇房地产公司,用于交纳其个人所欠的购房款。
1999年11月17日,郁知非又利用其担任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虚构的99上海菊花展社会公益性活动广告费名义,从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人民币至文汇房地产公司,用于交纳其个人购房款。检察机关认为,郁知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10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职务侵占还是有错无罪?
郁知非以欺骗的手段,先后动用公款105万元用于支付余下的房款,是单位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这105万元是该单位支付还是其个人支付?该房的产权是属于申花集团还是郁知非个人?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事关郁知非职务侵占能否构成的问题。控辩双方就此各举证据,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郁知非承认用单位公款支付了105万元房款属实,但辩解说不知道福利分房有限额标准,事先也并不知道房价。郁知非的辩护人为其作的是无罪辩护,称其“有错无罪”。他们认为,郁知非买房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花集团购买后再由郁知非租赁居住,并非其自始购买,即使后来该房过户到郁知非名下亦不能否定这一事实。由于企业分房的福利标准并无明确法律和政策规定,并且申花集团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企管局对企业干部分房的面积或者金额有无限定并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这105万元不应由郁知非个人支付。
为了说明郁知非支付余下的105万元有被欺诈的嫌疑,辩方向法庭提交了上海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该报告认为,郁知非所住的顺昌路10号1704室商品房(面积172.15平方米)在1997年6月30日的地产价格为130万元,而实际价格却达到243万多元明显不正常。所以无论从实情还是从标准来看,此余款都不应由郁知非支付。辩护人综合上述几点得出结论认为,郁知非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
辩护人最后还在辩护意见中认为,如果郁知非有罪能够成立,那么其也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公诉人当庭举出郁知非的在卷供述及14名证人的证言和多份书证,来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且指出,虽然当时买房的主体是单位,但是这套住房是定向为郁知非购买,仍然属于个人买房,单位给予补贴;关于单位的分房标准,多个证人的证言可以反映福利分房标准有不能超过80万元的金额限制;最关键的是,最终郁知非确实取得了这处房产的产权。
一审法院对5项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郁知非可以享受福利 购房,但购房款不能超过80万元。在公司支付了118万余元后,郁知非交还一套面积较小的住房,是为了补足80万元至118万余元之间的差价。上海市顺昌路10号1704室商品房房价为243万多元,这一点可以由不同权利主体同期同类的房产价格加以佐证,所以辩护人提供的关于该房产估价为130万元的证据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具证明效力。
郁知非所住的该套商品房一开始确系申花集团购买,但其产权仅限于118万余元的份额部分。1998年7月,郁知非购买了该房产后,其所有权关系就发生了变更,郁知非为其权利主体。该案多份证人证言和郁知非的事实行为都可以证明,郁知非对实际房价超出118万元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清楚地知道余款105万元应由其个人支付,于是其就虚构中介费和广告费,先后将105万元支付给了文汇房地产公司。
法院还分析说,1998年7月,郁知非取得所有权前以欺骗的方法用公款支付了80万元,那么该房产就已经隐含了80万元的内在价值。在公司按照政策进行福利分房后,郁知非购房时是无权占有这一隐含价值的,至此侵占成立。1999年11月,郁知非在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后,仍然以欺骗的方法用公款支付余款25万元,其侵占意图是非常明显的。
法院据此认为,郁知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本单位资金1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郁知非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退出全部侵占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笔者专门咨询了相关业内人士。他们认为,按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5000至2万元;而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从本案看,所认定的郁知非侵占的数额显然属于“数额巨大”。现在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可能主要是考虑了其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明修栈道 暗度陈仓
随着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布,我们现在可以清晰地知道郁知非侵占105万元公款的大致过程:
1997年初,正值上海市实行房改期间,为解决郁知非的住房问题,申花集团公司决定对其采取“两个一点”的办法,即企业出一点,超出部分个人自行负担一点。
郁知非相中了位于上海市顺昌路10号“经纬公寓”1704室。该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4万余元,总价值为243万余元。
6月18日,文汇房地产公司与上海申花集团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协议,约定上海申花集团公司购买1704室商品房一套,每平方米为6900元,合同总价格为118万余元。这是申花集团公司所能允许的最高价格。事实上,该房产实际总价格仍然是243万多元,差价款由其朋友毕某和文汇房地产公司解决。
同一天,上海申花集团公司即将118万余元购房款打入文汇房地产公司帐上。因担心房价太高对自己影响不好,同时118万余元也确实超过了公司福利分房标准,郁知非于是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交给公司,算是弥补超标部分。
毕某由于经营不畅等原因,对当初承诺的解决差价款一直不予理会。在文汇房地产公司多次向郁知非催要余款的情况下,恰好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的赞助费打到了申花足球俱乐部的帐上,郁知非于是瞒着公司其他领导,让毕某以虚构的夏普公司广告中介费(咨询费)的名义,领取80万元替其付房款。1998年4月,郁知非个人又支付给文汇房地产公司房款20万元。
1999年下半年,上海举办菊花展,承办方上海市文汇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与郁知非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合作协议。1999年11月17日,出自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25万元,名义上是支付并不存在的菊花展社会公益性活动广告费,实际上却转至文汇房地产公司的帐上,用于交纳郁知非个人购房余款。
至此,郁知非所欠房款全部结清,其对105万元公款的侵占过程算是落下了帷幕。同时,郁知非也取得了上海市顺昌路10号1704室的完全产权。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策略被郁知非运用起来可谓出神入化,殊不知由于其他牵连而东窗事发,这是郁知非万万没想到的。
(本栏目策划、编辑:范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