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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情权 股东审计权 公司章程 小股东 保护
股东知情权是涵盖多种权利的集合性权利,其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财务信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然而,一般情形下股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简单查阅并不能使其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甚至不能使其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股东审计权,何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行使股东审计权,股东审计权的范围、事项,对股东能否充分的了解专业财务信息保护自身利益尤为重要。
(一)股东审计权的法律规制
纵观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变迁,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特别是关于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范围,从最初的财务会计报告扩大到会计账簿;并放宽至允许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构执业人员予以辅助。但是,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股东通过审计来行使知情权,即股东审计权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二)股东审计权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对股东通过审计行使知情权持有否定态度。例如,江苏省高院指出:“不应允许通过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一是新《公司法》无此规定,若章程也无此规定,支持审计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二是审计成本较高,如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懂会计知识,可以考虑允许其请财务人员帮助查帐;三是审计本身基于查阅的目的不同而带来范围和内容的不同,给审计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上海市高级院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该审计行为系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依据委托审计合同关系而产生,与股东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对该财务会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依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主张权利”。
经检索各地案例,法院持有否定态度的理由大致如下:
1.现行《公司法》并无股东审计权的相关规定,审计权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2.股东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查阅可以了解相关经营信息,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需进行审计。
3.股东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已经达到公司对股东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需要司法干预进行第三方审计的程度,其要求第三方审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少数公司会全面、深化设计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章程来约束各个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以实现合理平衡和有效救济。对于股东知情权,公司章程中则明确约定允许股东进行审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审计时间、审计费用承担等。这一做法亦得到了有关法院的支持。
(一)章程赋予股东审计权的创设依据
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赋予股东更明确的审计权,实质上突破了法定知情权的范围。对此,有学者坚持《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知情权例外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审计权的约定应当视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中超越《公司法》规定范畴的股东知情权约定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有权通过章程来创设股东审计权,理由如下:
1.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公司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实践中表现为股东自治,即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自行制定公司的“自治法规”对公司及股东的权利义务配置和分配。公司章程作为自治合约,在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情况下,有权授予股东通过审计行使知情权。
2.《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知,现行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那么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通过审计行使知情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法律规制下的股东知情权:股东无权进行审计
股东知情权是涵盖多种权利的集合性权利,其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财务信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然而,一般情形下股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简单查阅并不能使其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甚至不能使其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股东审计权,何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行使股东审计权,股东审计权的范围、事项,对股东能否充分的了解专业财务信息保护自身利益尤为重要。
(一)股东审计权的法律规制
纵观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变迁,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特别是关于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范围,从最初的财务会计报告扩大到会计账簿;并放宽至允许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构执业人员予以辅助。但是,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股东通过审计来行使知情权,即股东审计权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二)股东审计权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对股东通过审计行使知情权持有否定态度。例如,江苏省高院指出:“不应允许通过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一是新《公司法》无此规定,若章程也无此规定,支持审计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二是审计成本较高,如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懂会计知识,可以考虑允许其请财务人员帮助查帐;三是审计本身基于查阅的目的不同而带来范围和内容的不同,给审计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上海市高级院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该审计行为系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依据委托审计合同关系而产生,与股东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对该财务会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依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主张权利”。
经检索各地案例,法院持有否定态度的理由大致如下:
表一
1.现行《公司法》并无股东审计权的相关规定,审计权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2.股东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查阅可以了解相关经营信息,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需进行审计。
3.股东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已经达到公司对股东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需要司法干预进行第三方审计的程度,其要求第三方审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二、章程创设下的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进行审计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少数公司会全面、深化设计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章程来约束各个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以实现合理平衡和有效救济。对于股东知情权,公司章程中则明确约定允许股东进行审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审计时间、审计费用承担等。这一做法亦得到了有关法院的支持。
(一)章程赋予股东审计权的创设依据
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赋予股东更明确的审计权,实质上突破了法定知情权的范围。对此,有学者坚持《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知情权例外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审计权的约定应当视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中超越《公司法》规定范畴的股东知情权约定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有权通过章程来创设股东审计权,理由如下:
1.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公司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实践中表现为股东自治,即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自行制定公司的“自治法规”对公司及股东的权利义务配置和分配。公司章程作为自治合约,在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情况下,有权授予股东通过审计行使知情权。
2.《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知,现行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那么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通过审计行使知情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