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与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享有独有的司法变更权。其内容是: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中止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法律依据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但在此条文中,刑诉法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作了不确定性的规定,因而对此处理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审理,判决同刑诉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更难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