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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各地在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和管理中,应当积极贯彻“民办学校自主依法选择是否要求回报和依法自主确定回报比例”的重要原则,避免回到政府统一确定回报比例的“限制性”回报方案这一旧思路上。
【关键词】教育;产权;回报;制度
1.民办教育产权特性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典型的教育产业。明确教育产权的特性,对于各地方民办教育立法过程中制订积极的“促进”条款,对于在实践中合法、合理、合时宜地处理好民办学校现代制度建设中的疑难问题,进而对于如何指导公办学校的产权改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1)商品性。民办教育是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产生发展的,教育产权的商品性是它的天然属性,也是其最基本的特性。教育产权相应地就应该具有可转移特点,可以在市场中出卖、转让、抵押、继承、委托使用等。
(2)利益性。既然教育产权具有它天然的商品属性,当然其必然有着强烈的附着利益,这是货币或资本的特别体现形式。这一特性决定了教育产权存在变化的内在动力。拥有教育产权者可以决定其运行过程是否要成为商品,是否要获利、获利大小,以及获利形式如何等。
(3)稀缺性。经济社会中具有利益特性的东西很多,但教育产权的特别价值却在于它是现实市场经济社会中永远都稀缺的东西。稀缺形成特别的供求过程,这一供求过程也就更加有利于它的流动并体现出其特别价值。
(4)独立性。教育产权归产权所有人,并具有强烈的行业价值趋向,从而形成着它的社会“物格”,即教育产权只能由产权所有人用于发展教育。他人或社会妄图用“一大二公”政策来“共产”了它,或想无偿地占有它,都是不合适的,也是违法的。
(5)权威性。教育产权的稀缺以及独立归属,决定了它强烈的市场权威。民办学校是民办的,就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这是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原则。人为地去消除它的强烈的市场权威,不合适。
(6)公益性。教育“天生的”公益性决不是可以用金钱能抹杀去的,她永远都必须对国家、政府、学生、教师、管理者和投资者多个利益主体负责,而不排斥他们。民办学校是民办的,不能由政府说了算。但这并不是说,民办学校可以不按国家的法令办学。而从大量的民办学校成功经验来看,越能彰现教育的社会公益性效率的学校,越受学生及家长、政府的欢迎;同时,它的中远期经济收益也越好。
2.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至于合理回报提取原则和程序的规定也是清楚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提取回报的政策原则:
(1)民办学校的内部最高决策机构如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出资人只能按会计年度,从学校办学节余中按确定的比例提取合理回报。
(3)提取合理回报的比例应当由民办学校的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事先做出决定,并载入学校章程。
(4)出资人可提取合理回报的部分是,在学校的“年度净收益”中扣除“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作为学校发展基金”,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因此,民办学校如果当年有办学节余,又没有社会捐助、国家资助和其他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的情况下,可提取的合理回报的最大值是年度净收益的75%。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各地在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和管理中,应当积极贯彻“民办学校自主依法选择是否要求回报和依法自主确定回报比例”的重要原则,避免回到政府统一确定回报比例的“限制性”回报方案这一旧思路上。
3.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教育的发展的必然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来自社会和学校内部:
一是公办学校资源和权力上的不对称的竞争和压力;
二是名校办民校以及公办二级民办独立学院的建立,并被政府承认和鼓励的巨大压力;
三是民办学校自身在数量和质量上的竞争。
虽然有了法律的保障,但为了生存和发展,民办教育丝毫也不能放松努力,必须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一是不断更新观念。教育领域旧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
灌输式的以老师为主而学生被动接受的教育教学必须转变为互动式的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教学;
教育必须以人为本,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成长,要有教无类、因材施教;
教育教学质量要用培养的人才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为衡量的标准;要为社会培养外向、复合、应用型的人才,不断调整学科专业方向,不断调整课程内容,不断改变教学方法……;
教育必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视野要广而远,紧跟市场走向,紧跟世界走向,把教育放在市场里,放到世界范围中去衡量;
教育是为了培养人,但同时要经营好学校,做事要做有效益的事,用人要用能产生效益的人。我们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民营的机制就是效率高,但我们也不能没有人情味;
不要忽视了培养创业、创新人才;
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各种人的积极性,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等等。
观念是需要不断更新的,过了一段时间,如果发现进展不大,就必须回顾是不是在什么观念上出了毛病,这样我们才能与时俱进。
二是进一步建设好师资和管理队伍。
要按照促进法的要求保障老师和管理人员的权益,继续建设好一支适用的队伍是一所学校最根本的竞争力。坚持专职为主的方针,依靠激励的机制、诱人的事业、较高的待遇和良好的人文环境聚集人心,凝聚队伍和优化队伍。
三是继续完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各种设施、设备,要保证每年的收人中有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学校硬件的建设。
四是深化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改革,并把这种改革用制度肯定下来。
五是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扩大对社会的影响,搞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是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增强科学性,减少盲目性。领导层决策时拍拍脑袋是不行的,最聪明能干的领导也要失败,市场是客观的,你的想法是主观的,主观要符合客观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就必须谦虚谨慎。特别要加强对教育需求的研究,不要随便制订过高或过低的发展目标,这样极容易挫伤人们的办学积极性。
民办教育前景是光明的,但道路多曲折和艰难,让我们在促进法的推动下,共同迎接民办教育光辉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民办教育面临四大问题[J].三江学院学报(综合版),2005(Z1).
[2]发挥民间资本力量支持民办教育[J].职业,2009(17).
[3]柴纯青.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经验——以浙江宁波、安徽宣城、湖南常德三地为例[J].中小学管理,2009(08).
[4]张兴杰,杨慧.民办学校成为农民工子女就学主渠道的原因、问题与对策分析——以东莞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0(04).
[5]赵宁宁.民办教育教师的困境及其应对措施[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9(02).
[6]郑骊君.创特色 打品牌 入主流——第二届民办教育南山论坛综述[J].中国高等教育,2008(12).
【关键词】教育;产权;回报;制度
1.民办教育产权特性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典型的教育产业。明确教育产权的特性,对于各地方民办教育立法过程中制订积极的“促进”条款,对于在实践中合法、合理、合时宜地处理好民办学校现代制度建设中的疑难问题,进而对于如何指导公办学校的产权改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1)商品性。民办教育是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产生发展的,教育产权的商品性是它的天然属性,也是其最基本的特性。教育产权相应地就应该具有可转移特点,可以在市场中出卖、转让、抵押、继承、委托使用等。
(2)利益性。既然教育产权具有它天然的商品属性,当然其必然有着强烈的附着利益,这是货币或资本的特别体现形式。这一特性决定了教育产权存在变化的内在动力。拥有教育产权者可以决定其运行过程是否要成为商品,是否要获利、获利大小,以及获利形式如何等。
(3)稀缺性。经济社会中具有利益特性的东西很多,但教育产权的特别价值却在于它是现实市场经济社会中永远都稀缺的东西。稀缺形成特别的供求过程,这一供求过程也就更加有利于它的流动并体现出其特别价值。
(4)独立性。教育产权归产权所有人,并具有强烈的行业价值趋向,从而形成着它的社会“物格”,即教育产权只能由产权所有人用于发展教育。他人或社会妄图用“一大二公”政策来“共产”了它,或想无偿地占有它,都是不合适的,也是违法的。
(5)权威性。教育产权的稀缺以及独立归属,决定了它强烈的市场权威。民办学校是民办的,就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这是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原则。人为地去消除它的强烈的市场权威,不合适。
(6)公益性。教育“天生的”公益性决不是可以用金钱能抹杀去的,她永远都必须对国家、政府、学生、教师、管理者和投资者多个利益主体负责,而不排斥他们。民办学校是民办的,不能由政府说了算。但这并不是说,民办学校可以不按国家的法令办学。而从大量的民办学校成功经验来看,越能彰现教育的社会公益性效率的学校,越受学生及家长、政府的欢迎;同时,它的中远期经济收益也越好。
2.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至于合理回报提取原则和程序的规定也是清楚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提取回报的政策原则:
(1)民办学校的内部最高决策机构如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出资人只能按会计年度,从学校办学节余中按确定的比例提取合理回报。
(3)提取合理回报的比例应当由民办学校的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事先做出决定,并载入学校章程。
(4)出资人可提取合理回报的部分是,在学校的“年度净收益”中扣除“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作为学校发展基金”,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因此,民办学校如果当年有办学节余,又没有社会捐助、国家资助和其他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的情况下,可提取的合理回报的最大值是年度净收益的75%。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各地在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和管理中,应当积极贯彻“民办学校自主依法选择是否要求回报和依法自主确定回报比例”的重要原则,避免回到政府统一确定回报比例的“限制性”回报方案这一旧思路上。
3.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教育的发展的必然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来自社会和学校内部:
一是公办学校资源和权力上的不对称的竞争和压力;
二是名校办民校以及公办二级民办独立学院的建立,并被政府承认和鼓励的巨大压力;
三是民办学校自身在数量和质量上的竞争。
虽然有了法律的保障,但为了生存和发展,民办教育丝毫也不能放松努力,必须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一是不断更新观念。教育领域旧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
灌输式的以老师为主而学生被动接受的教育教学必须转变为互动式的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教学;
教育必须以人为本,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成长,要有教无类、因材施教;
教育教学质量要用培养的人才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为衡量的标准;要为社会培养外向、复合、应用型的人才,不断调整学科专业方向,不断调整课程内容,不断改变教学方法……;
教育必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视野要广而远,紧跟市场走向,紧跟世界走向,把教育放在市场里,放到世界范围中去衡量;
教育是为了培养人,但同时要经营好学校,做事要做有效益的事,用人要用能产生效益的人。我们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民营的机制就是效率高,但我们也不能没有人情味;
不要忽视了培养创业、创新人才;
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各种人的积极性,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等等。
观念是需要不断更新的,过了一段时间,如果发现进展不大,就必须回顾是不是在什么观念上出了毛病,这样我们才能与时俱进。
二是进一步建设好师资和管理队伍。
要按照促进法的要求保障老师和管理人员的权益,继续建设好一支适用的队伍是一所学校最根本的竞争力。坚持专职为主的方针,依靠激励的机制、诱人的事业、较高的待遇和良好的人文环境聚集人心,凝聚队伍和优化队伍。
三是继续完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各种设施、设备,要保证每年的收人中有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学校硬件的建设。
四是深化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改革,并把这种改革用制度肯定下来。
五是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扩大对社会的影响,搞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是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增强科学性,减少盲目性。领导层决策时拍拍脑袋是不行的,最聪明能干的领导也要失败,市场是客观的,你的想法是主观的,主观要符合客观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就必须谦虚谨慎。特别要加强对教育需求的研究,不要随便制订过高或过低的发展目标,这样极容易挫伤人们的办学积极性。
民办教育前景是光明的,但道路多曲折和艰难,让我们在促进法的推动下,共同迎接民办教育光辉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民办教育面临四大问题[J].三江学院学报(综合版),2005(Z1).
[2]发挥民间资本力量支持民办教育[J].职业,2009(17).
[3]柴纯青.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经验——以浙江宁波、安徽宣城、湖南常德三地为例[J].中小学管理,2009(08).
[4]张兴杰,杨慧.民办学校成为农民工子女就学主渠道的原因、问题与对策分析——以东莞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0(04).
[5]赵宁宁.民办教育教师的困境及其应对措施[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9(02).
[6]郑骊君.创特色 打品牌 入主流——第二届民办教育南山论坛综述[J].中国高等教育,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