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因民族身份实行法律异制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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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有元一朝,统治者因民族身份不同实行法律异制,推行“四等人”政策。本文在简要介绍以“四等人”政策内容基础上,分析元统治者采用此政策的原因及其由此带来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 民族身份 法律异制 四等人 原因与影响
  辽宋夏金时期是我国古代社會的分裂与动荡时期,长年战乱,民众苦不堪言。而在这一时期,北方草原上的蒙古族部落悄然强大起来,在其首领铁木真的率领下统一了蒙古各部,于1206年建立大蒙古国,又先后灭掉了西夏、金,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元”,建立元朝,并于1279年灭掉南宋统一全国。元朝成为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中央王朝。
  元统一中国,疆域空前广阔,“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东,南越海表”,“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豍。而在这广袤的疆土上,民族矛盾错综复杂,除了因各少数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差异形成的自然矛盾外,蒙古人与女真人、汉人间的亡国之恨,金人与宋人在长年战争中积累下来的仇恨也达到了空前程度。元朝统治者为巩固封建统治,分析矛盾,利用矛盾,以民族身份等因素为依据将民众划分为“四等人”,实行法律异制,分化被统治者。
  一、元朝因民族身份实行法律异制的内容
  元朝没有直接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不同民族民众的身份等级,但从统治者的治理措施可窥知其根据民众民族身份差异、被征服时间先后、对中央王朝统治威胁程度以及建国功劳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将国内五千八百八十三万民众豎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其中蒙古人指蒙古族的贵族,是元的统治阶层的核心,色目人包括西北地区各族及中亚、东欧来中国的各族,汉人包括金统治下的汉、女真、契丹、渤海和高丽等族,南人包括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元朝统治者对“四等人”实行法律异制、采取不平等的民族政策,总体上讲是蒙古人享受特权,重用色目人,歧视和压迫汉人、南人。蒙古人和色目人是统治阶级,汉人和南人是被统治阶级。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等民众在任官资格、科举进仕、法律地位和受管制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豏。元朝任官资格上,“其长者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豐中央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三大机构长官终元之世,均由蒙古人担任;科举进仕上,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南人分开考试,在试题难易和答题要求上均有不同,且中榜后任职级别存在很大差异;法律地位上,元朝设置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的大宗正府专门管理蒙古人、色目人和宗室案件,不受御史台监察,对汉人、南人在犯罪的处罚上要严于蒙古人、色目人;在受管制程度上,汉人、南人被严格禁止持有军器,不许练武和集会,甚至连铁尺、弹弓也受到禁止豑;另外在经济、赋税等方面汉人、南人也受到了一些不公平的待遇。
  二、元朝实行因民族身份法律异制的原因
  (一)历代封建统王朝以来的特权思想是思想原因
  自秦始皇建立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开始,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社会君主成为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后,都会依照地域、阶级和族群等差异赏赐给功臣勋戚各种品级、爵位或封建领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从而区分高低贵贱。
  元朝建立后,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更为细化,统治者想极力保持蒙古贵族的优势统治地位,以使他们能够长久地实行统治。为此,蒙古统治者尽可能地优惠蒙古人,使蒙古人在经济、政治、军事、法律和文化教育等方面都享有优于其他民族的特权。在蒙古人握有兵权的基础上,强调蒙古人在中央和地方机构中要居正职,同时还注意发展民族文化,如命八思巴创制新的蒙古文字,完善蒙古族的文化教育事业等。
  “四等人”政策为核心的因民族身份实行法律异制并不是单纯地压迫其他民族,对蒙古族实行优待也是其中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而这些优待措施的实施正是封建特权思想盛行的必然结果。
  (二)儒家“华夷之辨”的民族观对统治者的影响是文化原因
  民族观是文化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精神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古代儒家“华夷之辨”的民族观认为:华夷有别,应当客观认识并承认这种区别,同时又要以华化夷,从而实现华夷一同,民族大融合、大团结。然纵观几千年的统治,均未实现民族平等。即使是唐朝太宗宣称:“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时的开明时代,对少数民族仍然以蛮夷戎狄相称,政策上仍采取羁縻之道,未有改变。
  元朝建立前,汉族人从未经历过异族统治,再加上蒙古族与汉族文化的巨大差异,汉族人在心理上轻视蒙古风俗的落后,再加之“华夷之辨”思想的影响,宋末元初,江南遗民反抗意识特别强烈。而蒙古族带着游牧民族的孤傲入主中原,以“我族”中心主义,对于自己的文化、团体有一种优越感。忽必烈建国后,虽以赋税代替赤裸裸的掠夺,但正如孔克奇在《至元直记》中描绘:“自以为右身贵族,视南方为奴隶。”是蒙古族征服情节的最好写照。正是这种汉族的抵抗不合作和蒙古族的优越心理加剧了民族间隙的形成,成为以“四等人”政策为核心的因民族身份实行法律异制的文化原因。
  (三)广阔的疆域呼唤“因俗而治”政策是客观原因
  元朝统一后,疆域空前广阔,“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东,南越海表”,“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豒。而在这广袤的疆土上,民族繁多,在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客观上要求统治者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这是因民族身份实行法律异制的客观原因。
  经济上,蒙古族主要从事畜牧业,以游牧兴国,成吉思汗曾说:有一天我的子子孙孙们舍弃了自在的游牧生活,住进泥土建造的房子里,那就是蒙古人的末日。忽必烈时期蒙古族仍以畜牧经济为主,文献记载:“随季候而迁徙。春季居山,冬季则归平原。”豓“则今日行,明日留,逐水草,便畜牧而已。”豔即使是居于中原和江南从事种植农业的汉人、南人在生产方式上也存在差异,“江南地窄人稠,多为山水所占,大与中原不同。”色目人多从事商业活动,只有极少数部分从事畜牧或农耕。   文化上豖,首先是语言、文字不同,文化程度存在巨大的差距;其次是风俗习惯的不同,如汉族对蒙古族的收继婚制度认为违反纲常伦理,上书废止,但遭到失败;再次是服饰、饮食习惯的不同;最后在意识形态上也不同。
  区域差别上,因民族分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既体现在蒙古族聚居区和汉人居住区、西北诸民族居住区的不同,也体现在汉人居住区中的南北差异。
  (四)对前朝尤其是辽、金法律制度的继承是社会历史原因
  任何事物都处在变化发展的过程中,由他事物发展而来,也必将发展成为另一事物。元朝以“四等人”政策为核心的因民族身份实行法律异制的政策也不例外,是历史长河发展中的一个环节,具有历史性。
  契丹统治者在北方建立辽朝后,契丹族成为统治民族,而其统治下的汉、渤海、奚等民族成为被统治民族。由于各民族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为了适应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对其统治下的民族实行了南北分治。据《辽史》记载:“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豗北面行政部门官员凭借他们经常接近皇帝的优势,比南面行政部门的官员享有更大的权利,日常的决策与所有的军权都被集中在出自北面行政部门的契丹皇族手中,南面官被特别排除在朝廷军事事务的讨论之外。
  女真族首领建立金朝后,把全国民族分为女真、渤海、契丹、汉儿。在兵权和财权上,用人已有“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次序,形成民族等级制度。元好问評:“金朝官制,大臣有上下四府之目,自尚书令而下,左右丞相,平章政事二人为宰相,尚书左右丞,参知政事二人为执政官。凡在此位者,内属、外戚、与国人有战伐之功,预腹心之谋者为多。”从这可以看出,不管是民族歧视还是地域歧视,并非元朝统治者的专利。元朝建立后,多承用辽、金制、其划分民族等级制度也只是辽、金以来民族分化政策的延续和发展。蒙古统治者在前朝民族制度的影响下,根据元代民族的实际情况和统治者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强化了民族差别,形成民族等级制度。
  (五)元统治者对待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的复杂心态是直接原因
  作为统治者,为巩固自我统治,对非统治阶级尤其是比自身强大的民族怀有戒心是常情。蒙古族统治者面对比自己先进的汉族,心里是又爱又怕,欲用之又怕之,这从元统治者对待汉族的政策可窥一二。
  在忽必烈与阿里不哥之争中,忽必烈登上汗位,建立大元,汉人政治势力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世祖中统初年“四等人”制度也还没有形成,政府主要也是由一批汉人支撑。据《秋涧集》统计,僚佐百余人中,百分之九十都是汉人。在燕京设立的行中书省,除丞相祃祃外,其他三人都是汉人,分别是平章政事王文统、赵璧和参知政事张易。汉官受到了忽必烈的信任和重用。
  忽必烈的用人思想在后来逐渐发生了改变。一方面是由于“汉法”与“蒙古法”之间的冲突,使二者难以很好的融合。另一方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发生在1262年的“李璮之乱”。汉人世侯、江淮大都督李璮乘忽必烈与阿里不哥之争,内地兵力空虚,发动兵变。忽必烈用大半年的时间平定叛乱,随即对朝中汉官进行洗牌。王文统受牵连被处死,推荐王文统的张易、赵良弼受到怀疑被疏远。对史天泽一家“即日解兵符者十七人”豘。对掌握兵权的严忠嗣“罢官家居”。为限制汉人进入最高统治阶层,1265年规定“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豙在打击汉族官僚的同时,也加强对汉人的防范,汉人军士的兵器,平时存放库中,“出征则还之”。至元二十三年,又下令在中原各路括马,汉人有马者“尽所有拘收”。这样逐步形成了蒙古人掌权,其他民族相互牵制的局面,“四等人”制度也逐步形成。
  由此可见,蒙古族入主中原,以蒙古传统为中心的治国理念没有改变,李璮之乱则加剧了蒙古人对汉人的猜忌之心,加上南宋灭亡后汉人不间断的抗蒙运动,蒙古族为了维护其统治,加强蒙古贵族特权,制造民族间的差别待遇,实行民族分化,这是以“四等人”政策为核心的因民族身份实行法律异制的直接原因。
  三、元朝实行因民族身份法律异制的影响
  元以“四等人”政策为核心的民族差异政策,体现出其维护自己封建统治的特权心理。这一政策在客观上起到了巩固初生政权的积极影响,但它以激化原有社会矛盾,从而使矛盾各方相互牵制的办法最终也导致了新的社会矛盾的激化。
  元朝刚建立时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极其复杂。蒙古人与女真人、汉人之间有亡国之恨;金人与宋人又在常年的征战当中结下了极深的仇怨。再加上疆域内民族数量众多,因文化、习俗信仰之差异所导致的各种矛盾也层出不穷。此时,统治者先利用既有的矛盾,把各矛盾主体以民族身份差异结合被征服时间的先后、对中央王朝统治威胁程度以及建国功劳等因素为依据划归不同等级,配之以不同统治政策,确实达到了分化被统治者、巩固封建王朝统治的作用。特别对占人口多数的汉族人被分为金统治区的汉人和南宋统治区的南人,给他们以不同身份,区别对待,有效地达到了分化汉族的目的。
  但随着生产的恢复,封建经济增长与封建生产力的矛盾逐渐占据主要地位。统治者仍实行“四等人”制,蒙古人在元朝虽被列为上等民族,但一般蒙古族百姓还是处于赋税剥削之下,日趋贫困、自卖为奴的不计其数。而汉人、南人所受剥削更为严重。元朝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相互交织造成了元朝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正是随着各类矛盾的激化,统治者却没有及时改变统治政策的结果,最终在不断的起义浪潮中元朝的统治也随之瓦解。
  四、结语
  因民族身份不同实行法律异制,是元朝统治的突出特点。在统治初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巩固了统治,但随着生产的恢复,这一政策激发了新的矛盾,即民族矛盾,导致各地起义不断,致使元朝统治崩溃,从而给了我们深刻的历史教训:不论何原因,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才能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以及在实施差异化政策时,要保持区别差异的标准的正当性,民族问题如此,其他问题亦如此。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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