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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试行开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实践探索的热潮。在协商行政理论框架下,赔偿磋商本质是行政机关发挥公权优势,借助与赔偿义务人平等对话的私法途径以填补生态环境损害之公法目标而启动的特殊协商式执法行为。从生态环境部2020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可以发现,赔偿磋商制度在规范层面立法滞后和引导不足,导致磋商结果保障缺陷、组织形式欠规范、公众参与虚置、制度效益存疑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成和不断成熟,现阶段有必要围绕赔偿磋商在鉴定评估、司法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