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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劳务价格变动的一般规律
【出 处】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发表日期】
:
198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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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公职人员违反职责惩治法,以便于依法惩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为了提高惩腐倡廉的司法效果,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提高执法水平。应该看到,惩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广泛发动群众,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基于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原因,法律论证理论日益受到重视。其中,源于商谈理论的对话论证方法能够为其他方法提供运行的平台,具有发挥各方积极性、全面考量等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对话方法也有自身的局限,需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予以警惕。
腐败一词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对其进行合理的界定,是对腐败现象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反腐败法律机制有封闭型和开放型之分,只有开放型的反腐败法律机制才能取得有效的和持久的反腐败效果。我们目前对腐败现象的法律调整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主要问题是对反腐败法律措施执行不力,深层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来自社会的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督机制和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对策。
在廉政建设这项综合工程中,选举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完善的选举制度是为政清廉的前提和基础;在选举过程中,使候选人、特别是曾任职和现任职的候选人的廉洁情况大曝光,是民主的选举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廉政建设的有效手段之一;完善的监督和罢免机制是完善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举报、侦查队伍建设、侦查措施和侦查制约是当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贪倡廉中的地位和作用,尚需做好如下工作: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对口管理,健全保护举报人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以刑事拘留权,提高侦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在侦查中实行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的制约形式。
<正> 将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律化,我们以为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廉政建设的法律意识 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当务之急就要树立和强化廉政建设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强化不同于一般地提高思想认识,这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对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普法教育,使广大党
启蒙主义是欧洲近代思想史上的思想解放运动,其精髓包含于近代哲学之中。它标志着人的成熟和主体性的觉醒,其主导精神是理性与自由。启蒙主义者在科学成就的鼓舞下试图在一切领域贯彻科学精神和方法,形成了机械决定论的世界观。我们在启蒙精神之中发现了难以克服的难题,不仅理性与自由发生了冲突,而且理性的权威也动摇了。如何批判地继承启蒙的遗产,已经成为紧迫的课题。
<正> 塞风,1924年生,河北省蔚县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任工业经济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 塞风教授青年时代曾留学日本,1944年回国投身革命,1945年初在沦陷区的张家口市组
<正> 仝志敏同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公务员概论》,(以下简称《概论》)是一本难得的研究宣传和普及公务员基本知识的好教材。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步骤。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其成败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而且与亿万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