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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的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自2001年问世以来,“驰名商标”被商家“利用”了十多年,也忽悠了消费者十多年。以至于在消费者眼中,“驰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名牌的象征。可以说,对“驰名商标”的尊崇,在消费者心里已经根深蒂固。
然而,直至今日,商标管理部门才告知“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才禁止商家使用“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显然慢了半拍。问题是,商标管理部门未尽到告知义务也就罢了。关键是十多年来,对商家滥用“驰名商标”置之不理,折射出其监管的严重缺位。
据商标管理部门介绍,“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的保护,防止“傍名牌”现象泛滥。既然如此,伴随着“驰名商标”问世,商标管理部门为何不尽早向商家和消费者告知“驰名商标”的作用和使用范围呢?再者,“驰名商标”被商家异化,滥用了十多年,工商部门,特别是商标管理部门,为何不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呢?
只有一种解释,商家的“驰名商标”是花重金“买”来。而“驰名商标”的作用,也只限于两种:一方面,只要商家肯出资买“驰名商标”,商标管理部门就给他们提供特殊的保护政策和细致入微的服务;另一方面,既然商家为申请“驰名商标”投入了巨大成本,那么对于商家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大肆宣传,模糊“驰名商标”与优质名牌之间的概念和界线,以此误导消费者,获取更多利益,商标管理部门只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拿了别人的手软。
可见,“驰名商标”禁用不如废止。既然“驰名商标”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那么“驰名商标”也该寿终正寝了。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应对《商标法》进行重新修订,废止申报和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事实上,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而没有“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会让人质疑管理部门的动机。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自2001年问世以来,“驰名商标”被商家“利用”了十多年,也忽悠了消费者十多年。以至于在消费者眼中,“驰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名牌的象征。可以说,对“驰名商标”的尊崇,在消费者心里已经根深蒂固。
然而,直至今日,商标管理部门才告知“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才禁止商家使用“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显然慢了半拍。问题是,商标管理部门未尽到告知义务也就罢了。关键是十多年来,对商家滥用“驰名商标”置之不理,折射出其监管的严重缺位。
据商标管理部门介绍,“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的保护,防止“傍名牌”现象泛滥。既然如此,伴随着“驰名商标”问世,商标管理部门为何不尽早向商家和消费者告知“驰名商标”的作用和使用范围呢?再者,“驰名商标”被商家异化,滥用了十多年,工商部门,特别是商标管理部门,为何不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呢?
只有一种解释,商家的“驰名商标”是花重金“买”来。而“驰名商标”的作用,也只限于两种:一方面,只要商家肯出资买“驰名商标”,商标管理部门就给他们提供特殊的保护政策和细致入微的服务;另一方面,既然商家为申请“驰名商标”投入了巨大成本,那么对于商家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大肆宣传,模糊“驰名商标”与优质名牌之间的概念和界线,以此误导消费者,获取更多利益,商标管理部门只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拿了别人的手软。
可见,“驰名商标”禁用不如废止。既然“驰名商标”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那么“驰名商标”也该寿终正寝了。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应对《商标法》进行重新修订,废止申报和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事实上,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而没有“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会让人质疑管理部门的动机。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