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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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违约只能是针对合法有效的债务的违反,拒绝履行也只能针对有效债务。不成立的合同中的债务、无效合同中的债务都不能产生拒绝履行。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不过其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违反可撤销合同的债务应构成拒绝履行。只有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有条件履行合同而不履行时,才构成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债务人已无能力或无条件履行合同,则应构成履行不能,而不属于拒绝履行。违法性是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合法的行使权利自然不会引起为违约责任。
  关键词 拒绝履行 构成要件
  一、拒绝履行的概念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履行却拒不履行债务(合同义务)而违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台湾地区有学者称为给付拒绝,或称之履行拒绝。拒绝的表示,大多系基于故意,然而由于过失也可能成立。
  英美法系通常采用“Repudiation”、“Renunciation”等术语称谓拒绝履行,虽然从 repudiation 的定义来看符合“拒绝履行”的中文意思,但是 repudiation 具体解释上,在英国,不仅仅包括债务人以其言辞或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思,而且包括了债务人因其行为导致自己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后者之下债务人不见得在主观上拒绝履行,而仅仅客观上不能履行或者发生重大困难而已,这与大陆法系中的履行不能基本一致,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但这主要是由于英美法系概念本身不严谨所致,因此在中文翻译上难以消除这种固有的缺陷。
  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上将债务履行不正当的行为都归结于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因此,在其法典中无从找到拒绝履行。人们一旦在债务履行过程中遇到障碍,其首先要做的是查明履行障碍到底属于何种债务不履行形态,然后再寻求相应的救济。但是,二元化的债的不履行形态根本难以囊括现实交易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债务人确定并终局地拒绝履行,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或解除契约?拒绝履行因此应运而生,不过,根据德国通说,拒绝履行属于积极侵害债权之一种,拒绝履行不同于不能履行和迟延履行。
  二、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一)应存在客观有效的债务
  只有履行合法有效存在的债务,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违约只能是针对合法有效的债务的违反,拒绝履行也只能针对有效债务。不成立的合同中的债务、无效合同中的债务都不能产生拒绝履行。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不过其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违反可撤销合同的债务应构成拒绝履行。如果债务人有其他否认债务存在的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因为不存在履行义务,故不构成此处的拒绝履行。
  (二)须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
  拒绝履行的成立须有债务人不欲履行其债务的表示,这是构成拒绝履行的核心。此时的意思表示,不以明示为限(例如物之出卖人向买受人表示不交付标的物),默示亦可(例如将原预定交付的特定物为其他处分)。此对于履行可能的债务所为拒绝履行的表示,通说认为是一种意思通知。这种拒绝履行的表示必须是明确无误的(清楚的)、彻底的和断然的(绝对的),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均不会自愿履行其债务。事实上,债务人为了逃避拒绝履行所带来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风险,常以隐蔽的方式来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如以债务不履行的事由系因债权人的行为所导致为借口,或是其履行义务因其他非正当事由而不承认,如债务人无理由地表示要解除契约或表示要撤销其意思表示或是对契约的成立有所争执等。如果债务人仅向债权人表示其将来可能不履行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并不能被判定为绝对的和清楚的拒绝履行,亦难认定其已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期待,不能视为此处的拒绝履行。
  (三)须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
  债务人只有明知存在债务而拒绝履行,或因过失而不知债务存在而拒绝履行时,方成立拒绝履行。至于无过失不知债务存在而拒绝履行时,则无责任可言。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应视为拒绝履行。
  (四)履行须为可能
  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有条件履行合同而不履行时,才构成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债务人已无能力或无条件履行合同,则应构成履行不能,而不属于拒绝履行。例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则不能发生拒绝履行。此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应依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故意使自己陷于不能履行的场合,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故意将标的物卖给第三人或故意毁弃,其仍应视为拒绝履行。
  (五)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为违法
  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务否认、留置权、时效完成抗辩权、条件不成就、履行期限未届至及依契约之履行抗辩权等,其拒绝履行为权利的正当行使,不构成拒绝履行。延期的抗辩权,在其行使的范围内,也阻却违法性。违法性是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合法的行使权利自然不会引起为违约责任。英国早期之 Clay v. Yates 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契约,由原告替被告印刷一部书及其中的献语,在印刷排版中,原告发现被告书中的献语对他人造成毁谤而拒绝印刷出版,同时要求被告就已印刷部分支付费用,被告拒绝而发生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并认为在整个契约中,原告履行的合法部分,被告必须支付费用,不合理部分原告有权拒绝印刷。本案说明了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是出于正当理由,则不构成违约。
  参考文献:
  [1]郑玉波,陈荣隆.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利明主编.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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