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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子嗣在中国古代的历史进程中一直被视为财产继承的主要对象,而女儿的继承权则历经从秦汉时期的初步确立,到唐宋时期的日趋完善,再到元明清时期的衰弱等一系列的变迁过程。通过对唐宋时期有关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家产继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重点剖析,可以进一步阐释中国古代女儿法定继承权受限的历史样态,并最终归纳出古代律法中女儿财产继承权利体系在制度上的儒学思想性、在权利获取上的普遍受限性、在份额分配上受亲疏远近的决定性、在权利变化上受物质条件的影响性等深层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