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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涉及到刑事沉默权、诉讼理念、诉讼价值等深层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价值目标上的内在统一问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必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为此,可以通过修改罪状表述来避免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