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论不是单纯的犯罪成立要件论,而是如实反映对犯罪的基本看法的理论立足点.对犯罪的基本看法与对刑罚的基本看法是互动的,与对社会体系的看法相对应.在当前的“体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尊重个人的自由与自己决定权的同时,从犯罪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的观点出发,基于规范体系的机能主义观点来对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主义、违法论中的正当化原理及可罚的违法性、责任论中的责任本质及可罚的责任思想等理论进行重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