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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作为一个符号,必须以多元的观点来看,不可以单一的、有机式一元论的观点来理解。那是不符合史实的。事实上,五四时代是由三个阶段组成。早期的“五四”,指一九一九年以前,大致可以从一九一四年算起。当时陈独秀、李大钊、鲁迅等均主张建立宪政民主,亦即:保障个人自由的民主 (liberal democracy)。这一共识可以陈独秀一九一四年的一句话作为代表: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共谋幸福”。李大钊于一九一六年发表的《民彝与政治》,热烈主张推行宪政民主,更是感人肺腑:
顾此适宜之政治,究为何种政治乎?则惟民主义(当时民主主义的译名)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之政治;易辞表之,即国法与民彝(发自人性的常道)间之连络愈易疏通之政治也。先进国民之所以求此政治者,断头流血,万死不辞,培养民权自由之华,经年郁茂以有今日之盛。盖其努力率由生之欲求而发,出于自主之本能,其强烈无能为抗也。吾民对于此种政治之要求,虽云较先进国民为微弱,此种政治意识觉醒直范围,亦较为狭小;而观于革命之风云,蓬勃飞腾之象,轩然方兴而未有艾,则此民权自由之华,实已苞蕾于神州之陆。吾民宜固其秉彝之心田,冒万难以排去其摧凌,而后以渐渍之工夫,熏陶昌大其光彩,乃吾民唯一之天职,吾侪唯一之主张。
“五四”早期知识界的共识,刺激了当时的年轻人和读者,再加上反传统运动与白话文运动的兴起,构成了“五四”早期启蒙运动的主旋律。
“五四”中期是指一九一九年五月四日中国现代史上发生的自动自发的学生爱国运动。一九一八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大战期间中国虽未出兵,但中国劳工在为战胜国这边挖战壕,属于战胜国的一分子。然而,在巴黎和会上中国却未得到应有的待遇,居然把战败德国所占领的青岛给了日本。这种民族尊严的屈辱,对于已经深受启蒙、正在发展自觉意识的北京的大学生,是无法接受的。以北大为首的学生,在五月四日那天自动自发地走向街头,抗议军阀政府的丧权辱国。他们提出的口号是“外抗强权、内除国贼”。
民族主义勃然兴起的激情,开始时大家并未意识到,它与早期民主启蒙有什么冲突。不过,两者是有冲突的。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民族主义使民主无效,因为民主被一个被认为是更高的原则(民族主义)所取代”。(他的另一句名言是:“权力趋向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民族主义使受它感染的人,深深感到“小我”融入“大我”之中的精神的兴奋与提升。这种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的滋味,给予民族主义者类似皈依宗教的精神的洗礼与人格的扩大。在列强环伺左右的历史情境中,被民族主义激情所震撼的五四知识分子, 很快发现建立宪政民主国家缓不应急,不容易把中国人组织起来。于是,知识分子开始分裂。有的认为必须坚持民主的理想,有的则放弃了早期的诉求,开始走向大众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反对西方的宪政民主,以为宪政民主是服务资产阶级的,称之为资产阶级民主。因此,五四运动没过几年,很快就转向,转变成为政治运动,这就是从一九二一年开始的五四时代的后期。
民族主义,也可称作“本能的爱国主义”。它坚信它要保卫民族的尊严、掌握民族发展的自主性。然而,民族主义的依赖性却很明显。因为它自己提不出如何达成它的目标的方案与策略。它依赖具有建国方案与策略的其他意识形态的支持。在支持的同时,其他意识形态,尤其是代表某种政治利益的意识形态,很容易对之操纵与利用。
“五四”后期是强势意识形态形塑中国民族主义的时代。什么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套系统性与封闭性的思想,其系统性与封闭性彼此相互加强。它把其他成分统合在一个或几个价值之下。它的强势或弱势是由其封闭性的程度而定。一个最大程度的封闭性意识形态,则完全排斥外界的不同意见。对于外界可能颠覆它的可信性的客观证据与理性论证,更是完全排斥。它要求追随者绝对服从,并使追随者深深感到绝对服从(尤其是服从它的代表或化身)乃是深具道德情操的表现。
从“五四”后期开始一直到“文革”结束,中国历史的过程,基本上,是由强势左翼意识形态统摄的民族主义激情所形塑的。它使得人的精力与干劲迸发出来──其强度与浓度在世界史上少见。“文革”以后的种种(包括今天的各项腐败)问题,可以说大部分源自:对于过去封闭式强势意识形态的理想的幻灭以及它所造成清教徒式生活的扭曲的反扑。
“五四”距今已经九十年了。但“五四”所企盼的合情合理的政治、社会、文化秩序的建立,似乎仍然尚未推展开来。相反,“五四”以后的历史却产生了那么多的灾难。这些灾难产生的教训我们需要领取。是否让灾难以另一形式再发生?或是用实在而不是空想的办法来解决问题,防止灾难?我认为用“五四”早期的共识,会比较能够解决现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陈独秀、李大钊早期都有宪政民主的主张,虽然后来他们的路子有些变化,那是时代的影响。历史有时身不由己。陈独秀经历了天翻地覆的革命以后,痛切地反思,到头来于一九四○年病中写给朋友的信中说:“民主政治的真实内容是:法院以外机关无捕人权;无参政权不纳税;非议会通过,政府无征税权;政府之反对党有组织,言论,出版之自由;工人有罢工权;农民有耕种土地权;思想,宗教自由等等。”他根据一辈子的经验进行反思,发现自己早期的理想还是比较正确的。
现在要发扬“五四”的爱国精神,我认为就要恢复早期“五四”的目标、早期“五四”的诉求。由于历史的发展变化,由于民族的屈辱导致强烈民族主义激情的涌泻,以致把民权放在一边,使得民族独立成为当时的迫切任务。但现在中国已经站起来了,不能再用“本能的爱国主义”,亦即民族主义来解决问题,而要通过“反思的爱国主义”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反思的爱国主义”让我们肯定建设宪政民主的重要性,而宪政民主的建设,最重要的是:法治 (the rule of law)的确立。虽然目前的问题很多,但可以慢慢推进,不能着急、不能随便;因为一着急容易走错方向,人民容易被错误的方向误导,这是历史可以证明的。这里所说的法治,相当于英文中的 the rule of law(法律主治),而不是 the rule by law(依法而治)。法治当然是以宪法为依归。但不是任何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正式颁布的宪法,就是合乎法治原则的宪法。合乎法治原则的宪法必须符合法治背后的原则:(一)必须具有普遍性(平等应用到每一个人身上),(二)必须具有抽象性(不为任何人或团体的具体目的服务);(三)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只有不同的权力相互制衡,才能达到制止权力腐化与滥用的问题。过去那种以政治宣传、道德劝说或仪式来防治权力腐化的办法,事实证明是没有效果的;(四)国家有义务平等地保障境内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顾此适宜之政治,究为何种政治乎?则惟民主义(当时民主主义的译名)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之政治;易辞表之,即国法与民彝(发自人性的常道)间之连络愈易疏通之政治也。先进国民之所以求此政治者,断头流血,万死不辞,培养民权自由之华,经年郁茂以有今日之盛。盖其努力率由生之欲求而发,出于自主之本能,其强烈无能为抗也。吾民对于此种政治之要求,虽云较先进国民为微弱,此种政治意识觉醒直范围,亦较为狭小;而观于革命之风云,蓬勃飞腾之象,轩然方兴而未有艾,则此民权自由之华,实已苞蕾于神州之陆。吾民宜固其秉彝之心田,冒万难以排去其摧凌,而后以渐渍之工夫,熏陶昌大其光彩,乃吾民唯一之天职,吾侪唯一之主张。
“五四”早期知识界的共识,刺激了当时的年轻人和读者,再加上反传统运动与白话文运动的兴起,构成了“五四”早期启蒙运动的主旋律。
“五四”中期是指一九一九年五月四日中国现代史上发生的自动自发的学生爱国运动。一九一八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大战期间中国虽未出兵,但中国劳工在为战胜国这边挖战壕,属于战胜国的一分子。然而,在巴黎和会上中国却未得到应有的待遇,居然把战败德国所占领的青岛给了日本。这种民族尊严的屈辱,对于已经深受启蒙、正在发展自觉意识的北京的大学生,是无法接受的。以北大为首的学生,在五月四日那天自动自发地走向街头,抗议军阀政府的丧权辱国。他们提出的口号是“外抗强权、内除国贼”。
民族主义勃然兴起的激情,开始时大家并未意识到,它与早期民主启蒙有什么冲突。不过,两者是有冲突的。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民族主义使民主无效,因为民主被一个被认为是更高的原则(民族主义)所取代”。(他的另一句名言是:“权力趋向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民族主义使受它感染的人,深深感到“小我”融入“大我”之中的精神的兴奋与提升。这种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的滋味,给予民族主义者类似皈依宗教的精神的洗礼与人格的扩大。在列强环伺左右的历史情境中,被民族主义激情所震撼的五四知识分子, 很快发现建立宪政民主国家缓不应急,不容易把中国人组织起来。于是,知识分子开始分裂。有的认为必须坚持民主的理想,有的则放弃了早期的诉求,开始走向大众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反对西方的宪政民主,以为宪政民主是服务资产阶级的,称之为资产阶级民主。因此,五四运动没过几年,很快就转向,转变成为政治运动,这就是从一九二一年开始的五四时代的后期。
民族主义,也可称作“本能的爱国主义”。它坚信它要保卫民族的尊严、掌握民族发展的自主性。然而,民族主义的依赖性却很明显。因为它自己提不出如何达成它的目标的方案与策略。它依赖具有建国方案与策略的其他意识形态的支持。在支持的同时,其他意识形态,尤其是代表某种政治利益的意识形态,很容易对之操纵与利用。
“五四”后期是强势意识形态形塑中国民族主义的时代。什么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套系统性与封闭性的思想,其系统性与封闭性彼此相互加强。它把其他成分统合在一个或几个价值之下。它的强势或弱势是由其封闭性的程度而定。一个最大程度的封闭性意识形态,则完全排斥外界的不同意见。对于外界可能颠覆它的可信性的客观证据与理性论证,更是完全排斥。它要求追随者绝对服从,并使追随者深深感到绝对服从(尤其是服从它的代表或化身)乃是深具道德情操的表现。
从“五四”后期开始一直到“文革”结束,中国历史的过程,基本上,是由强势左翼意识形态统摄的民族主义激情所形塑的。它使得人的精力与干劲迸发出来──其强度与浓度在世界史上少见。“文革”以后的种种(包括今天的各项腐败)问题,可以说大部分源自:对于过去封闭式强势意识形态的理想的幻灭以及它所造成清教徒式生活的扭曲的反扑。
“五四”距今已经九十年了。但“五四”所企盼的合情合理的政治、社会、文化秩序的建立,似乎仍然尚未推展开来。相反,“五四”以后的历史却产生了那么多的灾难。这些灾难产生的教训我们需要领取。是否让灾难以另一形式再发生?或是用实在而不是空想的办法来解决问题,防止灾难?我认为用“五四”早期的共识,会比较能够解决现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陈独秀、李大钊早期都有宪政民主的主张,虽然后来他们的路子有些变化,那是时代的影响。历史有时身不由己。陈独秀经历了天翻地覆的革命以后,痛切地反思,到头来于一九四○年病中写给朋友的信中说:“民主政治的真实内容是:法院以外机关无捕人权;无参政权不纳税;非议会通过,政府无征税权;政府之反对党有组织,言论,出版之自由;工人有罢工权;农民有耕种土地权;思想,宗教自由等等。”他根据一辈子的经验进行反思,发现自己早期的理想还是比较正确的。
现在要发扬“五四”的爱国精神,我认为就要恢复早期“五四”的目标、早期“五四”的诉求。由于历史的发展变化,由于民族的屈辱导致强烈民族主义激情的涌泻,以致把民权放在一边,使得民族独立成为当时的迫切任务。但现在中国已经站起来了,不能再用“本能的爱国主义”,亦即民族主义来解决问题,而要通过“反思的爱国主义”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反思的爱国主义”让我们肯定建设宪政民主的重要性,而宪政民主的建设,最重要的是:法治 (the rule of law)的确立。虽然目前的问题很多,但可以慢慢推进,不能着急、不能随便;因为一着急容易走错方向,人民容易被错误的方向误导,这是历史可以证明的。这里所说的法治,相当于英文中的 the rule of law(法律主治),而不是 the rule by law(依法而治)。法治当然是以宪法为依归。但不是任何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正式颁布的宪法,就是合乎法治原则的宪法。合乎法治原则的宪法必须符合法治背后的原则:(一)必须具有普遍性(平等应用到每一个人身上),(二)必须具有抽象性(不为任何人或团体的具体目的服务);(三)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只有不同的权力相互制衡,才能达到制止权力腐化与滥用的问题。过去那种以政治宣传、道德劝说或仪式来防治权力腐化的办法,事实证明是没有效果的;(四)国家有义务平等地保障境内所有人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