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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增加“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2001年4月以来,先后有61家沪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证所77次公开谴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477人(次)因未能勤勉尽责遭公开谴责。ST宁窖管理层受到的公开谴责多达70人(次),大部分董事面临多达三次的谴责。
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竟漠视法律与良心,屡屡失信于市场,失信于投资者。就目前法规体系而言,公开谴责是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最严厉的处分——一线监管仅仅止步于道德层面。
本期风云大讲堂就这一颇有争议的话题邀请了国内相关领域著名专家和业界资深人士展开讨论。
公开谴责为何难以唤回上市公司诚信
□文/罗培新(著名证券法专家)
股市失信频仍,“公开谴责”黄牌提速
诚信兮,归来!这是数千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真切希冀!然而,伴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家数不断攀升的却是公司造假频仍、监管层“黄牌”警告满天飞。数年前银广厦、东方锅炉等造假案尚历历在目,2004年仅在7月份就又有江苏琼花、托普软件、伊利股份、深大通四家公司被监管层立案调查,创出单月立案之最。而其中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公司之一江苏琼花更是在上市后不到20天内,便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谴责,创下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遭受谴责的最快记录。
此外,频频现身于证券市场的“失踪事件”,更是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信行为推向极致。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1月以来,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资金7亿多元后“因病出国就医”的ST南华董事长何竟棠、留下40多亿元贷款“窟窿”后前往日本“养病”的奥园发展董事长刘波,以及在9.88亿元巨额担保面前“人间蒸发”的ST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等。
面对爱玩“失踪”的董事长们,市场开始流传一首改版后的李宗盛《凡人歌》:你我皆高管,身处股市间。终日圈钱苦,一刻不得闲……多少董事长,一逃为金钱,多少好公司,已成将沉船。上市虽然短,何必苦苦恋。老总不见了,向谁去喊冤?投资者的愤怒和无奈表露无遗。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频仍,交易所的“谴责黄牌”警告遂紧急提速。据上证所网站2004年11月的资料表明,三年多来,沪市上市公司共有477人(次)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受到了公开谴责。而且,受谴责家数还呈现递增的态势。
一边是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胆大包天,屡屡再现“真实的谎言”,另一边是监管层(证监会和交易所)处罚提速,“谴责黄牌”的掏牌动作明显加快,但其效果却不尽理想。投资者不禁要问,公开谴责为何难以唤回上市公司诚信?
何为公开谴责?
从国内外相关规定看,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主要有: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公开谴责、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停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其中公开谴责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它是指刊载公开谴责声明,将上市公司、董事的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处罚措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进行公开谴责的依据是交易所业务规则,谴责的事由包括上市公司拖延、隐瞒或篡改包括公司业绩、对外借款、贷款、质押担保、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特别是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或重大合同等信息。另外,上市公司出于种种目的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业绩预告从而误导投资者等行为,也在被谴责之列。
从理论上说,虽然这种处罚方式不会给行为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的违规丑行公之于众后,一般会降低其在投资者中的信用度,影响到上市公司资金的筹措和增资配股,从而间接危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可得利益,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价格的下跌。因此,一般而言,公开谴责可以有效促进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对违法违规的整改,以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果真如此,为何还有那么多上市公司和董事漠视法律与良心,屡屡失信于市场,失信于投资者?
“失信可耻”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
在发达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中,一旦某家上市公司遭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它在相关客户和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将一落千丈,其社会信誉也将面临极大损伤,最终甚至会被授信银行、客户和投资者所抛弃,或者股价直线下挫而引来并购者。而那些被公开谴责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独立董事,将永远背负着一个不光彩的包袱。
但在中国,情况却大不相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为国企解困的思路极为明显,相当多的国有公司为了上市圈钱而大肆包装,政府对此采取了默许、甚至是纵容的态度。当时,在许多拟上市的国企高管的潜意识中,信息失真甚至蓄意造假,也是为了完成国企上市的“政治任务”。这样,为国企解困而上市的“政治正确性”,使得包装上市、造假上市,在无形中竟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正当性!这种思想的潜滋暗长,使得在多年之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的许多高管,仍有为了“国有利益”可以欺骗市场的可怕念头!殊不知,欺骗市场、失信于市场,破坏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这才是对国有利益的最大侵蚀!而且,更为糟糕的是,在众多失信事件的背后,都有谋求个人私利的黑手。
总之,由于股市国有体制这一历史原因,我国资本市场“失信可耻”的观念远未深入人心。
违规成本太低导致监管失衡
面对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个经常面临的责问是,白领盗窃与吃不饱饭的小偷行窃,是否应当在同一层面上加以惩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查处明显偏轻。如《证券法》第184条规定的操纵市场的犯罪,刑法规定的最高量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小偷如果窃取操纵证券市场所获得的同等数量的金钱,早已经命归黄泉了。
刑事制裁威慑力畸低。同样,来自监管当局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者极为有限的经济处罚,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也显然是“九牛一毛”。这种法律体制,显然在维护市场诚信方面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惩戒作用。
强化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可以考虑引入个人破产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的无限责任制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
让上市公司高管不敢失信,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许,这才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所必须期待的结果。
公开谴责凸现法治困境
□文/谢百三(著名金融学专家)孙雯(金融学研究生)
2004年12月,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了创维公司原董事长黄宏生,让他坦白交代大股东盗用小股东经费4837万港元的罪行。与此同时,新加坡警方坚决拘捕了违规操作石油期货,导致在新加坡上市的航空燃料供应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亏损5.54亿美元的原总裁陈久霖。
这两件事轰动全球,对香港、新加坡及全球在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者再次敲响了警钟。
使人记忆犹新的是:2001年秋天美国能源业巨人安然公司、第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曝光作假丑闻时,美国从总统到纽约证交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都采取断然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极其严厉的法规。如,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出台,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如,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签署了公司改革法案,从而使打击公司欺诈活动、加强对财会业实行监管的措施变成了法律;又如,对美国竞选经费改革法案、证券法、中介组织法、会计员责任法等法案的进一步完善。
安然事件不仅使公司破产,还毁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世界通讯公司以隐瞒开支38亿美元的假账欺骗股民,把自己送到了破产案中;美国办公设备巨人施乐公司,夸大营业收入64亿美元,被美国证交会罚款1000万美金。
有的人,自愧无法做人。闹得沸沸扬扬的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财务丑闻案爆发时,债务高达1400多亿欧元,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42岁的亚历山德罗·巴西选择了投河自尽。
然而,与此对应的是:中国证券监管市场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2004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增加“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详细披露了历年沪市公开谴责信息。
大部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是由于未及时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而遭到公开谴责的。但谴责归谴责,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照当不误,高薪补贴照领不误。有的人宁可受你公开谴责,也不愿在公司中坚持原则,得罪自己公司的大股东领导。
有的人还算过一笔账,你谴责一次,我得到更多信任,加薪、奖房、提拔,值啊!如亿安科技,中科创等,在证券市场上,一亏损就是50多亿;而违规者、操纵者及其亲朋好友、妻子女友、七亲八姑,不知受惠多少万元,而他们被判的操纵证券价格罪,其中最长者被处4年有期徒刑,短者2年2个月。他们坐几年牢,得了几百万、几千万、几亿的好处,等于年薪几百万元,月薪几十万元。他们感到值,愿意这么交换。在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了,低到了没有一点警戒作用。
这次创维公司董事长黄宏声在香港窃取公众股东钱财,实际上是在中国大陆上市公司中司空见惯的大股东挪用、侵占中小股东权益之事。在中国大陆,至多受个谴责,公司高管们个个活得滋润,没见哪个董事长被抓起来啊!
显然,对比发达国家、地区的市场,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如下问题:
一、制定法规太宽。如,中科创集团亏了54亿,主犯吕梁一逃了之,至今都未受到严厉的法律惩戒。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适用的法规中,一般都从宽不从严,谴责,谴责,谴责了477人次。既表明证监会在监管,又对各方面好有交代。中国证券市场的这种畸形发展形成的一个悖论是,有着巨大权力的证监会却治不了证券市场的种种腐败和违规违法现象,甚至对自身的问题也无能为力。
三、有关部门是否存在着“寻租”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还是证券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提起诉讼都非常艰难。其后果是,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权力、证监会对市场参与者的权力都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也就意味着寻租。王小石案是又一个警示,王小石这样的人,在监管部门还有吗?自己不干净,何以监管人家。
四、中国股市是全世界缺陷最大的股市。研究表明,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与法治水平呈严格正相关性。用"每一百万人口平均有多少公司上市"来衡量一国股市的发达程度,法治最好的国家这个数字平均约为33,法治中等的国家为22.36,法治最差的只有8.51。而中国平均每一百万人口约一家上市公司。而且从一上市之日起,公众流通股的权益就被大大地侵蚀了一块,如果法规再不严,不能保护公众中小股东,那就是苦上加苦了。
监管到人,是监管有效性的保障
□文/杨兴君(金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公开谴责”的数据无声地宣布了上市公司高管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的迫切性。然而,为什么证券市场迟迟未见有遏制这种现象发生的趋势呢?
对于路人皆知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不过区区数家上市公司遭受了真正的厄运,如蓝田股份,如银广夏;对于上市发行过程中的黑箱操作,时至今日才有副处长级的违法违规者遭受惩处,如王小石;对于泛滥成灾的股市操纵,也只有数个典型“庄家”落马,如中科创业,如啤酒花。对于违法违规问题的遏制措施,首先是制度上的严密预防,其次是事中的强有力的监督,再其次是事后的严厉惩戒。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期望以严密的事前预防措施来杜绝此类违法违规现象似乎几不可为,原因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没有做到“执法必严”。而期望以有力监督来化解这种风险看来也收效甚微。比如可以极大震慑上市公司的股东集团诉讼,为什么在我国就不能推行呢?我们怕上市公司破产吗?难道上市公司破产比法律受到践踏,比证券市场信心动摇更严重吗?虽然如此,我想至少事后的严厉惩戒一定可以有所作为,至少可以威慑那些意欲违法违规者。以震慑的力量来杜绝或者减少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只是一种补救措施,如果事后都不能以严厉的手段来惩处的话,那么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和大无畏精神就会像荒野中的野草一样疯长。为什么我们看到的是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呢?为什么就没有看到严厉的惩处及其所带来的震撼呢?为什么我们总是把惩处作为特例来处理呢?我们学了那么多的国际经验,包括对市场起到积极作用的,也包括对市场起到了负面作用的,但是我们就为什么学不到香港廉政公署的那种势如破竹的监督力量呢?
是不是因为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转变过来的,是不是因为上市公司往往是地方上的利税大户、经济支柱,是不是因为上市公司涉及到就业、社会稳定,于是,我们就手下留情了呢?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没有守法守规、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就没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
监管到人,是杜绝和降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以往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不仅处罚力度很弱,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并没有落实到人,或者落实到人的时候板子往往是轻轻拍下,其最终的结果是上市公司买单,或者说是股东买单。然而,我们对于上市高管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再也不能手软了,我们正好借此契机将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一次改革。不仅仅要监管到机构,还要监管到人。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对违法违规的高管采取严格的市场禁入措施,追究违法违规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以宣告个人破产。
违法违规不仅仅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比如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董事长一言堂,高管内部人控制,而且归根结底是人造成的。董事长外逃,董事长绕开董事会违规审批,如此等等,那并不是公司没有制度,而是这个制度只是一张空白无力的纸片。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人去严格执行,只是空谈。只有监管到人,才能够保证监督真正到位。
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竟漠视法律与良心,屡屡失信于市场,失信于投资者。就目前法规体系而言,公开谴责是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最严厉的处分——一线监管仅仅止步于道德层面。
本期风云大讲堂就这一颇有争议的话题邀请了国内相关领域著名专家和业界资深人士展开讨论。
公开谴责为何难以唤回上市公司诚信
□文/罗培新(著名证券法专家)
股市失信频仍,“公开谴责”黄牌提速
诚信兮,归来!这是数千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真切希冀!然而,伴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家数不断攀升的却是公司造假频仍、监管层“黄牌”警告满天飞。数年前银广厦、东方锅炉等造假案尚历历在目,2004年仅在7月份就又有江苏琼花、托普软件、伊利股份、深大通四家公司被监管层立案调查,创出单月立案之最。而其中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公司之一江苏琼花更是在上市后不到20天内,便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谴责,创下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遭受谴责的最快记录。
此外,频频现身于证券市场的“失踪事件”,更是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信行为推向极致。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1月以来,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资金7亿多元后“因病出国就医”的ST南华董事长何竟棠、留下40多亿元贷款“窟窿”后前往日本“养病”的奥园发展董事长刘波,以及在9.88亿元巨额担保面前“人间蒸发”的ST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等。
面对爱玩“失踪”的董事长们,市场开始流传一首改版后的李宗盛《凡人歌》:你我皆高管,身处股市间。终日圈钱苦,一刻不得闲……多少董事长,一逃为金钱,多少好公司,已成将沉船。上市虽然短,何必苦苦恋。老总不见了,向谁去喊冤?投资者的愤怒和无奈表露无遗。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频仍,交易所的“谴责黄牌”警告遂紧急提速。据上证所网站2004年11月的资料表明,三年多来,沪市上市公司共有477人(次)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受到了公开谴责。而且,受谴责家数还呈现递增的态势。
一边是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胆大包天,屡屡再现“真实的谎言”,另一边是监管层(证监会和交易所)处罚提速,“谴责黄牌”的掏牌动作明显加快,但其效果却不尽理想。投资者不禁要问,公开谴责为何难以唤回上市公司诚信?
何为公开谴责?
从国内外相关规定看,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主要有: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公开谴责、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停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其中公开谴责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它是指刊载公开谴责声明,将上市公司、董事的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处罚措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进行公开谴责的依据是交易所业务规则,谴责的事由包括上市公司拖延、隐瞒或篡改包括公司业绩、对外借款、贷款、质押担保、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特别是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或重大合同等信息。另外,上市公司出于种种目的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业绩预告从而误导投资者等行为,也在被谴责之列。
从理论上说,虽然这种处罚方式不会给行为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的违规丑行公之于众后,一般会降低其在投资者中的信用度,影响到上市公司资金的筹措和增资配股,从而间接危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可得利益,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价格的下跌。因此,一般而言,公开谴责可以有效促进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对违法违规的整改,以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果真如此,为何还有那么多上市公司和董事漠视法律与良心,屡屡失信于市场,失信于投资者?
“失信可耻”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
在发达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中,一旦某家上市公司遭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它在相关客户和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将一落千丈,其社会信誉也将面临极大损伤,最终甚至会被授信银行、客户和投资者所抛弃,或者股价直线下挫而引来并购者。而那些被公开谴责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独立董事,将永远背负着一个不光彩的包袱。
但在中国,情况却大不相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为国企解困的思路极为明显,相当多的国有公司为了上市圈钱而大肆包装,政府对此采取了默许、甚至是纵容的态度。当时,在许多拟上市的国企高管的潜意识中,信息失真甚至蓄意造假,也是为了完成国企上市的“政治任务”。这样,为国企解困而上市的“政治正确性”,使得包装上市、造假上市,在无形中竟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正当性!这种思想的潜滋暗长,使得在多年之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的许多高管,仍有为了“国有利益”可以欺骗市场的可怕念头!殊不知,欺骗市场、失信于市场,破坏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这才是对国有利益的最大侵蚀!而且,更为糟糕的是,在众多失信事件的背后,都有谋求个人私利的黑手。
总之,由于股市国有体制这一历史原因,我国资本市场“失信可耻”的观念远未深入人心。
违规成本太低导致监管失衡
面对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个经常面临的责问是,白领盗窃与吃不饱饭的小偷行窃,是否应当在同一层面上加以惩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查处明显偏轻。如《证券法》第184条规定的操纵市场的犯罪,刑法规定的最高量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小偷如果窃取操纵证券市场所获得的同等数量的金钱,早已经命归黄泉了。
刑事制裁威慑力畸低。同样,来自监管当局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者极为有限的经济处罚,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也显然是“九牛一毛”。这种法律体制,显然在维护市场诚信方面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惩戒作用。
强化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可以考虑引入个人破产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的无限责任制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
让上市公司高管不敢失信,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许,这才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所必须期待的结果。
公开谴责凸现法治困境
□文/谢百三(著名金融学专家)孙雯(金融学研究生)
2004年12月,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了创维公司原董事长黄宏生,让他坦白交代大股东盗用小股东经费4837万港元的罪行。与此同时,新加坡警方坚决拘捕了违规操作石油期货,导致在新加坡上市的航空燃料供应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亏损5.54亿美元的原总裁陈久霖。
这两件事轰动全球,对香港、新加坡及全球在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者再次敲响了警钟。
使人记忆犹新的是:2001年秋天美国能源业巨人安然公司、第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曝光作假丑闻时,美国从总统到纽约证交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都采取断然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极其严厉的法规。如,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出台,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如,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签署了公司改革法案,从而使打击公司欺诈活动、加强对财会业实行监管的措施变成了法律;又如,对美国竞选经费改革法案、证券法、中介组织法、会计员责任法等法案的进一步完善。
安然事件不仅使公司破产,还毁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世界通讯公司以隐瞒开支38亿美元的假账欺骗股民,把自己送到了破产案中;美国办公设备巨人施乐公司,夸大营业收入64亿美元,被美国证交会罚款1000万美金。
有的人,自愧无法做人。闹得沸沸扬扬的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财务丑闻案爆发时,债务高达1400多亿欧元,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42岁的亚历山德罗·巴西选择了投河自尽。
然而,与此对应的是:中国证券监管市场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2004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增加“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详细披露了历年沪市公开谴责信息。
大部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是由于未及时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而遭到公开谴责的。但谴责归谴责,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照当不误,高薪补贴照领不误。有的人宁可受你公开谴责,也不愿在公司中坚持原则,得罪自己公司的大股东领导。
有的人还算过一笔账,你谴责一次,我得到更多信任,加薪、奖房、提拔,值啊!如亿安科技,中科创等,在证券市场上,一亏损就是50多亿;而违规者、操纵者及其亲朋好友、妻子女友、七亲八姑,不知受惠多少万元,而他们被判的操纵证券价格罪,其中最长者被处4年有期徒刑,短者2年2个月。他们坐几年牢,得了几百万、几千万、几亿的好处,等于年薪几百万元,月薪几十万元。他们感到值,愿意这么交换。在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了,低到了没有一点警戒作用。
这次创维公司董事长黄宏声在香港窃取公众股东钱财,实际上是在中国大陆上市公司中司空见惯的大股东挪用、侵占中小股东权益之事。在中国大陆,至多受个谴责,公司高管们个个活得滋润,没见哪个董事长被抓起来啊!
显然,对比发达国家、地区的市场,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如下问题:
一、制定法规太宽。如,中科创集团亏了54亿,主犯吕梁一逃了之,至今都未受到严厉的法律惩戒。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适用的法规中,一般都从宽不从严,谴责,谴责,谴责了477人次。既表明证监会在监管,又对各方面好有交代。中国证券市场的这种畸形发展形成的一个悖论是,有着巨大权力的证监会却治不了证券市场的种种腐败和违规违法现象,甚至对自身的问题也无能为力。
三、有关部门是否存在着“寻租”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还是证券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提起诉讼都非常艰难。其后果是,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权力、证监会对市场参与者的权力都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也就意味着寻租。王小石案是又一个警示,王小石这样的人,在监管部门还有吗?自己不干净,何以监管人家。
四、中国股市是全世界缺陷最大的股市。研究表明,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与法治水平呈严格正相关性。用"每一百万人口平均有多少公司上市"来衡量一国股市的发达程度,法治最好的国家这个数字平均约为33,法治中等的国家为22.36,法治最差的只有8.51。而中国平均每一百万人口约一家上市公司。而且从一上市之日起,公众流通股的权益就被大大地侵蚀了一块,如果法规再不严,不能保护公众中小股东,那就是苦上加苦了。
监管到人,是监管有效性的保障
□文/杨兴君(金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公开谴责”的数据无声地宣布了上市公司高管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的迫切性。然而,为什么证券市场迟迟未见有遏制这种现象发生的趋势呢?
对于路人皆知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不过区区数家上市公司遭受了真正的厄运,如蓝田股份,如银广夏;对于上市发行过程中的黑箱操作,时至今日才有副处长级的违法违规者遭受惩处,如王小石;对于泛滥成灾的股市操纵,也只有数个典型“庄家”落马,如中科创业,如啤酒花。对于违法违规问题的遏制措施,首先是制度上的严密预防,其次是事中的强有力的监督,再其次是事后的严厉惩戒。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期望以严密的事前预防措施来杜绝此类违法违规现象似乎几不可为,原因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没有做到“执法必严”。而期望以有力监督来化解这种风险看来也收效甚微。比如可以极大震慑上市公司的股东集团诉讼,为什么在我国就不能推行呢?我们怕上市公司破产吗?难道上市公司破产比法律受到践踏,比证券市场信心动摇更严重吗?虽然如此,我想至少事后的严厉惩戒一定可以有所作为,至少可以威慑那些意欲违法违规者。以震慑的力量来杜绝或者减少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只是一种补救措施,如果事后都不能以严厉的手段来惩处的话,那么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和大无畏精神就会像荒野中的野草一样疯长。为什么我们看到的是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呢?为什么就没有看到严厉的惩处及其所带来的震撼呢?为什么我们总是把惩处作为特例来处理呢?我们学了那么多的国际经验,包括对市场起到积极作用的,也包括对市场起到了负面作用的,但是我们就为什么学不到香港廉政公署的那种势如破竹的监督力量呢?
是不是因为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转变过来的,是不是因为上市公司往往是地方上的利税大户、经济支柱,是不是因为上市公司涉及到就业、社会稳定,于是,我们就手下留情了呢?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没有守法守规、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就没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
监管到人,是杜绝和降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以往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不仅处罚力度很弱,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并没有落实到人,或者落实到人的时候板子往往是轻轻拍下,其最终的结果是上市公司买单,或者说是股东买单。然而,我们对于上市高管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再也不能手软了,我们正好借此契机将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一次改革。不仅仅要监管到机构,还要监管到人。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对违法违规的高管采取严格的市场禁入措施,追究违法违规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以宣告个人破产。
违法违规不仅仅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比如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董事长一言堂,高管内部人控制,而且归根结底是人造成的。董事长外逃,董事长绕开董事会违规审批,如此等等,那并不是公司没有制度,而是这个制度只是一张空白无力的纸片。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人去严格执行,只是空谈。只有监管到人,才能够保证监督真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