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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社会关系承载着不同的利益格局。在涉税信息共享关系中,纳税人作为原始的信息载体享有信息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益,国家作为征税主体享有财政利益和征税效率的利益,相关第三方基于涉税信息的占有关系享有守诺利益,不同的信息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涉税信息共享规则的构建应该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衡量不同主体的信息利益需求,确保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