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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7日李某在所在县信用联社贷款8万元,期限为一年,以临街的12间房屋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有关抵押手续,但没约定抵押期间。后李某于1999年3月5日与刘某做了一笔生意,欠刘某3.1万元,并与刘出具了欠条,约定半年后还清。到期后,李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刘无奈于2000年3月诉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