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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语文》第四册课本注释“宰严限追比”为:“县令严定期限,催促交纳。比,追征。”
按:学生依该注释理解时,常把“追比”理解为“追征”,而不理解后文为何突然有“杖至百”。这主要是由于该注释欠准确。将“比”释为“追征”,遍检辞书未见此释义;而在《汉语大词典》中“追征”主要义项有:“①催迫征收;②加征,补征;③催迫征召;④追回没收。”均无杖责之义。《汉语大词典》释“追比”为“旧时地方官严逼限期交税、交差或交代问题,过期以杖责,监禁等方式继续追逼。”《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拿众盗家属追比,自然有个下落。”《明史·顾秉谦传》:“杨琏等人之逮也,广微实与其谋,秉谦调严旨,五日一追比。”朱其铠主编的《全本新注<聊斋志异>》(1989年人民文学出版社)释“追比”为:“旧时地方官府规定限期要求差役或百姓完成任务或交清赋欠,并按期查验完成情况,逾期不能完成则施杖责。查验有一定期限,每误一期打一次,叫‘追比’。”金启华主编的《古代文学作品选》(1983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刘烈茂译注章培恒审阅的《聊斋志异选译》(1990年巴蜀书社)等释“追比”均与上注相一致。
故笔者以为“宰严限追比”注释宜去掉原“比”的注释,增注“旧时地方官严逼限期交税、交差或交代问题,过期以杖责、监禁等方式继续追逼叫‘追比’”。
(作者通联:江苏南京师大附中)
按:学生依该注释理解时,常把“追比”理解为“追征”,而不理解后文为何突然有“杖至百”。这主要是由于该注释欠准确。将“比”释为“追征”,遍检辞书未见此释义;而在《汉语大词典》中“追征”主要义项有:“①催迫征收;②加征,补征;③催迫征召;④追回没收。”均无杖责之义。《汉语大词典》释“追比”为“旧时地方官严逼限期交税、交差或交代问题,过期以杖责,监禁等方式继续追逼。”《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拿众盗家属追比,自然有个下落。”《明史·顾秉谦传》:“杨琏等人之逮也,广微实与其谋,秉谦调严旨,五日一追比。”朱其铠主编的《全本新注<聊斋志异>》(1989年人民文学出版社)释“追比”为:“旧时地方官府规定限期要求差役或百姓完成任务或交清赋欠,并按期查验完成情况,逾期不能完成则施杖责。查验有一定期限,每误一期打一次,叫‘追比’。”金启华主编的《古代文学作品选》(1983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刘烈茂译注章培恒审阅的《聊斋志异选译》(1990年巴蜀书社)等释“追比”均与上注相一致。
故笔者以为“宰严限追比”注释宜去掉原“比”的注释,增注“旧时地方官严逼限期交税、交差或交代问题,过期以杖责、监禁等方式继续追逼叫‘追比’”。
(作者通联:江苏南京师大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