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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事宜,改革的不断深化实际上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撑。经济法的完善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得到了很多关注,但想要对经济法进行有效完善,特别是迎合改革趋势进行完善的现实难度较高。本文将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经济法完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更好进行经济法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73-02
作者简介:葛若涵(1999-),女,满族,辽宁丹东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诉求,其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更好运转的一种保障。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经济法完善得到了很多关注,经济法的完善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更好取得的必要条件。但也需要看到,作为先行发展体系中的基本构成,经济法的完善并不简单,甚至可以说带有很强的复杂性。鉴于此,探寻出经济法完善的有效策略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完善的难点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的迎合较为困难
国家层面在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下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更多影响。从经济法完善的角度看,经济法完善应当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间保持较好的一致,即立法层面进行的调整与优化需要对改革的大方向和趋势进行较好迎合。通过对现阶段经济法完善的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想要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充分迎合并不简单。现行经济法中包含着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等诸多分项内容,每一个层面的法律内容实际上都与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宏观经济发展间密切相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度与广度极大,现行经济法中涉及的内容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事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关系会出现一定程度变化,而作为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法律,经济法理应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间保持较高一致性。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会停止,动态的改革进程中,经济法的完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改革进程中,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经济发展予以适应的过程。如何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迎合改革趋势自然也成为了新时期经济法完善进程中的一个难点。
(二)市场经济体系运转的特点越发多样
市场经济体系在运转中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体系运转中会呈现出更多的变化。经济法完善进程中,这些新特点是法律完善层面的参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法完善的现实难度。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是一种保障和规范性“工具”,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自由运转,并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规划则是经济法存在和运转的重要意义。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虽然不会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变化,但社会经济关系的存在形式会产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则会传导至市场经济运转层面。例如,落后产能不断淘汰时,传统能源领域內一些大型企业间的竞争会越发激烈,不正当竞争,以及竞争不充分下,如何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自由运转是经济法完善中不可规避的现实性问题。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成熟度不断提升等因素影响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参与者类型和数量会逐步增加,如何对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指导与规范也不容忽视。这些现实性问题,以及市场经济运转中的新特点客观存在时,经济法的完善也会带有很大难度。
(三)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带有不可预见性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一些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网络经济与共享经济当前也成为了十分主要且影响极为明显的经济形式。既有的经济法在制定上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础,其对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经济形式进行了充分考量,并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较好规制。这也导致经济法在新经济形式发展层面的指导与规范性功能很难充分发挥出来,新经济形式相关领域内的具体问题适用法律是什么,如何适用等也产生了很大分歧。从经济法完善这一角度看,新经济形式的产生与大肆发展不仅在倒逼经济法完善,与此同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带有一定不可预见性,即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出现,未来会出现哪些更为新颖的经济形式很难预测。这一状态下,经济法的完善是否要带有一定前瞻性,前瞻性应该有多大都会成为经济法完善中的难点性事宜。而在对经济法进行完善时,一旦人为的规避了这一层面的难点性问题,即便是修订后的经济法,其也无法较好指导市场经济体系运转,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会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完善的建议
(一)注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的迎合
经济法的完善需要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为基础目标,因此,在进行经济法的完善性尝试时也要迎合改革趋势。可以预见的是,国家层面会大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活动的开展,改革进程也会不断加快,在经济法的完善上,更是需要进行更多的投入与思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国民经济中不同产业的占比。因此,经济法在完善层面需要对市场的公平性原则进行较好遵循,并对落后产能的淘汰,以及产业结构优化等事宜进行更好规制,提供更好指导。迎合改革的基本趋势完善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事宜,更是保障经济法本身“方向正确”的基础,这也是保障经济法能够更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前提。立法部门应当基于宏观角度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的分析,此外,也要以现有的经济法体系为依托,对不同行业与不同领域内改革的基本动向和趋势等进行分析,从而更为精准的迎合改革趋势进行经济法完善尝试。经济法完善中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特别是一些具体的深化改革要求进行迎合是基础性事宜,保障了经济法完善的“方向正确”后,后续的经济法完善尝试也能够取得更好成效,且经济法完善层面也不至于出现较为严重的不足或缺陷。 (二)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良好运转
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良好运转极为必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但现行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制约。即便经济法总论中对时代发展与经济发展进行了很好的关切,但与改革深化的内在要求依然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的完善应当对市场经济体系进行的运转进行更好保障。例如,现行经济法对于资本流入與流出的态度较为“暧昧”,这也使得很多投机者能够依托现行的经济法进行各种投机倒把操作,而这些操作也势必会对市场经济良好运转产生冲击性影响。借助改革不断深化的契机,通过完善经济法中的具体条款,适度强化宏观调控上的精准度与力度也是一种不错选择,对于各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乱象予以解决也呼吁更为完善的经济法出现。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良好运转,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市场经济的新特点进行有效分析十分必要,这俨然成为了经济法完善中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通过对深化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新特点进行有效分析,并结合市场经济发展新特点的表现形式,在经济法法律条款层面进行优化后,经济法完善层面的压力也能够得到较好环节,借助经济法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也较为可行。
(三)适度鼓励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式发展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经济形式开始出现,其中,共享经济形式不仅具有鲜明的特点,其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有的经济法一般基于传统经济形式进行经济发展上的指导与规划,其对于新兴经济形式的指导性功能十分薄弱。新兴经济形式当前发展势头较为迅猛,且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不排除有更为新颖的经济形式出现。因此,在经济法的完善上需要对新兴经济形式发展予以兼顾,适度的鼓励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形势发展更是一种经济法完善上的不错选择。在传统经济形式为主导,共享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等多种新兴经济形式并存下,经济法完善层面的指导性功能也能够更好发挥出来。
三、结语
国家层面,特别是立法机构应当对经济法完善的必要性、紧迫感等进行较好感知,并迎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历史契机,进行经济法的完善性尝试。立法本身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对经济法进行的完善亦是如此。为了避免完善后的经济法带有滞后性,在经济法完善中也要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期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一定预测与分析,从而将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与支撑性作用更好发挥出来。
[ 参 考 文 献 ]
[1]徐孟洲.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J].经济法论丛,2017(1):56-57.
[2]孙晋,钟原.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济法思考——以漆多俊先生国家调节理论为中心展开[J].经济法论丛,2017(2):175-177.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73-02
作者简介:葛若涵(1999-),女,满族,辽宁丹东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诉求,其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更好运转的一种保障。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经济法完善得到了很多关注,经济法的完善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更好取得的必要条件。但也需要看到,作为先行发展体系中的基本构成,经济法的完善并不简单,甚至可以说带有很强的复杂性。鉴于此,探寻出经济法完善的有效策略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完善的难点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的迎合较为困难
国家层面在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下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更多影响。从经济法完善的角度看,经济法完善应当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间保持较好的一致,即立法层面进行的调整与优化需要对改革的大方向和趋势进行较好迎合。通过对现阶段经济法完善的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想要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充分迎合并不简单。现行经济法中包含着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等诸多分项内容,每一个层面的法律内容实际上都与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宏观经济发展间密切相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度与广度极大,现行经济法中涉及的内容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事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关系会出现一定程度变化,而作为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法律,经济法理应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间保持较高一致性。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会停止,动态的改革进程中,经济法的完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改革进程中,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经济发展予以适应的过程。如何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迎合改革趋势自然也成为了新时期经济法完善进程中的一个难点。
(二)市场经济体系运转的特点越发多样
市场经济体系在运转中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体系运转中会呈现出更多的变化。经济法完善进程中,这些新特点是法律完善层面的参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法完善的现实难度。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是一种保障和规范性“工具”,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自由运转,并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规划则是经济法存在和运转的重要意义。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虽然不会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变化,但社会经济关系的存在形式会产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则会传导至市场经济运转层面。例如,落后产能不断淘汰时,传统能源领域內一些大型企业间的竞争会越发激烈,不正当竞争,以及竞争不充分下,如何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自由运转是经济法完善中不可规避的现实性问题。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成熟度不断提升等因素影响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参与者类型和数量会逐步增加,如何对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指导与规范也不容忽视。这些现实性问题,以及市场经济运转中的新特点客观存在时,经济法的完善也会带有很大难度。
(三)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带有不可预见性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一些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网络经济与共享经济当前也成为了十分主要且影响极为明显的经济形式。既有的经济法在制定上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础,其对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经济形式进行了充分考量,并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较好规制。这也导致经济法在新经济形式发展层面的指导与规范性功能很难充分发挥出来,新经济形式相关领域内的具体问题适用法律是什么,如何适用等也产生了很大分歧。从经济法完善这一角度看,新经济形式的产生与大肆发展不仅在倒逼经济法完善,与此同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带有一定不可预见性,即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出现,未来会出现哪些更为新颖的经济形式很难预测。这一状态下,经济法的完善是否要带有一定前瞻性,前瞻性应该有多大都会成为经济法完善中的难点性事宜。而在对经济法进行完善时,一旦人为的规避了这一层面的难点性问题,即便是修订后的经济法,其也无法较好指导市场经济体系运转,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会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完善的建议
(一)注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的迎合
经济法的完善需要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为基础目标,因此,在进行经济法的完善性尝试时也要迎合改革趋势。可以预见的是,国家层面会大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活动的开展,改革进程也会不断加快,在经济法的完善上,更是需要进行更多的投入与思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国民经济中不同产业的占比。因此,经济法在完善层面需要对市场的公平性原则进行较好遵循,并对落后产能的淘汰,以及产业结构优化等事宜进行更好规制,提供更好指导。迎合改革的基本趋势完善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事宜,更是保障经济法本身“方向正确”的基础,这也是保障经济法能够更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前提。立法部门应当基于宏观角度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的分析,此外,也要以现有的经济法体系为依托,对不同行业与不同领域内改革的基本动向和趋势等进行分析,从而更为精准的迎合改革趋势进行经济法完善尝试。经济法完善中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特别是一些具体的深化改革要求进行迎合是基础性事宜,保障了经济法完善的“方向正确”后,后续的经济法完善尝试也能够取得更好成效,且经济法完善层面也不至于出现较为严重的不足或缺陷。 (二)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良好运转
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良好运转极为必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但现行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制约。即便经济法总论中对时代发展与经济发展进行了很好的关切,但与改革深化的内在要求依然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的完善应当对市场经济体系进行的运转进行更好保障。例如,现行经济法对于资本流入與流出的态度较为“暧昧”,这也使得很多投机者能够依托现行的经济法进行各种投机倒把操作,而这些操作也势必会对市场经济良好运转产生冲击性影响。借助改革不断深化的契机,通过完善经济法中的具体条款,适度强化宏观调控上的精准度与力度也是一种不错选择,对于各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乱象予以解决也呼吁更为完善的经济法出现。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良好运转,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市场经济的新特点进行有效分析十分必要,这俨然成为了经济法完善中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通过对深化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新特点进行有效分析,并结合市场经济发展新特点的表现形式,在经济法法律条款层面进行优化后,经济法完善层面的压力也能够得到较好环节,借助经济法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也较为可行。
(三)适度鼓励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式发展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经济形式开始出现,其中,共享经济形式不仅具有鲜明的特点,其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有的经济法一般基于传统经济形式进行经济发展上的指导与规划,其对于新兴经济形式的指导性功能十分薄弱。新兴经济形式当前发展势头较为迅猛,且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不排除有更为新颖的经济形式出现。因此,在经济法的完善上需要对新兴经济形式发展予以兼顾,适度的鼓励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形势发展更是一种经济法完善上的不错选择。在传统经济形式为主导,共享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等多种新兴经济形式并存下,经济法完善层面的指导性功能也能够更好发挥出来。
三、结语
国家层面,特别是立法机构应当对经济法完善的必要性、紧迫感等进行较好感知,并迎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历史契机,进行经济法的完善性尝试。立法本身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对经济法进行的完善亦是如此。为了避免完善后的经济法带有滞后性,在经济法完善中也要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期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一定预测与分析,从而将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与支撑性作用更好发挥出来。
[ 参 考 文 献 ]
[1]徐孟洲.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J].经济法论丛,2017(1):56-57.
[2]孙晋,钟原.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济法思考——以漆多俊先生国家调节理论为中心展开[J].经济法论丛,2017(2):175-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