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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由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补充性的土地经营制度。它经历了反复几次的"放和收",最终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实施而基本定型。自留地是社员拥有的具有长期使用权和相对完整收益权的自由小天地,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