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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消费逐步趋于大众化,交通事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亦日趋严重.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权力越来越影响到公民的权力及相关利益.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权力就应有救济,在公安机关行使这一"准司法权力"的同时,公民权利应如何给予充分的救济,已渐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的关注.笔者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的相关法律问题略陈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