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立法活动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显得空前活跃。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以及存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冲突、个体利益的差异性等原因,经济立法不可避免地产生负外部性,导致了局部利益失衡。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建构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对此,我们应建立利益补偿体系,补偿利益失衡群体的损失,实现法的公平价值,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地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