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20年3月15日,日本内阁在法律发展规划中,明确加入了监管互联网巨头的议案,拟推动国会审议通过《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被监管的企业涉及各个领域的主要互联网平台,它们分别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不少日本国内产经人士认为,日本政府的苛刻监管,将可能对该国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带来阻碍。
互联网巨头滥用支配地位
“下载此应用,会开放较多的权限,包括一些敏感的隐私信息,您选择继续安装吗?”随着互联网及移动应用的快速普及,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从当初的“可选择替代品”,成长为如今生活中无法割舍的“生活必需品”,进而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得以不断演化为托拉斯巨头。这些巨头在给使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隐患。
互联网巨头滥用支配地位首先表现在歧视行为。日本政府公平贸易委员会的负责人杉本和行在接受日本媒体采访时表示,已经针对亚马逊、苹果、谷歌、Facebook等互联网平台展开调查。他表示,调查将会着重“现有互联网巨头在掌握海量用户信息之后,是否会阻碍其他公司进入相关市场,以及基于他们在行业内的主导优势是否迫使日本本土合作伙伴公司降低价格”等问题。
其次,互联网巨头滥用支配地位也表现在信息安全方面。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IT大型企业的调查报告则更加直观,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将平台经营者随意操纵商品显示顺序的方法列为违规案例之一,要求运营企业说明决定商品显示顺序的机制。此外,滥用交易信息、随意更改平台规则等行为均被报告提及。报告称,截至2019年9月30日,监管机构已经对网上商城、应用商店等914家平台进行审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有以下情形:将交易数据用于自身平台销售,或支持其关联公司的销售活动;任意操作搜索算法,不公平地显示商品的位置,阻碍竞争对手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限制其他运营商在应用商店下载,以抢夺用户等。
事实证明,互联网平台企业屡屡曝出超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件。从目前的状况看,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以“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为由,拒绝向监管部门提供用户信息等相关情况。即使出了纰漏,监管部门也很难获取真实完整的一手资料——仅仅对表层合规作出处罚,却很难发现实质问题出在哪。
此外,除了对数据的不合理收集,互联网巨头还存在通过数据及渠道资源整合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不同领域的互联网巨头企业构筑起自己的商业模式,并利用强势地位,迫使中小企业接受交易条件的单方面修改。上述这些行为明显存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嫌疑。更加隐蔽的是,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巨头们的很多交易条件甚至无人知晓,实际上是想怎么玩就怎么玩。
新法列举了四种不当行为
《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将互联网平台之不当行为列举为以下四种:
一、不向消费者告知使用目的而获取个人信息。例如:互联网平台A公司在取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通过本公司的网站等告知其利用目的,而直接获取个人信息。
二、超过了达到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违背消费者意愿取得、利用个人信息。例如:互联网平台B公司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了从使用其服务的消费者处获取的个人信息。
三、没有充分履行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职责,缺乏必要且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例如:互联网平台C公司通过其服务获取了个人信息,但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没有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四、互联网平台超越消费者使用对价,超出必要的限度获取个人信息。例如:互联网平台D公司除了因提供服务所必需、从消费者处获取作为对价的个人信息之外,还追加获取与“消费”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这类行为往往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新法对互联网平台运营中的行为公正性做了专门规定。即“不当行为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制定法律上禁止进行一定交易上的不正当行为的规定,或是有可能阻碍革新性的措施,并举例如下:禁止充分竞争、强制使用本公司服务、相对优先地表示本公司的商品(对非自营商品的歧视性检索)、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障碍的单方面不利变更”。
来自质疑者的另一种声音
在完善数字市场规则的基础上,確保互联网平台及其利用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透明度和公正性是很重要的。但是,在制定具体规则时,互联网平台是一国推进数字经济不可或缺的存在,过度的限制强化可能会导致数字领域整体技术革新的停滞。
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2020年1月20日在其官网上表达了某种担忧:“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事业领域扩大,其商业模式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在期待着将来数字市场成长的同时,由于广泛的互联网平台及其行为被作为规制的对象,可能导致未来日本互联网平台出现的创新萌芽被摘除。因此,我们期待着制定慎重的规则。”
质疑者首先表达了对主体定义的质疑,提出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存在扩大化的嫌疑,即“应明确互联网平台的定义,让法律规制的对象更加明确。《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草案中拟定的三大特征很可能符合互联网上提供的很多业态,模糊的定义会降低经营者的预见性,有可能阻碍创新创造”。
质疑者还提出没有必要安排“特定互联网平台的运营状况报告和监控审查机制”——特定互联网平台应定期报告运营状况,并进行监控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互联网平台事业概要、数据信息公开的情况、运营体制的实际情况、纠纷等的处理状况等)。质疑者的逻辑在于不应安排日常性的报告及审查,而采取应监管部门需要而展开调查,且调查主体应当是充分中立的。
质疑者还提出限制行政措施的过度扩张,如果监管当局要求特定互联网平台公开交易信息,则在规定“公开项目”及其程度时,应该客观且合理,即“行政措施需要慎重地规定条件,应限定于违反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公开等情况”。同时,质疑者建议,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公开数据之前,应该充分保障相应互联网平台拥有就“正当理由”发表意见的机会。
多方利益博弈中的立法进行时
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延迟至2020年3月15日由日本内阁会议通过,日本政府旨在年内推动国会审议,通过该法案。但对于其出台重要性,我们仍可以通过特殊时期的经济现状窥探一二。2020年第一季度,以游戏互娱与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经济集体狂欢,这背后却是实体经济不断凋敝。随着互联网经济逆势进一步崛起,AI科技进一步发展,可以想见,人工智能技术之后的人脸识别、基因测序等各类个人信息的泄露屡见不鲜。那么,对于互联网巨头,其将拥有大量用户行为数据、消费数据,未来每一个人生活中的一切都可以数字化。如果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善,被人盗用、泄露,或是以一定价格卖给商业组织都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从保护公民的角度,一定是要加强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则不断高呼“狼来了”,担忧监管会遏制科技发展,认为在当前逆全球化趋势下盲目推行强监管不利于维持优势经济部门的先发优势。多方利益博弈,确是一个难题。但如仅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至少在互联网数据方面,应当充分尊重“贡献”数据的个人——使用者所产生的信息数据不仅仅是SQL语句中某一字段,而是活生生的存在。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