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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近日发出《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贯彻执行。通知指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