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仲裁,成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解决消费纠纷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立法尚不完善、仲裁程序不畅通、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等原因,仲裁在我国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中成为断层。推动仲裁走近广大消费者,完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成为研究热点。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从完善立法、规范仲裁程序、科学设置仲裁机构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的独特价值,高效、公正地解决消费纠纷。
【关键词】:消费纠纷 仲裁制度 消费仲裁
一、前言
消费纠纷,不仅影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制约着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当前,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消费纠纷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对消费争议的解决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争议解决的五种解决方式,其中消费纠纷仲裁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消费仲裁制度未能获得很好的利用。
二、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发展现状
从立法层面上,我国立法中明文将仲裁作为与和解、调解、行政申诉与诉讼并列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表明消费纠纷可仲裁性是有法律依据。从实践层面上,近些年来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果,以用仲裁制度解决消费争议的案件数量来说,是与日俱增的。但譬如在珠海市的消费纠纷仲裁中心,自成立起两年内没有接到一起消费仲裁的案件。珠海属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按理而言,消费纠纷的案件量相对较大,但其消费争议仲裁出现如此状况,我国其他地区消费争议仲裁的发展也就可见一斑。
三、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
作为一种重要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在我国未能获得与其重要性相符的发展,制约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发展有诸多因素,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一)法律具体规则缺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仲裁是消费者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处理消费纠纷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地位、性质、组织原则、处理消费争议的具体程序等均无明确法律规定。所能依据的法律大都是《仲裁法》。《仲裁法》主要解决商事纠纷,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并不能涵盖消费纠纷的特点,譬如不平等性。仅仅依靠《仲裁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少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法律规定,无法保证消费纠纷仲裁在现实中真正展开。
(二)仲裁程序不畅通
消费争议仲裁程序启动难、立案难、成本高等问题使得仲裁解决途径仍不通畅。首先是启动难,提起仲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但现实情况是,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争锋相对,签订仲裁协议、商讨仲裁的相关事宜不具有可行性。其次是立案难,有些中小城市没有设置仲裁机构,機构数量限制自然导致消费者立案无门。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出于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考虑,对金额小的消费争议案件受理率比较低,立案门槛相对高。最后成本高,对于选择消费仲裁的案件需要收取仲裁费,不仅有案件受理费,还包括处理费,如鉴定费,仲裁员、证人的差旅费等,各种费用支出会让消费者难以选择仲裁。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
在我国的消费仲裁机构设置模式中,最常见的做法是有仲裁委员会在消费者协会设立其派出机构或办事处,受理消费者争议案件。从性质上说,消费者协会是半官方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目前仍依托于工商部门处理投诉。而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又隶属于消费者协会。这与《仲裁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况且,如果仲裁机构的地位不能独立,那么执行难度必然加大,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困扰。如此一来,仲裁机构的公正权威便难以保证。
三、完善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的建议
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消费争议仲裁的发展是不尽如人意的,与消费争议仲裁最为成熟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其差距就更大。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
完善消费争议仲裁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相关立法,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消费争议仲裁条例,修改、统一消费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则,实现仲裁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杨慧.论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障碍及疏通.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5(06)]立法为本,只有做好立法工作,各项工作的开展才能有法可循。
(二)科学设置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执行力直接影响仲裁案件的办案效率,建议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专门处理大型消费纠纷的仲裁机构,再逐步以建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向全国范围内扩展,形成示范效应。与此同时,可根据需要在中小城市、县、镇或大城市的繁华商业区设立分支仲裁机构或小额仲裁庭,受理小额消费争议,发挥仲裁制度的高效便捷。实现科学设置仲裁机构,形成多层次的格局。
(三)规范便捷的仲裁程序
在仲裁纠纷的收费方面,需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如我国香港设有小额钱债审裁处,申请人只需要交纳20至120港元的申请费。应当借鉴此有益经验,尽量做到仲裁案件的收费比较低廉甚至不收费,抑或是由国家财政提供中部分支持,设立专款成立“消费维权基金”,以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项民心工程。
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理解相对宽泛一些。参照澳门的做法,商家可以通过预先声明或格式合同的形式承诺加入规范消费争议的仲裁制度。我国部分省市的消费争议仲裁规则中有规定,一旦销售者、生产者以产品保修卡、商品说明书、信誉卡等形式作出仲裁承诺,而消费者又同意仲裁的,视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可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下推广,鼓励并推动企业做出类似的仲裁承诺。
结语
总的来说,消费争议仲裁在解决消费纠纷的方式中,有着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具有运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完善我国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既亟不可待,又任重道远。经济发展中,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产生,我们应该更加根据当时的实际问题釆取相应的对策,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推动和适应我国消费争议仲裁制度未来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小奕.试论我国消费仲裁制度的构建.东岳论丛[J].2007.(05).
【2】秋煜辉.贾媛媛.我国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评析.创新科技[J].2012.(04).
【关键词】:消费纠纷 仲裁制度 消费仲裁
一、前言
消费纠纷,不仅影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制约着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当前,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消费纠纷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对消费争议的解决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争议解决的五种解决方式,其中消费纠纷仲裁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消费仲裁制度未能获得很好的利用。
二、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发展现状
从立法层面上,我国立法中明文将仲裁作为与和解、调解、行政申诉与诉讼并列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表明消费纠纷可仲裁性是有法律依据。从实践层面上,近些年来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果,以用仲裁制度解决消费争议的案件数量来说,是与日俱增的。但譬如在珠海市的消费纠纷仲裁中心,自成立起两年内没有接到一起消费仲裁的案件。珠海属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按理而言,消费纠纷的案件量相对较大,但其消费争议仲裁出现如此状况,我国其他地区消费争议仲裁的发展也就可见一斑。
三、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
作为一种重要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在我国未能获得与其重要性相符的发展,制约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发展有诸多因素,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一)法律具体规则缺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仲裁是消费者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处理消费纠纷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地位、性质、组织原则、处理消费争议的具体程序等均无明确法律规定。所能依据的法律大都是《仲裁法》。《仲裁法》主要解决商事纠纷,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并不能涵盖消费纠纷的特点,譬如不平等性。仅仅依靠《仲裁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少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法律规定,无法保证消费纠纷仲裁在现实中真正展开。
(二)仲裁程序不畅通
消费争议仲裁程序启动难、立案难、成本高等问题使得仲裁解决途径仍不通畅。首先是启动难,提起仲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但现实情况是,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争锋相对,签订仲裁协议、商讨仲裁的相关事宜不具有可行性。其次是立案难,有些中小城市没有设置仲裁机构,機构数量限制自然导致消费者立案无门。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出于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考虑,对金额小的消费争议案件受理率比较低,立案门槛相对高。最后成本高,对于选择消费仲裁的案件需要收取仲裁费,不仅有案件受理费,还包括处理费,如鉴定费,仲裁员、证人的差旅费等,各种费用支出会让消费者难以选择仲裁。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
在我国的消费仲裁机构设置模式中,最常见的做法是有仲裁委员会在消费者协会设立其派出机构或办事处,受理消费者争议案件。从性质上说,消费者协会是半官方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目前仍依托于工商部门处理投诉。而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又隶属于消费者协会。这与《仲裁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况且,如果仲裁机构的地位不能独立,那么执行难度必然加大,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困扰。如此一来,仲裁机构的公正权威便难以保证。
三、完善我国消费纠纷仲裁制度的建议
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消费争议仲裁的发展是不尽如人意的,与消费争议仲裁最为成熟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其差距就更大。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
完善消费争议仲裁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相关立法,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消费争议仲裁条例,修改、统一消费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则,实现仲裁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杨慧.论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障碍及疏通.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5(06)]立法为本,只有做好立法工作,各项工作的开展才能有法可循。
(二)科学设置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执行力直接影响仲裁案件的办案效率,建议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专门处理大型消费纠纷的仲裁机构,再逐步以建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向全国范围内扩展,形成示范效应。与此同时,可根据需要在中小城市、县、镇或大城市的繁华商业区设立分支仲裁机构或小额仲裁庭,受理小额消费争议,发挥仲裁制度的高效便捷。实现科学设置仲裁机构,形成多层次的格局。
(三)规范便捷的仲裁程序
在仲裁纠纷的收费方面,需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如我国香港设有小额钱债审裁处,申请人只需要交纳20至120港元的申请费。应当借鉴此有益经验,尽量做到仲裁案件的收费比较低廉甚至不收费,抑或是由国家财政提供中部分支持,设立专款成立“消费维权基金”,以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项民心工程。
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理解相对宽泛一些。参照澳门的做法,商家可以通过预先声明或格式合同的形式承诺加入规范消费争议的仲裁制度。我国部分省市的消费争议仲裁规则中有规定,一旦销售者、生产者以产品保修卡、商品说明书、信誉卡等形式作出仲裁承诺,而消费者又同意仲裁的,视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可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下推广,鼓励并推动企业做出类似的仲裁承诺。
结语
总的来说,消费争议仲裁在解决消费纠纷的方式中,有着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具有运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完善我国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既亟不可待,又任重道远。经济发展中,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产生,我们应该更加根据当时的实际问题釆取相应的对策,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推动和适应我国消费争议仲裁制度未来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小奕.试论我国消费仲裁制度的构建.东岳论丛[J].2007.(05).
【2】秋煜辉.贾媛媛.我国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评析.创新科技[J].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