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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将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存在问题的.鉴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都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对大部分此类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