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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会计制度规定,有关折旧基金“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集中使用部份”会计分录是: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贷(减)记“银行存款”;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贷(增)记“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勉思同志认为“上交财政”同“上交主管部门集中使用”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范畴的“上交”,不宜作冲减“国家固定基金”同样的处理。(见《上海会计》1981、第一期36页)我认为虽然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上交”,但是仍可以同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