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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提高法律推理水平做好司法工作问题,介绍了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探讨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如法律推理与实事求是、法律推理与知识创新和法律推理与内在逻辑性,提出了法律推理与司法工作的原则,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决策、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民主和法律推理有利于提高素质,为法律推理对司法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逻辑;司法工作;探讨
法律推理是以现有法律规范与已知事实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的目的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前提得出一个有效的判决结果,是法官在审判实务工作中经常会运用到的论证方法。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工作者常常将最常见的三段论逻辑推理方法运用到司法审判过程中,但对于法律推理的技术问题和适用技巧仍然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
1 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
法律推理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来推出新的判断结果的过程”,这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是这样定义的,这种提法与亚里士多德的必然推理很相似;第二个含义是指论证,这是需要双方通过辩论,各自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这类似亚氏的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为探讨法律推理与司法工作,先来探讨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国内外学者对于“法律推理”的科学定义还有不同的意见,许多专家都提出了不同的关于法律推理的观点。法律界利用这种观点,可以将法律推理与法律规范等同来看,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欧洲,就必然会受到大多数学者认可和支持。
2 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
法律推理的特征是从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出发,在过程分析中用一般的法律条款,通过逻辑性和论证性推理,得到司法判决结果的思维活动过程。
2.1 法律推理与实事求是
法律推理要基于事实,要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援引法律,这种推理绝不是一种思维活动,它必须具有充足的现实性和目的性,法律推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给司法判决提供正当的法律理由。这样才会使判决合理,有利于社会和谐。
2.2 法律推理与知识创新
任何推理需要依据客观事实,它需要创造知识,只有法律推理具有科学的“知识创新”,才能依据法律推理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这种结论隐含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之中,只不过由于各种情况,没有把它揭示出来;当然,有时候这种法律推理得到的结论,也可能是法律主体通过理性推导出来的,符合发展规律的结论。
2.3 法律推理与内在逻辑性
在法律推理中,如果单纯的把法律推理,只看成是形式逻辑的推理是不恰当的,这种观点是具有片面性的,因此,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形式逻辑的基础之上,这样法律推理才能得到验证,否则,法律推理虽然也依据实质内容的前提,也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范,但可能得出的结论,因为形式逻辑错误的偏差会遭到质疑。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性是法律理论基础,是一个包含形式逻辑在内的完整系统。“在系统中,各种法律推理的方法可以视为广义的逻辑方法,如演绎逻辑、归纳逻辑、类比逻辑、概率逻辑、模糊逻辑、辩证逻辑,实践理性的经验逻辑等”。
3 法律推理与司法工作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要求是公正的,因此,无论法律的制定还是执行,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的运用,这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要公平。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一方面,国家加快了法制建设步伐; 另一方面,逐步加大执法力度,并着手司法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促进司法工作开展。因此,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突出和强化法律推理,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正确。
3.1 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决策
参与公开审理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同一件案件可能会有多种方案,因此,如何做到公正无私。最为法官就要运用法律推理,为司法判决寻找法律的理由,其目的就在于从众多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中选择出一种最佳的解决方案,然后有理有据的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作出司法判决,这样才能使社会信服,才有利于民众相信司法决策的公正。这样的法律推理,才有助于实行司法决策公开,这样才可以做到社会公众真正的监督法院审判,才能实现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之路,得到广大人民的满意。在我国,法律推理这一过程不是法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时候判决书是高度概括,但高度概括的判决书往往没有应有的说理或分析过程,而这一点恰恰是很难说服案件中当事人的关键,容易出现上诉。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渠道,尽快将法律推理规定为法官的法定义务,这样在法官的判决书上,就改变了司法文书的形式,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这样就可以利用法律论证,将法律推理的过程呈现在法律文书上。
3.2 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民主
在法官作的判决书,应包括控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和辩护人参与。这些诉讼程序中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他们的地位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工作者。虽然拥有不同身份,但他们都是参与诉讼的主体,尽管他们各自运用法律为准绳进行推理,为被告双方服务,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形成公正合法的判决,有利于监督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这种多方参与的司法决策民主,有效地防止了司法独断,从而可以提升法院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也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透明。各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推理积极参与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就基本上实现了当代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司法决策民主。
3.3 法律推理有利于提高素质
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需要司法人员具有较强逻辑性和论证性,这也是在法治社会的发展中必然的选择。因此,要重视法律推理的探讨,特别是提高发挥刑事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有利于确保法治原则的实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则治理的事业,如果完全否定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这不仅有悖于法治的目的,也不利于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因此,应强调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强化法院判决书中法律推理的逻辑性和论证性,这不仅是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司法人员提出的要求。我国司法人员全面提高了司法素质,这必将为我国司法工作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钱春燕.试论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
[2]韩登池.论法律推理与司法改革——以司法裁判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0(01)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逻辑;司法工作;探讨
法律推理是以现有法律规范与已知事实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的目的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前提得出一个有效的判决结果,是法官在审判实务工作中经常会运用到的论证方法。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工作者常常将最常见的三段论逻辑推理方法运用到司法审判过程中,但对于法律推理的技术问题和适用技巧仍然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
1 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
法律推理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来推出新的判断结果的过程”,这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是这样定义的,这种提法与亚里士多德的必然推理很相似;第二个含义是指论证,这是需要双方通过辩论,各自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这类似亚氏的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为探讨法律推理与司法工作,先来探讨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国内外学者对于“法律推理”的科学定义还有不同的意见,许多专家都提出了不同的关于法律推理的观点。法律界利用这种观点,可以将法律推理与法律规范等同来看,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欧洲,就必然会受到大多数学者认可和支持。
2 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
法律推理的特征是从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出发,在过程分析中用一般的法律条款,通过逻辑性和论证性推理,得到司法判决结果的思维活动过程。
2.1 法律推理与实事求是
法律推理要基于事实,要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援引法律,这种推理绝不是一种思维活动,它必须具有充足的现实性和目的性,法律推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给司法判决提供正当的法律理由。这样才会使判决合理,有利于社会和谐。
2.2 法律推理与知识创新
任何推理需要依据客观事实,它需要创造知识,只有法律推理具有科学的“知识创新”,才能依据法律推理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这种结论隐含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之中,只不过由于各种情况,没有把它揭示出来;当然,有时候这种法律推理得到的结论,也可能是法律主体通过理性推导出来的,符合发展规律的结论。
2.3 法律推理与内在逻辑性
在法律推理中,如果单纯的把法律推理,只看成是形式逻辑的推理是不恰当的,这种观点是具有片面性的,因此,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形式逻辑的基础之上,这样法律推理才能得到验证,否则,法律推理虽然也依据实质内容的前提,也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范,但可能得出的结论,因为形式逻辑错误的偏差会遭到质疑。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性是法律理论基础,是一个包含形式逻辑在内的完整系统。“在系统中,各种法律推理的方法可以视为广义的逻辑方法,如演绎逻辑、归纳逻辑、类比逻辑、概率逻辑、模糊逻辑、辩证逻辑,实践理性的经验逻辑等”。
3 法律推理与司法工作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要求是公正的,因此,无论法律的制定还是执行,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的运用,这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要公平。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一方面,国家加快了法制建设步伐; 另一方面,逐步加大执法力度,并着手司法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促进司法工作开展。因此,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突出和强化法律推理,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正确。
3.1 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决策
参与公开审理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同一件案件可能会有多种方案,因此,如何做到公正无私。最为法官就要运用法律推理,为司法判决寻找法律的理由,其目的就在于从众多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中选择出一种最佳的解决方案,然后有理有据的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作出司法判决,这样才能使社会信服,才有利于民众相信司法决策的公正。这样的法律推理,才有助于实行司法决策公开,这样才可以做到社会公众真正的监督法院审判,才能实现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之路,得到广大人民的满意。在我国,法律推理这一过程不是法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时候判决书是高度概括,但高度概括的判决书往往没有应有的说理或分析过程,而这一点恰恰是很难说服案件中当事人的关键,容易出现上诉。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渠道,尽快将法律推理规定为法官的法定义务,这样在法官的判决书上,就改变了司法文书的形式,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这样就可以利用法律论证,将法律推理的过程呈现在法律文书上。
3.2 法律推理有利于司法民主
在法官作的判决书,应包括控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和辩护人参与。这些诉讼程序中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他们的地位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工作者。虽然拥有不同身份,但他们都是参与诉讼的主体,尽管他们各自运用法律为准绳进行推理,为被告双方服务,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形成公正合法的判决,有利于监督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这种多方参与的司法决策民主,有效地防止了司法独断,从而可以提升法院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也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透明。各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推理积极参与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就基本上实现了当代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司法决策民主。
3.3 法律推理有利于提高素质
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需要司法人员具有较强逻辑性和论证性,这也是在法治社会的发展中必然的选择。因此,要重视法律推理的探讨,特别是提高发挥刑事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有利于确保法治原则的实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则治理的事业,如果完全否定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这不仅有悖于法治的目的,也不利于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因此,应强调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强化法院判决书中法律推理的逻辑性和论证性,这不仅是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司法人员提出的要求。我国司法人员全面提高了司法素质,这必将为我国司法工作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钱春燕.试论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
[2]韩登池.论法律推理与司法改革——以司法裁判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