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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违规现象不断发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防范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已刻不容缓。本文以“绿大地”事件为例,分析了上市公司违规现象的原因,并得出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违规 原因 防范 启示
一、引言
在股市民生链条中,作为信息发布第一梯队的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他们利用手中的“信息王牌”在资本市场翻云覆雨,散布虚假信息,业绩预测结果严重不准确等均会严重误导投资者,给其投资带来严重后果。因此,本文基于“绿大地”事件,对上市公司违规动因进行了分析,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发展尚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以防范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研究而言有一定的意义。
二、事件基本情况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成立于1996年,于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革,2007年12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一举成为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一度被认为是一家明星公司。然而,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女士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11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规的原因
(一)造假获取上市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直接申请股票上市;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股票上市给公司带来许多好处,表现在:一方面,上市对公司来说是一种品牌打造,提高公司在社会公众心中的知名度,有利于公司整体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上市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2011年4月8日,“绿大地”新任总经理王光中在接受采访时说:“从客观上来说,数据差错是因为时间紧张和技术因素造成的,而且旱灾的影响也是不断显现的。从主观上来说,增发的需要是当初虚增业绩的原因。”由此可见,“绿大地”虚构客户、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上市,而后几年的操纵则是为了填补当初造假的漏洞。
(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作用缺失
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承担的任务有:对股份公司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进行查账验证工作;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为上市公司出具中期或年度审计报告等。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被称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但从“绿大地”公司上市以来暴露出的问题看,会计师事务所诚信不足,监督失衡,作用缺失,是导致该公司治理失效、危机四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绿大地”事件的发生反映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存在弊端。证监会承担了证券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但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如果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三是惩罚力度过小,违规成本低,收益大,也是诱发上市公司造假的重要原因。
(四)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熟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投资者对股市倾注了过多的梦想和希望,其满腔热情使投资失去了理性,热衷于探听“内幕消息”、“与庄共舞”,重组股、ST股备受追捧,会计信息成为一种摆设。作为“绿大地”的理性投资者,当初选择入主“绿大地”公司,看中的必然是公司巨大的发展潜力,理应减持长期投资策略,但是股东所表现出的“短视”行为与投机者无异,或者这恰是股东为了自保的无奈之举;而既是原始股东又任职财务总监的蒋凯西,自锁定期过后便不断减持股份直至离职,这一举措不妨理解为财务总监早已深知公司种种违法行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无奈选择了减持和离职。
(五)管理层诚信的缺失
市场经济应该讲诚信,以信用为基础。如果缺乏基本信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还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往,都将变得极其可怕与危险。“绿大地”案不过是再一次佐证了市场经济下诚信原则的重要性,须臾不可偏废。“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虚增利润、违规披露、随意反复修改财务报表、财务业绩等,凸显了“绿大地”管理层的不诚信。2010年,胜景山河因涉嫌造假在上市前被紧急叫停;苏州恒久因招股说明书中涉及专利与事实不符而被撤销上市资格;江苏三友被披露涉嫌IPO材料造假和定期报告虚假陈述。从以上事件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尤其是对管理层的诚信教育越来越重要。
(六)权力层级缺乏制衡关系、失职现象严重
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就是要形成决策、监督与激励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治理公司的权力不被滥用。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虚设情况严重,董事会甚至谋和经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独立董事的监督约束职能更是得不到有效发挥。“绿大地”公司虽形式上设置有严密的职位等级,但实质上缺乏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制度。董事长、财务总监、出纳主管和业务主管合谋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粉饰财务报表。2007年,以何学葵为首的15名董、监、高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财务欺诈前提下,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虚假承诺,骗取上市资格,侵害投资者的利益。2010年,董事长被捕后,由独立董事郑亚光担任董事长并兼任董事长秘书一职,更使公司责权设置不明确,监管职能乏力。
四、启示
近几年,类似“绿大地”的违规行为不断发生,且其行为的动机、手段也在不断创新,因此,对其采取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措施越来越重要。 (一)改善上市公司融资环境,建立有效的证券市场
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企业的会计行为。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并不成熟,因此必须从完善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证券投资者的素质,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构建系统、科学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指标分析体系等措施入手,建立有效的证券市场机制,防范与控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另外,应引导上市公司融资向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努力改变当前上市公司依靠配股进行融资的局面,改变目前的退市制度,融入多元的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价制度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手段
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其次,可以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检查制度,由证监会及其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季报、年报、临时报告等财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进行检查监督,以防止外界各利益相关者对上市公司信息进行干涉。
(三)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对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进行制约。但是,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缺乏诚信,再完善的制度也会难以发挥作用。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经济主体在利益与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倾向于道德规范。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工程,而且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财会人员、证券分析师、中小投资者、律师、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还包括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证券市场的监督者,从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遏制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文红,孔玉生.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分析[J].商业会计,
2011(28).
[2]梁超.浅议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J].财会通讯,
2012(29).
[3]蔡志岳,吴世农.董事会特征影响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实证
研究[J].南开管理评述,2007.(10).
[4]季晓云,沈波,葛静.浅析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有机衔接
[J].商业时代,2010(29).
[5]朱冠东,沈维涛.上市公司违规处罚有效性研究[J].商业研
究,2011(8).
(责任编辑:杨再梅)
关键词:违规 原因 防范 启示
一、引言
在股市民生链条中,作为信息发布第一梯队的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他们利用手中的“信息王牌”在资本市场翻云覆雨,散布虚假信息,业绩预测结果严重不准确等均会严重误导投资者,给其投资带来严重后果。因此,本文基于“绿大地”事件,对上市公司违规动因进行了分析,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发展尚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以防范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研究而言有一定的意义。
二、事件基本情况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成立于1996年,于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革,2007年12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一举成为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一度被认为是一家明星公司。然而,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女士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11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规的原因
(一)造假获取上市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直接申请股票上市;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股票上市给公司带来许多好处,表现在:一方面,上市对公司来说是一种品牌打造,提高公司在社会公众心中的知名度,有利于公司整体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上市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2011年4月8日,“绿大地”新任总经理王光中在接受采访时说:“从客观上来说,数据差错是因为时间紧张和技术因素造成的,而且旱灾的影响也是不断显现的。从主观上来说,增发的需要是当初虚增业绩的原因。”由此可见,“绿大地”虚构客户、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上市,而后几年的操纵则是为了填补当初造假的漏洞。
(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作用缺失
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承担的任务有:对股份公司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进行查账验证工作;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为上市公司出具中期或年度审计报告等。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被称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但从“绿大地”公司上市以来暴露出的问题看,会计师事务所诚信不足,监督失衡,作用缺失,是导致该公司治理失效、危机四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绿大地”事件的发生反映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存在弊端。证监会承担了证券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但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如果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三是惩罚力度过小,违规成本低,收益大,也是诱发上市公司造假的重要原因。
(四)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熟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投资者对股市倾注了过多的梦想和希望,其满腔热情使投资失去了理性,热衷于探听“内幕消息”、“与庄共舞”,重组股、ST股备受追捧,会计信息成为一种摆设。作为“绿大地”的理性投资者,当初选择入主“绿大地”公司,看中的必然是公司巨大的发展潜力,理应减持长期投资策略,但是股东所表现出的“短视”行为与投机者无异,或者这恰是股东为了自保的无奈之举;而既是原始股东又任职财务总监的蒋凯西,自锁定期过后便不断减持股份直至离职,这一举措不妨理解为财务总监早已深知公司种种违法行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无奈选择了减持和离职。
(五)管理层诚信的缺失
市场经济应该讲诚信,以信用为基础。如果缺乏基本信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还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往,都将变得极其可怕与危险。“绿大地”案不过是再一次佐证了市场经济下诚信原则的重要性,须臾不可偏废。“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虚增利润、违规披露、随意反复修改财务报表、财务业绩等,凸显了“绿大地”管理层的不诚信。2010年,胜景山河因涉嫌造假在上市前被紧急叫停;苏州恒久因招股说明书中涉及专利与事实不符而被撤销上市资格;江苏三友被披露涉嫌IPO材料造假和定期报告虚假陈述。从以上事件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尤其是对管理层的诚信教育越来越重要。
(六)权力层级缺乏制衡关系、失职现象严重
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就是要形成决策、监督与激励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治理公司的权力不被滥用。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虚设情况严重,董事会甚至谋和经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独立董事的监督约束职能更是得不到有效发挥。“绿大地”公司虽形式上设置有严密的职位等级,但实质上缺乏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制度。董事长、财务总监、出纳主管和业务主管合谋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粉饰财务报表。2007年,以何学葵为首的15名董、监、高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财务欺诈前提下,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虚假承诺,骗取上市资格,侵害投资者的利益。2010年,董事长被捕后,由独立董事郑亚光担任董事长并兼任董事长秘书一职,更使公司责权设置不明确,监管职能乏力。
四、启示
近几年,类似“绿大地”的违规行为不断发生,且其行为的动机、手段也在不断创新,因此,对其采取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措施越来越重要。 (一)改善上市公司融资环境,建立有效的证券市场
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企业的会计行为。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并不成熟,因此必须从完善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证券投资者的素质,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构建系统、科学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指标分析体系等措施入手,建立有效的证券市场机制,防范与控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另外,应引导上市公司融资向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努力改变当前上市公司依靠配股进行融资的局面,改变目前的退市制度,融入多元的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价制度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手段
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其次,可以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检查制度,由证监会及其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季报、年报、临时报告等财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进行检查监督,以防止外界各利益相关者对上市公司信息进行干涉。
(三)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对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进行制约。但是,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缺乏诚信,再完善的制度也会难以发挥作用。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经济主体在利益与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倾向于道德规范。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工程,而且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财会人员、证券分析师、中小投资者、律师、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还包括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证券市场的监督者,从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遏制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文红,孔玉生.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分析[J].商业会计,
2011(28).
[2]梁超.浅议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J].财会通讯,
2012(29).
[3]蔡志岳,吴世农.董事会特征影响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实证
研究[J].南开管理评述,2007.(10).
[4]季晓云,沈波,葛静.浅析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有机衔接
[J].商业时代,2010(29).
[5]朱冠东,沈维涛.上市公司违规处罚有效性研究[J].商业研
究,2011(8).
(责任编辑:杨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