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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人有限公司在规制问题上,各国对此的关注力度以及采取措施都不尽相同,且存在争议。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较之其弊端而言,其对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被期待与肯定。本文从一人有限公司的不足之处进行探看,提出对我国一人有限公司发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的《公司法》分别从股东身份、财务管理、设立登记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严格的规定。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就是有且仅有一名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或对公司全部出资,而该股东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考察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一人公司在资本掌控、公司治理、财务监管方面的规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针对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完善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就成为服务于公司法整体制度完善的必經之路,指导实践事务的关键之所在,更是经济发展,市场繁荣的重要要求。
一、一人公司相关规定之“迷”思
(一)登记公示不完善
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登记设立时要明确记载相应的身份信息。这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利于相对人了解该公司的相关情况,并据此做出是否进行交易的判断,从而降低交易中的风险。但是在实践中发现,该身份明示仅规定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而这样会极大的不利于交易相对人了解信息,因为并不是每次交易,交易相对人都会事先查看交易方的营业执照,这不符合实时交易的需求,更不利于把握商机。
(二)债务担保未建立
有限责任是公司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就是一种有效的事后救济手段,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是十分有限。考察国外的有关制度可以发现,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还通过债务担保的方式进行强化,因此我国可以采用类似制度,在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组织结构有问题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以股东多元化为根本进行设立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但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则是单一股东拥有绝对权力。一人公司中无股东会,因此缺少传统公司中股东之间相互制衡机制,很可能会出现一人股东凭从事危害公司及相关人利益的情况,如果将董事监事的人事权以及报酬的决定权都集于单独股东一人,则董事监事的独立性以及行使经营职责和监督职责很难实现。
(四)财会审计难监督
与普通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很容易发生混同,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出现转移公司财产的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人公司中的审计制度也很难达到监督的效果,并且担任审计工作的人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与公司是合同关系,法律上并没有对审计不力进行处罚规定,财会审计制度可能只流于形式,难以起到监督作用。
二、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一)改进公司立法,降低成立标准
公司法修改之后在第58条中作出降低成立标准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降低了一人公司成立的门槛,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降低一人公司的成立标准,体现了立法者先进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人们积极创业,积极设立公司,为市场注入新鲜活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二)改进登记公示制度,强化信息披露
关于一人公司的登记公示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59条中,规定要求明确生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营业执照中也要注明是一人公司,交易过程中也要及时表示自己的身份。但是只有这些规定还不能完全保护好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交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人不可能每次交易时都去核实对方身份。所以,笔者觉得应当对一人公司关于明示身份者一点进行强制规定,除了在登记和营业执照中注明一人公司字样,还要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一人公司,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
(三)建立债务担保制度
公司法的修改中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和全面。构建一人公司债务担保制度十分必要,完善的担保制度可以提高交易安全性,形成良性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还可以预防一人公司中的股东,利用股东便利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建立债务的担保制度,也可以对股东个人的责任进行加强,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当股东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完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强化监事会职权
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使得股东可以身兼董事监事数职,决策和执行都由其定夺,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可能会出现投资者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情况。所以,在一人公司中设立监事会为必不可少的事项,明确具体化监事会的职权责,由于公司股东身份有特殊性,不可再成为监事会一员,不可以干预监事会职权行使。公司员工在监事成员中的比例应当提高,目前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还不足以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应增加监事会中员工的人数。
(五)完善公司的财会审计制度
完善的财务监管体系对于公司来说十分重要,一人公司中由于股东的特殊性,使得股东权利过大,公司内部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因而,建立完善独立的财务监管制度,公司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派会计人员,对公司进行财会工作,公司股东要积极配合财会人员的工作,保证其可以独立进行工作不得干预。
参考文献:
[1]杨鸾.关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1年4月.
[2]刘起运.浅析一人公司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
[3]王有昌.一人公司制度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J].知识经济,2011.
作者简介:
段胜利(1991—),女,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毕晓博(1991—),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的《公司法》分别从股东身份、财务管理、设立登记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严格的规定。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就是有且仅有一名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或对公司全部出资,而该股东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考察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一人公司在资本掌控、公司治理、财务监管方面的规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针对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完善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就成为服务于公司法整体制度完善的必經之路,指导实践事务的关键之所在,更是经济发展,市场繁荣的重要要求。
一、一人公司相关规定之“迷”思
(一)登记公示不完善
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登记设立时要明确记载相应的身份信息。这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利于相对人了解该公司的相关情况,并据此做出是否进行交易的判断,从而降低交易中的风险。但是在实践中发现,该身份明示仅规定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而这样会极大的不利于交易相对人了解信息,因为并不是每次交易,交易相对人都会事先查看交易方的营业执照,这不符合实时交易的需求,更不利于把握商机。
(二)债务担保未建立
有限责任是公司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就是一种有效的事后救济手段,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是十分有限。考察国外的有关制度可以发现,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还通过债务担保的方式进行强化,因此我国可以采用类似制度,在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组织结构有问题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以股东多元化为根本进行设立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但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则是单一股东拥有绝对权力。一人公司中无股东会,因此缺少传统公司中股东之间相互制衡机制,很可能会出现一人股东凭从事危害公司及相关人利益的情况,如果将董事监事的人事权以及报酬的决定权都集于单独股东一人,则董事监事的独立性以及行使经营职责和监督职责很难实现。
(四)财会审计难监督
与普通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很容易发生混同,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出现转移公司财产的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人公司中的审计制度也很难达到监督的效果,并且担任审计工作的人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与公司是合同关系,法律上并没有对审计不力进行处罚规定,财会审计制度可能只流于形式,难以起到监督作用。
二、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一)改进公司立法,降低成立标准
公司法修改之后在第58条中作出降低成立标准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降低了一人公司成立的门槛,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降低一人公司的成立标准,体现了立法者先进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人们积极创业,积极设立公司,为市场注入新鲜活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二)改进登记公示制度,强化信息披露
关于一人公司的登记公示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59条中,规定要求明确生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营业执照中也要注明是一人公司,交易过程中也要及时表示自己的身份。但是只有这些规定还不能完全保护好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交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人不可能每次交易时都去核实对方身份。所以,笔者觉得应当对一人公司关于明示身份者一点进行强制规定,除了在登记和营业执照中注明一人公司字样,还要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一人公司,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
(三)建立债务担保制度
公司法的修改中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和全面。构建一人公司债务担保制度十分必要,完善的担保制度可以提高交易安全性,形成良性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还可以预防一人公司中的股东,利用股东便利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建立债务的担保制度,也可以对股东个人的责任进行加强,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当股东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完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强化监事会职权
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使得股东可以身兼董事监事数职,决策和执行都由其定夺,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可能会出现投资者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情况。所以,在一人公司中设立监事会为必不可少的事项,明确具体化监事会的职权责,由于公司股东身份有特殊性,不可再成为监事会一员,不可以干预监事会职权行使。公司员工在监事成员中的比例应当提高,目前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还不足以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应增加监事会中员工的人数。
(五)完善公司的财会审计制度
完善的财务监管体系对于公司来说十分重要,一人公司中由于股东的特殊性,使得股东权利过大,公司内部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因而,建立完善独立的财务监管制度,公司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派会计人员,对公司进行财会工作,公司股东要积极配合财会人员的工作,保证其可以独立进行工作不得干预。
参考文献:
[1]杨鸾.关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1年4月.
[2]刘起运.浅析一人公司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
[3]王有昌.一人公司制度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J].知识经济,2011.
作者简介:
段胜利(1991—),女,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毕晓博(1991—),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