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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不同途径解决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一)与生产者、经营者协商解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争议。这种方式对一般性的纠纷尤为可行,只要双方有诚意平等协商,纠纷可以尽快得到解决,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也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协助解决。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不经与经营者协商的程序,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以不用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会增加额外的负担。
(三)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申诉
消费者可以将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申诉,请求依法处理。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最多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可以按政府各有关管理机关的职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分别向不同的机关请求处理。通过申诉的方式,消费者可以较快地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一般也可以得到满意的补偿。
(四)向仲裁机关申请裁决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经营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仲裁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仲裁机构应依法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的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方式。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的纠纷,在通过上述四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最终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不通过以上四种方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河南省项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石金凤 邮编:466200)
(一)与生产者、经营者协商解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争议。这种方式对一般性的纠纷尤为可行,只要双方有诚意平等协商,纠纷可以尽快得到解决,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也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协助解决。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不经与经营者协商的程序,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以不用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会增加额外的负担。
(三)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申诉
消费者可以将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申诉,请求依法处理。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最多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可以按政府各有关管理机关的职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分别向不同的机关请求处理。通过申诉的方式,消费者可以较快地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一般也可以得到满意的补偿。
(四)向仲裁机关申请裁决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经营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仲裁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仲裁机构应依法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的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方式。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的纠纷,在通过上述四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最终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不通过以上四种方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河南省项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石金凤 邮编:466200)